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财产的所有权
1. 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这须从广义理解与狭义理解化分:
广义上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法律属性属于共有财产。狭义上合伙企业的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共有两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中出资部分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其收益均属合伙人共有财产,出资部分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财产归属是这样规定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即共同共有)。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2. 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做了哪些法律规定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的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即第20条至第25条)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合伙企业法中,如何区分所有权和使用权
取决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人以所有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对其享有所有权。以使用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对其享有使用权,此时,所有权仍属出资人。
4. 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性质共同共有还是合伙企业所有
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制,合伙企业所累积的财产在合伙企业分割前属于所有合伙人共同共有性质,因为合伙企业在中国法律上不具有法人性格,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以不能作为财产的所有的主体。这也就是为什么合伙企业的负债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那样负有限责任,而是以合伙人的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根本原因。
5.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都享有财产权这句话对不对,为什么
我认抄为不对吧,
有限袭责任公司有财产权,股东把出资交给了公司,换取了股权,资产就转移给了公司,公司就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合伙企业就没那样正规了,有的(甚至全部)合伙人所出的是债权甚至是劳动力,财产所有权根本没有转移,就不存在财产所有权。
6.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在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没有太多区别,主要看公司所有权主要看股比和法人
7.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意思
各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要把各人出资的财产全部转化为合伙企业财产。即所有权发生转移。合伙企业成立后,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只属于合伙企业,而不分属于各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存续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之一。因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首先是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当不足时,要用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与独资企业和公司有着或多或少的不同,而正是这种不同,使得合伙企业相对于独资企业、公司,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在筹集资金上,合伙企业比独资企业有着更大的优越性,而相对于公司,虽然这一优势转变为劣势,而它又具有了出资方式灵活、没有最低资本金限制,以及避免了评估机构评估非现金出资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优势;
在债务的承担上,合伙企业一般比独资企业对企业债权人更具有信用,因为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合伙人来讲风险性更高的责任,这也是他们相对于独资企业业主来说,获得更好的资金来源的同时必须付出的代价,而相对于公司来说,有限责任显然对于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更具诱惑力,不过,公司设立上的繁复性,可能会让人望而却步;
在投资的转让上,独资企业面临着因为“转让”而易主、变更企业形态甚至解体的危险,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转让也现实的遇到困难,合伙在退伙上的自由以及退伙并不必然带来企业的解体,就再一次显现出优势。
8. 合伙企业法中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股权吗
包括。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其他财产,指的是能够用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而股权可以用货币作价,并能够依法转让。
而合伙企业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
当合伙人用股权作为出资的时候,合伙企业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9. 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
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合伙企业的非货币出资要取得所有权吗
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除此之外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要求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