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国际法上知识产权条约不
Ⅰ 国际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涉及几个方面
一、《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保护著作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护客体范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计算机软件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
二、1955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达
三、1994年底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
1、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护。
2、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无论机器可读还是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作为智力创作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得延伸至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
这一规定计算机程序将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意味着伯尔尼公约中所有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都将适用于计算机程序。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保护表达
Ⅱ 首次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公约是
在1883年之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双边国际条约的缔结来实现。1883年《保护工回业产权巴黎公答约》问世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在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世界各国主要靠这些多边国际条约来协调各国之间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制度,减少国际交往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Ⅲ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有哪些
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版条约的适用问题权。一外方当事人依据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在我国主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判理部分,应首先将该条约予以明确,最好能说明我国及该外方当事人分别参加该国际条约的时间。此为该外方当事人在我国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在判决的主文中便无需引用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而直接引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关规定即可;但在我国法律与该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对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的、对材料的选取或编排有独创性的外国作品,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编辑作品,故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依据我国参加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该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我国法律与该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国又未声明保留,在此情况下,若该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所在国亦是《保护丈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应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Ⅳ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版关的知识权产权协议》(199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
《专利法条约》(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专利合作条约》(1970)。
Ⅳ 知识产权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知识产权法即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一、产生渊源: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Ⅵ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哪些形式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罗马公约》1961)
《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
《专利法条约》(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77)
《专利合作条约》(1970)。
Ⅶ 知识产权都有哪些国际保护协定啊
关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为缔约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一致性标准,其功用在于克服缔约国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以保证知识产权国际协调的有效性。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一体化产生的基础。所谓国际化、一体化,实际上寓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从19世纪下半叶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到20世纪来的《知识产权协定》、《互联网条约》20都提供了各缔约国普遍适用的最低保护标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现象的发生。但是,当代法律的一体化潮流有着自己的显著特征:其一,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是适用最低保护标准的基本要求。19世纪下半叶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并在强调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承认国内法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先地位。在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影响。而在当代,国际公约特别是《知识产权协定》拟定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并以此作为各缔约国国内立法的原则和依据。这一时期法律的一体化,则表现为国内法遵从国际法,以及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致性;其二,从实体规则到程序规则,是现今最低保护标准的崭新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实体内容,较少涉及知识产权实施程序的规定,尤其是缺乏必要的执法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以至于一些条约成为没有足够法律约束力的“软法”。 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上述公约并无统一的国际规则可供遵循,主要是由各缔约方通过国内立法采取种种不同措施,制裁侵权行为。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往往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且因国而异即不是一体的保护。与上述情形不同,世界贸易组织作为“经济联合国”的国际组织,超越各国立法者的主权管辖,成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新的主导者和制订者。其管辖的《知识产权协定》改变了以往国际公约注重协调的传统,从实体到程序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一体化。在实体性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标准,主要表现为(1)拓展权利范围;(2)延长保护期限;(3)对权利限制进行限制。在程序性规范方面,《知识产权协定》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主要内容有:(1)司法复审制度;(2)民事程序;(3)损害赔偿;(4)临时措施;(5)边境措施。21总之,《知识产权协定》首次将原来属于国内立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转化成为公约规定的国际规则,从而使它们与实体规范一起成为各缔约国必须严格遵循的国际标准。其三,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水平,是当代最低保护标准的显著特点。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其实质意义在于各缔约国在保护标准上的一致性,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并无绝对的关联性。由于国际公约的类型不同,所处的历史背景不同,在一致性标准的基础上,有的保护水平较低,有的保护水平很高。例如,1886年欧洲国家倡导的《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美国主导的《世界版权公约》都规定有最低保护标准,但就著作权保护水平而言,前者明显高于后者。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草创阶段不同,现有的国际公约包括《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因特网条约》等所确认的最低保护标准,体现了权利范围的高度扩张和权利内容的高水平保护,更多地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换言之,现今的最低保护标准即一致性标准,决不是低水平,它在很多方面超越了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阶段。从国际保护领域来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即最低保护标准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由发达国家积极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安排。
Ⅷ 我国尚未加入什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我国尚未加入《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音像专制品制作者和属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本公约。公约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
Ⅸ 我国尚未加入什么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选A。
我国目前尚没有加入罗马公约,B和C两个公约我国都加入有一段时间了。
Ⅹ 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就是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相关的一些政府间签订和承认的各类条约或协议咯。当然国际法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有各类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