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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使用权确权

发布时间: 2021-03-13 05:37:02

1. 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1)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扩展阅读: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一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是农村范围内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总的来说,做的是不错的。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确权的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是便民高效原则。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四是急需优先原则。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参考资料

中国农业部官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

2.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汇总表怎么填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摸底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水生态环境、水利工程和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加强水利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水土资源产权不明,由此导致一些开发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随意侵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违法建设、违法耕种、违法设障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水事管理秩序,影响了水利工程安全,也破坏了河湖水生态环境,导致水事矛盾纠纷多发。因此,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摸底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水管单位要高度重视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摸底调查工作,要从深化水利改革、加强依法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调查范围及时限
调查范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湖泊、水库、河道及各类水闸工程,水闸工程需完成竣工验收,调查时限截至2014年11月30日。
三、组织形式
全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厅建设处会同省湖泊局、堤防局办理。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摸底调查工作进行布置、指导及汇总上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水管单位是摸底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范围内河湖及水利工程摸底调查工作。
四、调查成果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各水管单位根据调查情况,认真填报河湖及水闸工程划界确权情况摸底调查表(附件1),并形成摸底调查报告。其中:厅直各水管单位需填报附表1,单项调查表由厅直属机构基层管理单位填写,报所属相关单位汇总。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填报附表2及附表2-1、2-2、2-3 、2-4、2-5、2-6(即汇总表及单项调查表),填报的水利工程为摸底调查的各类水利工程中的堤防、水库、水闸工程。附表1、附表2需分别由厅直水管单位、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填表说明见附件2。
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表及调查报告于2015年3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厅直各水管单位的调查表及调查报告于2015年1月底报省厅相关管理部门。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划界确权工作的依据,划界确权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河湖及水利工程应划界、确权面积,已划界、确权面积等),未完成划界确权情况统计及费用估算(包括尚需划界、确权面积,经费测算依据,单价测算分析,总经费等),划界确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开展划界确权工作的打算、建议等。

3. 什么是使用权确权

你好,因为来所有权属于村委会自,我们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如果不确权,村委会做主,你承包土地后,他随时可以收回,也不用考虑农民的损失,使用权确权,是保障农民在一段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利。土地确权后,在法定合同期内,任何人不得用任何理由收回土地,如遇合法征用土地,也要给农民补偿使用权损失和地上种植物的损失。

4. 确权的依据是什么

今年是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了,多数地区的确权也是进入了最后阶段了,却仍有不少的人还不是很清楚土地确权的依据是什么?是否和当时的户口有关呢?有争议的地又该如何处理呢?

四、老人过时候土地由谁继承?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2.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 水毁土地使用权究竟归谁能不能确权到户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不再确权登记。
但减少的承包地应坚持公平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从集体机动地和新开垦的土地中找补平衡后,再确权登记。
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

6. 水田确权问题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7. 确权是什么概念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7)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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