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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担保

发布时间: 2021-03-13 05:00:07

㈠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抵押

这块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在向银版行抵押之后,银权行便取得了抵押权,但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原权利人的,原来的使用权人仍然可以使用。只是到时如果还不上银行贷款的话,银行会将这块地的使用权卖掉,从卖得的价款当中扣下欠款。如果有剩余,银行还得退还剩余的钱。

㈡ 国有土地为他人担保的合法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就如何对划拨土地进行抵押作出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主体必须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①审批手续,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②出让手续,也就是必须交纳出让金,取得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可以看出,国家对划拨土地抵押作了十分严格的限制。该条例第七章就划拨国有土地抵押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将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排除在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是国家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发展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一种土地使用政策,是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形式。因此,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能以国家划拨的用于行使国家职能和发展公益事业的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商事活动。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因为土地取得方式的不同,土地所有者拥有的权限范围也截然不同,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才享有处分权。因此国有土地也就不能够进行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产抵押房随地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明确限定为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这也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排除在外。合同法规定,对国有划拨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这对于任何一个划拨土地使用单位以及信贷部门来讲,都是明知的。如果故意将国家所有的、用于特定用途而划拨使用的土地进行抵押,一旦抵押权实现,损害的将是国家的利益。因此,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订立的抵押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1997年8月18日〔1997〕国土函字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第4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凡属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见,国家国土部门的函件已经证实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土地使用人的自有财产,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无条件地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 1.办理批准手续。由抵押人持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土地证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书》。 2.土地估价。抵押人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地块进行评估,领取土地估价报告,核定出让金数额。 3.申请地价确认。抵押人持土地估价报告,填写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申请表,经审批后领取《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4.与抵押权人签定协议。抵押人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批准书》、《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及土地证书原件,与抵押权人签置抵押合同。 5.办理他项权利证书。1997年国土字第2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通过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特定的主体在履行一定的手续之后,划拨土地才可以用于抵押,但是现实中的大部分做法都是违法违规的。一些单位随意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造成担保行为的不规范,造成的后果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或者是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法实现。

㈢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变卖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这些条件主要是:
1、抵押人是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人。亦即土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2、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有偿取得的。经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如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4、抵押人必须未丧失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若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国家依法收回而不复存在的,不得抵押。
5、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应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
6、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订立以后,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抵押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抵押人仍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有、使用土地,并依法享有在抵押期间土地的孳息。但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除外,该孳息应属于抵押权的范围。
2、抵押人有权处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有权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但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为了保证抵押权人的利益应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抵押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抵押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的剩余部分有权再设立债务担保。一般地说,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不得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进行重复抵押。但是,这并不排除抵押人可以就同一土地使用权设定数个抵押权。
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
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他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及解决当事人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除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和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抵押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保证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效力。抵押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积极地开发、利用土地,保持土地利用的实用价值,不被他人所破坏。如果有第三人追索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便保证抵押权人从抵押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足额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折价,变卖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抵押权人享有代位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他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人的让与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损失,取得赔偿金或保险金。
3、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当抵押权人也欠他人债务时,为了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可以把抵押权转让给他的债权人。但转让抵押权时应将债务一起让与。
抵押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在于按债务关系的数额取得偿还的数额,即在折价或变卖抵押物时,应将多余其债务的价款返还给抵押人。

㈣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㈤ 法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㈥ 抵押土地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开发商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然后获得贷款,可以做其他的开发或者另作他用。银行放贷给开发商,获得利息,开发商会定期还贷款。银行作为土地抵押权人,享有土地抵押权,如果开发商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可以拍卖土地,清偿贷款。但是如果房子已经卖给业主了,对外销售了,那么土地部门是不会为开发商办理土地抵押的。再就是,如果土地办理了抵押并已建成,如果开发商没有解除抵押,那么是无法办理销售许可,无法对外销售。一旦房子对外销售了,开发商再拿此土地进行抵押贷款,政府部门是不予办理的。政府部门在办理抵押的时候肯定会考虑到业主的利益的。只有未对外销售的才能抵押,如果一旦对外销售了,是无法进行抵押的,政府部门办理抵押的时候肯定不会侵犯百姓的利益的。

㈦ 求助金融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担保的一个案例~

问题1:可复以,但如果是地方土地制储备中心性质的公司需谨慎。
问题2:可以,需要土地所有者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抵押登记。
问题3:可行,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手续也较为繁琐,牵扯的法律问题较多,不建议。
问题4:只能诉诸法律,但胜诉率不高。事先应该请律师出具对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指出风险点并加以控制;对土地证等资料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手续齐全程序无遗漏是基本保障。

㈧ 什么叫土地使用权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偾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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