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明细
『壹』 什么是土地台帐
土地台帐是土地明细纪录表,包括土地收储台帐、土地出让台帐、土地使用证台帐、土地所有权情况台帐。
从收储台帐到出让台帐再到土地使用证台帐单流程的台帐系统,各职能部门有明确的操作权限。
土地所处的状态决定哪个部门有相应台帐登记权限,土地进入下一状态,相应的前一台帐也结转下后一台帐,保证相关的土地台帐既能反映每宗土地所处某一流程动态信息,又能做到前后信息相互核对
不仅能全面反映每宗地静态信息,更能反映每宗地一段时期的动态信息。
(1)土地使用权明细扩展阅读
土地收储台帐应当详细记录每宗土地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土地来源、收储金额等基本情况。
土地出让台账除了反映每宗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地理位置、面积、容积率、出让价款、合同签定日期、约定缴款时间等基本信息外,更需要动态反映土地出让款缴纳的时间、次数、已缴数、未缴数,使得每笔出让款都能在台帐中得到动态反映。
土地使用证台帐应当反映出土地具体位置、面积、土地使用类型、使用期限、土地用途、申请发证单位名称和土地证编号。
『贰』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表 要怎么填 谁来帮帮我,急需要
就说你为了得到土地,具体交了些什么钱,一般来说可能包括:
政府收取的规费,获得土地受让支付的费用,相应需要交的契税,印花税。基本上就这些,你根据你具体付了什么就填什么
『叁』 土地使用权应该如何核算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 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 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 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 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 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 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 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2)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三)土地使用权减值。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
1. 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2. 转让。根据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肆』 用手机能查到土地确权证明细吗
土地使用权登记办理的具体资料,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具体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不对外公开的土地确权证明细,用电脑和手机都查不到。
如果是你自家的土地,自己看证书就是。如果是别人家的,你为什么要查?没有法定事由,你也也查不来的。
『伍』 土地使用权怎么核算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远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远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远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办公/公建50年,商业/工业40年。
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划拨、出让、二三级市场购买、投资者投入、租赁等之分,且土地开发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内容也不同,所以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核算应区别各种情况对待。
1. 行政划拨取得。如无偿划拨则不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划拨取得后需支付农用地征用费或拆迁安置补偿费的,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让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农用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取得时应由使用者缴纳的各种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费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场购买取得。支付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资者投入取得。取得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支付的相关税费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赁取得。支付的租赁费分期列“管理费用”。
6.换入或债务重组取得。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或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非货币性交易或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7. 补地价。原为划拨取得的土地,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为补地价,补地价价款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业务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应通过“生产(开发)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说明的是,现行企业中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在“固定资产——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开始的全国性清产核资中按规定估价,并经批复确认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的土地;(2)1993年开始的清产核资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该情况企业在占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价值上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企业出让取得、市场购买取得、接受投资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如下: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明确该土地办理出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如该土地是早年出让取得的,摊销年限应是原规定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但国家规定“满二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摊销土地使用权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
(三)土地使用权减值。由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动性等特性和国家实行的管理制度决定,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可能性较小;产生减值时,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筑物在内的房地产,此时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论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列“营业外支出”科目及相关明细科目。
(四)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灭失。
1. 建造开发。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2.转让。根据建设部第45号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投资入股、合作开发、抵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形式均为转让;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严格限制炒买地皮和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陆』 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什么会计分录
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分录是: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
【 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柒』 无形资产下有哪些明细科目
明细科目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等。
明细科目是企业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置的,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分类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再按照具体无形资产具体名称(或存在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无形资产科目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应分别设置无形资产——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无形资产一般不会象固定资产一样用专门的帐本记帐,无形资产用用三栏式明细帐就可以。三栏式明细分类账簿的格式与三栏式总分类账簿的格式基本相同,设有“借、贷、余”三个基本栏次,但一般不设置反映对应科目的栏次。
(7)土地使用权明细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捌』 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一些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摊销。
当工程完工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款。
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制度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待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务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待开发商品房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开发成本。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存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第三,投资者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土地一同购入的房屋、建筑物,如果取得时的价款中,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是合并在一起的,无论任何企业在账务处理上都计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