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租赁使用权
A. 物权法是否有规定房屋出租使用者对房屋周围环境的三米使用权
《物权法》有规定帮我出租者对是房屋周围环境有一定的使用权利呀!
B. 产权代理人是否有权分配房租的使用权
这个不深入分析可能是共有权人之间因权利行使产生的问题,可以简单的使用无权代理规回定,也可以综合分析行答使权利的人是否有代理权的问题,但事情解决没那么复杂。第一,关于租赁合同其他两位产权人现在是什么意见,同意共同在合同上署名,不同意你是否愿意继续租赁,愿意就协商不愿意就主张合同无效,返还租金并要求和你签约的人赔偿你的损失就好。
C. 房屋租赁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 可以继续承租。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如果确实需要变动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因负赔偿或修复的责任。 三、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
D.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属于债权。
1、《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2、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物权法》第2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7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赁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另,《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房屋租赁,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仅限于房屋本身,而不是对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权。
(4)房租租赁使用权扩展阅读: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权利的效力不同
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2、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债的当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导致债的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
3、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债权,债权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关系,向侵害债权之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能向一切他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事权。
E. 拥有房屋租赁权算对房屋算有所有权吗
首先你需要证明你原先居住地(北京巨德里)的拆迁款是由你姥姥签收,并证明只是由你姥姥这位监护人暂时保管,你年满18岁有权支配这笔钱。如果能证明你姥姥把这钱用于购置新的房产是你父亲的遗嘱与遗愿,那么这所房产写不写你的名字,你都拥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证明(西四北头条)这套房产是买给你的,你只有向你姥姥要回那笔拆迁费的权宜。 都是家里人不要为了这间房产把亲情感情都抛掉了,亲情是多少房子多少钱都买不回来的,失去了就没了。你奶奶把你抚养成人,精力与财力都是需要付出的,你现在大了,你应该有颗感恩的心。最好协商解决,我个人观点。
F. 房屋租赁使用权有哪些 房屋租赁使用权有限制吗
第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无权转租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这个规定,承租人无权擅自转租房屋,即使原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禁止转租,承租人也无这个权利。
第二、承租人转租哪些有效:
一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有权转租”;
二是在转租前,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律师建议一定要是书面的,以免争议。
三是在转租行为发生后,原出租人认可转租行为。律师同样建议,一旦原出租人认可,转租的双方一定要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认可文件。
第三、哪些房屋租赁是不能转租的呢?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有哪些条件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G. 租房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属于房东还是租房者
一般情况下租赁关系应建立书面协议。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法律上也是承认的,并且房东已经收取租金且出具了收款的凭证(注明了租期),因此这也是一种租赁关系的书面凭证。而在租期内该房屋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按上述描述事实,实际上是房东违约,在租赁期限未到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处置给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H. 租赁房租住5年以上,是不是享有使用权
如果是单位分的房子还可以,有的单位给员工住的房子和劳动合同有关系的,有单位的福利是在本单位工作满多少年以后房子就可以分给该员工了
I. 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
1、这两者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实质区别,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区分没有实质意义,不管具体用何种性质来定义,民法的公平,平等原则还是大前提。
2、合同法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内含就是使用权的转让关系。你所说的两者的区别没有法律依据,耶没有区分的意义。
3、用使用权转让的形式规避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要看具体的合同是怎样约定的,如果条款明确有买卖的意思,就属于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该合同无效。如果条款上看和租赁基本一致,就是实质上的租赁,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
J. 房屋租赁优先使用权问题
你不可能是享有优先使用权,而是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这个无需约定,法定。但实务中很难操作,基本属于无用的法律规定。因为出租人可以搞和阴阳合同,漫天叫价,月租金明显高于实际,让你无法享有优先承租权,然后他再对外正常价格出租。现在你有证据证明房东违反合同约定,事先将房屋出租给别人,这可以由法院确定他们之间租赁合同无效。但无效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和房东签订合同,房东照样可以刁难你,甚至以自用为由收回房屋。所以,建议,你和房东协商一下,适当上涨租金,由房东出租给你,只要你和房东一条线,对付交纳定金那个人是有办法的。但你如果不能和房东协商一致,你单方是不能解决好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