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政策
⑴ 43. 版权和著作权,只是不同的表达,在我国法律上的意思是完全相同的是对还是错
对的。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我国版权政策扩展阅读
国内最早由来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⑵ 测绘企业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和一般的软件开发者一样,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也是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一种推动,推出了一系列估计企业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这样对企业,可以保证企业的软件著作权不被侵犯,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更多的企业投入到软件开发的道路上来,这样对社会和企业是双赢的,测绘企业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有哪些优惠政策?测绘企业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有哪些优惠政策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国务院18号文件;二、双软认定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信息产业部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登记时要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此知识产权证明即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三、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四、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五、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六、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著作权法规所规定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项行政辅助管理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18号文件均有规定,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国家对企业的这些优惠政策,有些是通过精简整个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的流程来实现,有些是通过法律来加强对科技成果,尤其是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这样能够调动整个软件开发行业的积极性,对打击非法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有着重要的作用,也使得测绘企业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的更加的方便。
⑶ 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意义
其实现在国内民众对于版权的尊重度还是有待提高的,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登记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高度关注,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都会从自身开始做起尊重别人的各种著作权和版权。软件研发公司对于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就非常的注重,可能普通民众并不了解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意义?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意义一、在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什么意义?1、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融资、税收、出口政策等,具体可参见国务院18号文件;2、双软认定的前提: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企业办理双软认定(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的必要前提。信息产业部的《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软件登记时要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此知识产权证明即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都要求必须首先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4、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二)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软件著作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会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取有形资金;6、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著作权法规所规定的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一项行政辅助管理措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和国务院18号文件均有规定,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著作权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对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理顺著作权关系、减少著作权纠纷以及打击非法盗版等有着积极的作用。二、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通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注意: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⑷ 版权贸易的三 我国版权贸易的概况
在实践中,我国正规的版权贸易活动起步较晚,版权贸易的发展水平还处于一种不平衡状态。这种不平衡体现在几个方面:版权贸易种类相对集中,比较活跃的是图书版权贸易,其他类别作品的版权贸易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至今没能超过图书版权贸易的规模;版权贸易活动地区分布不平衡,北京、上海以及沿海地区的版权贸易成交量占据了全国版权贸易量的大半,内陆地区的版权贸易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在对外的版权贸易活动中逆差一直存在,版权引进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版权输出相对较弱。
所有的贸易活动最终要靠人来完成,目前我国从事版权贸易工作的人员整体水平并不高,成规模的版权代理机构也不多,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统计数字,截止到目前全国共有27家,但其中大规模开展业务的只在6-7家之间,代理的作品类别也有限。迅速提高我国的版权贸易水平,提升我国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地位,是现阶段版权贸易工作的主要目标。要实现版权贸易水平的提高,关键在于有关领导的重视、从业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国家版权局是版权贸易工作的指导部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版权局合发的有关文件,在国内设立版权代理机构必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批准。国家版权局近年来也做了相当多的工作来支持版权贸易工作,包括开展版权贸易研讨活动、对版权贸易进行统计分析、指导与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等等。但由于版权本身跨行业的特点,国家版权局不能同时掌握版权产业范围内所有作品类别的版权贸易情况,目前因与新闻出版总署同属一个机构,对于图书版权贸易的情况还可以做到基本掌握,但对于音像、电影、电视节目、软件、实用艺术作品等类别作品的版权贸易情况便不得而知,无法对版权贸易的整体情况加以把握,所以其工作的指导性暂时仍仅限于图书版权贸易范围内。那么在版权贸易的实践中就要更多地依靠各个具体的出版社、音像出版公司等有关单位的领导的重视,以及本单位版权贸易人才的自身努力,才能真正做好版权贸易工作。相关单位的领导要充分认识版权贸易工作的重要性,大胆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从财力物力方面更多地关注版权贸易工作。
由于版权贸易的复杂性、跨行业等特点,对从业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比较高。从事版权贸易工作,须具备全方位的知识体系,除应掌握法律、语言等工具性知识外;还应当熟悉市场,具备敏锐的判断能力以便及时准确地把握市场动向;此外,还应兼具大型宣传的策划组织能力,以及一定的文化修养与良好沟通能力。
一个优秀的版权贸易人才应当做到这些:掌握版权法律知识,熟悉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了解有关的国际公约内容、成员国情况,迅速了解谈判对手所属国家地区的版权法,制定合同严密合理,保证版权贸易过程中即不侵犯他人版权也能保护自身版权;涉外的贸易谈判中没有语言障碍,能够清楚表达我方出版单位的意思、清楚了解对方的意思表达,避免语言不同引起的歧义;对出版市场以及其他版权产业市场动向能够准确把握,迅速作出判断,在某个版权作品没有热起来前抢先获得版权,占领市场,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利润;在将版权作品成功引进或者输出以后,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宣传手段将其转换成市场上的畅销产品。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版权贸易市场中创建自己的固定渠道,拥有相对稳定的合作伙伴,并不断开拓贸易范围,占领市场。这些素质需要长时间的积累才能获得。目前,随着知识经济的冲击,我国已经拥有了大批可塑人才,相信经过市场的锤炼,能够迅速成长为版权贸易领域的一批中坚力量。
加入WTO前后,我国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形势,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完善、调整;领导层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力求紧跟时代步伐;行政机关加紧转变职能,提高对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能力,加强对产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国际相关产业集团看好国内的投资环境,总体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国内外经济环境对发展版权贸易工作极为有利,但愿正在从事和即将从事版权贸易工作的同志们把握住机遇,迎接挑战,为发展我国的版权贸易、发展我国的版权产业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⑸ 我国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有何用
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作用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3、 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4、 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5、 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6、 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7、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十五年国家流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注释: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受让、承受或继承),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先做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一)填写申请表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二)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三)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四)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五)补正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六)获得登记证书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陆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⑹ 我国为何没有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非自愿许可的重要类型——强制许可制度给予足够重视。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中尚没有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中有关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时应当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发放强制许可证。但目前由于具体实施办法的欠缺,我国并没有充分利用公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给予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许可的特殊优惠,以方便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的科技文化,促进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这种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发展中国家国民因教学研究需要翻译、复制外国作品的,在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或被拒绝的情况下,可以向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经过一定的期限后,申请者仍不能在国内获得该作品的即可得到著作权主管部门的强制授权。可是我国善于利用这种制度的申请者尚属罕见,而反面的例子却有不少。如“新东方”学校被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起诉并败诉一案就教训深刻。如果“新东方”学校能充分利用强制许可制度,就不会在10年时间内持续侵犯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所出版的教材版权,也不必因侵权而支付1000万元的巨额赔偿。因此,我国应依照国际公约中强制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版权强制许可制度,使我国国民充分享受到由此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