法院判女方房屋使用权
Ⅰ 根据法院判决要求变更房屋产权等同与产权过户吗
案例:男方在与女方准备结婚前将自己购买的房产写上了双方的名字,共享房产,也就是婚前赠与。后来因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男方诉至法院以赠与条件未成立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该房屋全部的产权。法院判决支持男方诉求,撤销了婚前赠与并将房产全部判决到男方名下。现男方持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书到房产局要求办理将原共有房产证更名到自己一人所有的手续。但被房产局告知只能按等同将女方所有的房产转移过户到男方的情况办理并相应交纳各种税费。 我认为这不合理。因为: 1 根据法院判决,男方的婚前赠与已经被撤销,婚前赠与无效,因此女方已不占有该房产,虽然原来房产证上是双方名字,但法院判决书效力高于房产证,原共有房产证也因此已经被登报注销,该房屋现在是处于没有办理房产证的状态。而在法院判决后,女方根本就不再占有该房产,又何来过户一说呢?过户是一方所有的房产转移到另一方名下,在转移前房产是归出让方所有的,转移后归承受方所有,这才是过户。而本例中的情况是转移前该房产就已经全部归属男方所有,问题是原共有房产证与现在事实不符,所以应该是重新办理正确的房产证(更名)而不是过户。
Ⅱ 关于父母离婚后判给我的房子,使用权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虽然已经分居17年,但并没有解除夫妻关系,因此,婚后买的几栋楼,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使是用其奶奶爷爷的名字买的,但如果其奶奶爷爷已经去世,那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除非爷爷奶奶健在,并有证据证明房子是其爷爷奶奶花钱买的,否则也不能排除房子是共同财产。当然,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婚后买的几栋楼就属于个人财产。至于婚前买了几套房子,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现夫妻双方已经分居17年,感情已经破裂,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准予离婚的”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双方平方,同时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以在一方分得的财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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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两夫妻离婚,法院判决女方在没解决住房问题前可以居住此房,但此房为公房,单位的产权,
首先在法院判决时该房为公房,判决女方未取得自己住房前可以暂住,这是法院从照顾女方的角度做出的判决。其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决定变卖房屋,因为是福利性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而法院的原判决只是针对原被告之间的限制或者授权,对单位并无约束力,所以单位将房产出售给男方合情合法。第三、男方购买该房产后,应当继续履行法院判决(因为购买而使履行成为可能)。第四、法院的判决并未决定房产所有人(因为当时属于公房,也不可能判决所有权),而男方购买此房是在离婚以后,应当属于离婚后财产,不能分割,所以所有权应当完全属于男方。第五、男方对自己所有的房产可以出售,但是女方依法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购买优先权。就是可以在同等价格下,女方可以比他人优先获得购买权,男方没有自由选择同等价格下的购买者的权利。男方初步协议出售价格后,应当事先征求现居住人的意见,现居住人放弃购买才能向他人正式签订出售合同,并在交房前一月通知居住人腾房。当然,如果女方在此之前已经再婚,而男方有住所原判决自然履行终结,且原判决只判定女方可以居住,其他人则无权入住(就是再婚后的现任丈夫等人无权在此居住)。
Ⅳ 离婚协议书上写的房子女方占有和使用权,现在我可以要回来吗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重新分配房子。判决下来后,这要样离婚协议,就无效了以判决书为依据以后就是办房产证有判决书就可以了。如果判决书没有按你的请求判决你可以申诉或者上诉。
Ⅳ 法院把有权和使用权给女方,现在要把房子卖掉,需要男方签字吗
房屋出售,实际就是产权出售。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证更名时。是需要配偶同时签字生效的。这是产权部门硬性规定。也是为售房者购房者双方交易负责。房子卖掉谁买都得更名。需要男方签字。可同男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院给予支持。
Ⅵ 离婚判决房子归女方使用,对方不协助力房产证,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
这个我不太明白,你问的问题啊,你说离婚判决房子归女方使用是指女方有居住权还是说是对这房屋的使用权那家是没有这个产权的是吗?如果说没有产权对方不协助你办理这个房产证,那你对这房子没有处置权,所有权不在你这里。还是说你问的问题就是说这个离婚判决的时候,房子是归这个女方,所有旧产权证是归女方,但是男方不配合女方办理这个。产权证的变更,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Ⅶ 求助 房屋使用权纠纷
可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定财产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Ⅷ 离婚时法院判房子归女方居住使用,房产归女方吗
不是,房子归女方居住使用,只有居住权,没有房屋产权,不可以买卖房产。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Ⅸ 天妻96年离婚法院判决女方房屋有部分产权什么意思
就是这房子,女方有份,但并不全是女方的
Ⅹ 离婚后房子女方有使用权男方能要回房吗
如果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或法院判决明确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的,男方当然可版以要回权。
一、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女方有使用权,一般应明确居住的期限,到期后女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的效力,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可以继续居住,一般不超过两年。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剧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总之,如果女方居住权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是双方约定的,如果约定期限不明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有权一方可以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