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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所有权和房产继承权区别

发布时间: 2021-03-13 13:44:54

㈠ 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的区别

《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正》的合一。
《房地产权证》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 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小产证即将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关于这方面常用问答请往下看:
1、什么是房地产?
答: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2、什么是房地产权?
答:指权利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如抵押权等。
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何时实施的?
答:该办法于1997年10月24日经建设部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0月27日以建设部57号令签发。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2001年8月15日发布施行。
4、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答:房地产权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⑴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⑵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⑶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权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5、房地产权登记有何法律效力?
答: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经登记后,产权即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6、我市市区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潮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科及潮州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
7、《房地产权证》有什么作用?
答:《房地产权证》是权利人合法拥有该房地产,并依法对其进行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的凭证。
8、为什么要换证?
答:为统一《房地产权证》的发放,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过去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都要更换成新的《房地产权证》,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更换前继续有效。
9、新的《房地产权证》有什么特点?
答:新的《房地产权证》分别设置土地、房屋两个栏目,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别进行登记,以确认权利人的上述两项权利。
10、《房地产权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状况,土地及房屋情况等。具体有:权利人、权利人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层次、座落、坐标等内容。
《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证的归属,也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㈡ 房地产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人们经常说这套房子是某人的,意思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某人所有,但某人如何来证明该套房子是他的呢?就是用房屋所有权证。

㈢ 房屋所有权与房屋遗产继承法(急!!!)

1.这个房子,应该是你父亲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
你父亲去世的时候,应该有个遗产分割,但是当然你们没有。那现在就是你母亲的财产了。

2.你母亲活着的时候,有权利处分她的财产。
她在活着的时候把房子过户给你弟弟,只要是她的真实意愿,合法。
你们和你弟弟的协议无效。就算有效,也没有意义。因为你母亲活着的时候,你母亲的财产,你们几个子女没有任何权利。

3.既然在你母亲活着的时候,房产就已经过户给你弟弟了。那这房屋就不是你母亲的财产了,更不会在你母亲去世后成为遗产。你弟弟如何处分也就跟你无关了。

现在对于你,可能只有一个办法。你父亲去世的时间。如果没有超过20年。你可以因为你父亲的遗产没有分割,来主张分割你父亲的遗产(对于这个房屋来说,没有多少)。超过20年,就无法起诉了。

㈣ 这个房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是如何

三分之一。以房产证上为准。
签名是签名关键是看购房合同上的名字是几个版人。房管部门是不会平权白无故的把人名乱添的。要是发现房产证的名字与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不符,可以去您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房屋产权证纠误。带着您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维修基金及契税完税证明等等有关证明。

㈤ 继承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千万不能改,孩子继承父母财产属于法定继承权,无须约定,如果没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发生,孩子最后会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像您所说把所有权改成继承权的话,会有如下问题: 一、如果更改,孩子享有继承权(实际上是废话,跟没说一样,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那么此时房屋所有权还需要你们重新约定,即房子怎么分; 二、“住房双方协商留给孩子所有,但现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所有权”如果改为“住房双方协商留给孩子所有,但现由男方居住,孩子享有继承权”,此句中加黑部分“孩子所有”与“孩子享有继承权”冲突,因为: 1、所有权没有年龄限制,只不过是在所有权人不满18周岁时由父母管理(监护职责); 2、既然是归孩子所有,那么孩子享有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房子由孩子所有,就没有“孩子的继承权”一说 三、如果约定改为孩子享有继承权,孩子是没有所有权,其父亲处分房屋的行为是物权行为,没有侵犯孩子的权益,尽管双方当初约定房子以后留给孩子,但是其父亲完全可以在孩子成年之前处分(变卖)该房屋。 综上,建议不更改当初所作出的协议,而且建议将房屋过户到孩子名下,以及告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如果你们夫妻任何一方要处分孩子的财产(孩子未成年时)需要另一方同意,以确保孩子的权益。

㈥ 房屋所有权和继承问题

1、虽然你与父母住一起,但房子的产权是父母的,在父母相继过世后,房子将作为他们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2、你和姐姐同为法定继承人,每人各得遗产的1/2。
3、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你姐姐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她已经拥有父母遗产的1/2,只不过没有析产罢了。
3、由于你和姐姐各自拥有房子的1/2产权,你要想在该房子内长久住下去,就需要向你姐姐支付房子价值1/2的房款。
4、你是单身且没有工作,长期身体不好,不是你可以不给姐姐房款的理由,当然姐姐体恤你的困难时则另当别论。
5、只要在《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时效内,你姐姐随时可以要求对该房子析产并依法继承,诉讼的结果还是你需要付出1/2的房款,当然也可以是姐姐住房,给你1/2房款。也可以是出售该房,每人各得1/2房款。
综上,你应该明白,姐姐拥有继承权和法定的1/2房子的所有权,并不等于现在不跟你明说,继承权和所有就会消失。所以,你需要对继承房产一事慎重斟酌。

㈦ 有关房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问题

1.我先在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是否我享有该房子的所有权的四分子专一?我公婆说我只有我老公属的二分之一?
答复:如你征得原房产共有人同意加上名字,你所能享受的份额应由你们协商确定。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份额均等,即你可享有四分之一份额。你公婆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2.虽然我公婆口头上答应该房子归我和我老公所有,但我的小姑子应该按理也享有继承权的,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小姑子以后因为房子产生纠纷?
答复:除非她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你公婆愿意将该房产赠与给你们夫妻。

㈧ 关于房子所有权与继承权的问题

因为你的描述不是特别清晰,本人试分析,根据继承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新房子的来源是老房子拆迁所得,那么,从老房子的角度来分析,老房子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1/2归你母亲,那么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你母亲去世的同时,继承开始,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所以要看你外公、外婆现在是否健在,如果过世了,那么你和你姐各得1/2的1/3,即总财产的1/6,如果你姐放弃,那么你的总财产的1/3.和你奶奶没有关系。个人婚前财产可以找三个以上的非当事人证明,也可以让村上出具证明。或者在结婚前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毕竟你父亲还买有与她取得结婚证。财产怎么分配主要看你提供的证据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依照法律,婚内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很明显,新房子属于婚前所得,那么视为你、你姐、你父亲共有财产。
2、1994年《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94年以后同居的,同居期间不认为是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补充回答:同居过程中财产出现混同的情况也是正常的,这个需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般很可能就只好平均分配了;混同后的共同财产是不需要证明的,但各自的个人财产是需要证明的。按照新的婚姻法规定,那个妇女对房子没所有权、没继承权,但是她有使用权。你们不能剥夺她的使用权。 新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并且用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和约定应采取的形式(书面形式),约定的法律效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反面解释即有约定并且约定明确的,则直接适用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可以很好的得到解决,这里的问题仅仅化解为,约定是否完善的问题,而不是约定是否经过公证的问题,人民法院仅仅应当审查,约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实(在细化为签名是否真实)的问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7、18条。
第17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结婚证上的颁证日,对本条的正确理解关键在于所得两字。甲有婚前得房。婚后,这套房屋是否应当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呢?显然不能。17条中的所得,不能仅仅是原来财产形态的变更。类似,甲在婚前购买的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得到了所有权,但是该所得仅仅是甲婚前财产形态的一种变更,不能认为是“存续期间所得”。 另一角度来理解,你父亲的婚前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他个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如果法律规定,该实物要视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话,不但是违背法理,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
你父亲在婚后用自己的财产购买的房屋尚且属其个人所有,那么在婚前是自己的财产拆迁的房屋为何就不是他个人所有呢?
3、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那么如果你要得到房子的全部产权,则需要你父亲在婚前以赠与的方式给你。否则将来如果有纠纷,那么法院会酌情进行考虑的。当然,法官会照顾她的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补充一点:大家毕竟马上要成为一家人了,在感情上可能你需要时间去接受,但是做人不能太那个了,财产不应该成为做人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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