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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权时间

发布时间: 2021-03-13 17:37:04

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赠,是指遗嘱人采取遗嘱的形式将其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认为,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继受取得里面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登记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应经公示(动产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⑵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31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雏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相关规定】
《宪法》13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继承法》
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5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取得财产所有权最为重要的方式是通过订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种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于不动产,必须办理过户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所有权不能依转;于动产,则必须进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转财产所有权。对此,我们在第三章物权的变动中已经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述。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都不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内心意愿而发生的权利变动,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1.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关的裁决。这里的判决和裁决,一般是指在对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对簿公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做出的确认产权归属的判决和裁决。其一旦作出,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记载的权利人就立即取得财产。不动产不需要去登记,动产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财产的时间一般为判决或裁决确定生效之日。
2.因公权力取得财产。比如国家因公有征收取得不动产物权,政府机关代表国家接受不动产物权,国家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等,都是不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即刻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
3. 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财产。至于具体的时间起算,应区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从被继承人生命最终结束之时开始。被继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从法院在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书中所宣告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开始。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行为。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又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受遗赠开始时应该是指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时,这也是他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时间。
4.劳动生产。即通过建造房屋、耕种土地等方式取得财产。通过劳动生产创造出来的新产品的所有权当然属于创造出产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财产取得的效力。实践中常见的有房产商在建设用地上建筑楼房、村民在宅基地上盖房。这里的建筑房屋是事实行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顶,即使不办理所有权登记,房产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权。
5. 征收。征收作为国家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将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收归国有的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如何协调国家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首先,个人利益应当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即国家有充分理由征收我们的不动产时,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其次,在征收过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因为个人与国家相比,是弱势群体,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征收的前提、程序和对个人的补偿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物权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规则即是对个人财产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规定。
上述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无须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权利人即可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依据《物权法》第 31条的规定,此时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所有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办理登记就不能发生相应的物权效力。同样的道理,所有权人处分动产时,也要进行交付方可发生效力。

⑶ 房屋所有权以什么时间为准

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为准。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物权法》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获取的时间为准。

(3)取得所有权时间扩展阅读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一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⑷ 按揭房产权属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现在大来多数的银行都源是在房产证下发之后由银行持该房产证到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并且在房产证内页的《设定他项权利》一栏中盖抵押登记章之后将房产证原件发还给贷款人。有些银行是主动发还产权证的、有些银行是应贷款人申请发还。待贷款还清之后取消抵押登记。 也有些银行依旧采用留存产权证原件直至贷款还清发还的方法。贷款买房拿产权证的时间和一次性付款拿产权证的时间是一样的,只不过再多办一个<他项权证>放在银行,你的产权证上面有一栏"此房已设抵押"的字样,等你把银行贷款还清之后,到银行去让银行出具一个"贷款结清证明",银行把<他项权证>还给你,你拿着"贷款结清证明"和<他项权证>到产权所属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注销,同时重新打一本房产证,就是上面没有"此房已设抵押"字样的完全产权房。

⑸ 民法中所有权的时间问题

《民法通则》第72条和《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合同约定钢材所有权自支付货款时转移,是销售方为了保证收到全部货款而对所有权的一种保留。因此,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买受人,即便在此之前出卖人早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仍为出卖人所享有。就本案而言,3.15是交付全部货款的日期,因此答案应当是D。

⑹ 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点是

房屋产权证上的时间

⑺ 买方什么时候才能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一方将约定的标的物交给对方以消灭自己权利义务的一种行为。至于交付的种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以及现实交付。下面简单地对几种交付方式进行举例说明:(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再与乙订立一个租赁或借用协议,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4)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制度。由此可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需要登记才能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现实中主要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⑻ 房屋产权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期限实际上是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据土地性质不同,一般有40年、50年以及70年,其起算时间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无时效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就要及时去办理续期,办续期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⑼ 所有权转移时间

D,既然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那么就以约定时间为准。在甲方交付货物时虽然已经转移乙方占有,但所有权并为转移。

⑽ 继承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回受遗赠开始时答发生效力。”遗赠,是指遗嘱人采取遗嘱的形式将其财产权利的一部或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虽然是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于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但一般认为,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同样适用继承的规则,物权不经公示而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继受取得里面说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登记或者交付”,是指一般情况下,物权变动应经公示(动产以交付为法定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法定公示方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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