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版权
⑴ 服装模特图片侵权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使用。更不得歪曲、篡改、剽窃。也不得为了谋取个人名利,在该图片上标署自己的姓名。否则,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是的。如果裁掉模特面部,背景是白色的、没有景物特征呢?1) 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或版权代理机构或其它第三方作为调解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 行政投诉。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者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以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 民事诉讼。作者或权利人的版权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仲裁。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网络里复制的图片,使用的话,也是侵权 .1. 侵权的法律概念主要取决于用不用经营性的,盈利性的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版权人同意,未经版权人的明确书面特别授权,任何人不得变更、发行、播送、转载、复制、重制、改动、散布、表演、展示或利用! 只要你不是用于商业目的 不是恶意散布 剽窃 应该没有问题 有版权的图片一般是名画 摄影作品 你要小心使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和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实际这个款项是不高的,所以你只有不断和有版权的公司,协商制作具体的定制物品当然有侵权了,尤其是仿造,解决的办法就是与版权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肯定要出钱买版权,或赔偿版权。一般正规的定制是指根据客户要求,由设计公司按其所提条件进行设计制作的,即DIY。拿图来做可不叫定制,而且风险很大,很容易侵权。商标的侵权赔偿额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如果是不是传播很广的话,这个,可以侥幸一下
⑵ 摄影模特授权协议书
慎重,
从合同看他是把你包了!!你的无条件为他服务!
1.没有报酬,工作时间不明确,拍片数量不明确.在此期间你可不可以和其他地方拍片,没有明确约定!
一般作模特拍片每天是有报酬的,而且平面,人体,待遇相差很大,人体是按小时计算,平面是按发表照片计算而且还分封面和插页相差很大!
2.在第三中提到
(人体的摄影作品(图片、图书))
没有具体约定,合同里有这条,也许你是可以拍人体的,不过你和他不熟悉,最好单独约定,用途待遇!
双方权益第二,第三矛盾!
3.没有提到需要你拍什么片(题材,和数量)
4.参加公益性活动的内容
5.商业性活动应该是另签协议的
6.没有约定你的权利
7.违背约条款不明确
8.服务内容数量没保证!需要在合同中明晰!
9.期限太长,一般都是签短期合同,他愿意找你合作,随时都可以,只要你有时间,为什么约定那么久,这是关键!
你可以和他签定短期合同,就是按次签,谈好待遇,拍摄天数,用途,拍片数量等等,这些都是保护你自己的权益内容
⑶ 我想购买韩国模特的版权照片,在哪里可以买到
这个和模特公司签署版权就可以的。
⑷ 虚拟偶像的作品版权问题如何处理
制作虚拟偶像需要
1 需要足够的资金
2 有足够的器材
3 找合适的声源
4 设计形象的材料
创办工作室的话 要足够多的钱 可以先号召一些亲友,然后建设总部,之后还要装潢什么的,然后大力宣传。宣传的话可以在贴吧发表一下 然后积攒些人气和支持,还有网友的赞。
工作的话,差不多就先定形象初稿,设计人物,把形象传到贴吧空间这样的让大家提提意见,然后可以找几个虚拟偶像的贴吧合作。找个歌手做声源【声音要稍稍改变下】 然后编辑一下这个歌姬的相关资料 身高啦年龄啦三围啦性格啦代表物啦代表颜色啦爱好啦讨厌的啦【代表物可以没有】等等等等 再找合适的做衣服的料子【风格是很重要的哦】,做好人物的头部五官四肢身体 结合起来,【也差不多是服装店模特那样的身体。】开始制作。花钱找个写歌词的编写歌词,再找人作曲,名字记得定好听的【可以让人出出主意】。【整个流程差不多是这样啦 曲风自己定哦】之后还要花钱设计舞台什么的。不过“出生”的时间得你自己定。【我表达能力不好见谅啊 就是你做好以后,不一定要当天就定为虚拟人物的生日 可以将人物生日定作你生日那一天或者挑个你觉得好的时候啦】等到要演唱的时候,就再宣传一下什么的 叫大家来看。【这时候人气必须积累到一定程度否则没人买你票】 做完千万不能放弃!就算被骂的狗血临头都不行!
大学的话 最好【我是说最好】是设计或相关专业的 【不是也行但是不能不懂科技!!!不懂科技你就做不来虚拟偶像了。】
前景的话 应该是动手能力好 懂科技 想象力好的O O
⑸ 求问下面这几张图的版权出处,模特是谁,昵图网的就算了,谢谢各位了!!!!
如果它是一个共享的地图是没有版权
⑹ 版权问题:把一个网店模特衣服的照片(或自家拍的),放在自己的店里,会侵犯对方版权吗
解答如下:
第一、如果该模特是真人,你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使用他人肖像,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
第二、如果该模特是塑人,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当然你要注意商标、品牌等相关信息不能相同,适当修改。
⑺ 关于版权以及肖像权的一些问题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所以,若是自己原创的作品,未经过自己同意,擅自传播,是侵权行为。
版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可以一个人拥有。也可以两个人拥有。
你若是想将版权转让的话,就是签订版权出让协议(等同于合同)。协议受法律保护。
偷拍的人,要是被知道的话,会被起诉的。
⑻ 摄影师的版权问题
影楼摄影师要是拍模特是要签肖像权协议的,模特同意可以照片参赛、作品展版、发表博客等网权络平台。不打算参赛、作品展、发表博客。可以不签。
自由摄影师拍的人文、记录社会、反映人们的生活,这类叫纪实, 就不用肖像权协议 。
如约拍模特,和影楼摄影师一样!
如果用于商业用途,广告用,是必须有肖像权协议!
侵犯肖像权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以赢利为目的。
模特拥有肖像权,摄影师拥有著作权、版权。
⑼ 摄影师给模特拍的照片,在摄影师去世后著作权归模特还是摄影师的继承
你好,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关有: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回制。
(二答)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您还可以询问我们:
⑽ PS人家的模特图片做其它用途算侵权吗
侵权是肯定的。侵犯了著作权和模特的肖像权,所以他们都可以告你。
要告你他们不必先公证,关键的问题是举证。首先要证明照片是他们拍的,这个不难。关键是要对方要证明你侵权,他们要把你网页用了他们的东西的事实用一些技术手段固定下来,而且还可以在法庭上再现。技术问题我不懂。
这种事情如果告上法庭,你肯定是败诉的说,所以如果他们会把把证据准备好,你尽量要和对方私了。如果真的上了法庭,估计也没有多少赔偿款。如果对方答应,还是不要打官司的好,浪费精力钱财。而且被别人知道会降低你们店的信誉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五、删除第九条。
六、删除第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