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剑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土地登记申请书专、原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属身份证明、转让合同书、缴纳规定税费的凭证、转让地块的开发建设投资证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书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登记机关接到转让登记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对转让双方提供登记的文件与原宗地登记档案并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填写审批表内容,注销原《土地登记卡》,收回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建立新的《土地登记卡》,给受让方颁发土地使用证。
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一)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申请时限
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关税费缴纳证明,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的一般步骤和要求进行。
此外,土地登记机关还应重点审核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2)申请人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让合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申请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三)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四)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须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五、颁发证书
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申请人。
③ 土地使用权更名申请格式范文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④ 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更名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的手续:
1、土地使用者按要求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用地者提供法人代表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批准用地文件、有关用地协议、购地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税费缴交凭证等资料到当地镇(区)国土部门办理初审手续;
3、镇(区)土地登记人员按要求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4、送有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建档立册并发土地证书。
⑤ 我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现因政府改变规划,我公司作合同第三人,国土局以未交完
能成立
⑥ 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一)申请人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因处分抵押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申请人为抵押人(使用者)、抵押权人和受让人。
(二)申请时限
(1)入股方式转让的,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2)转让的,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
(3)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
(4)处分抵押财产的,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5)除以上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入股方式转让,提交入股合同;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单位合并、分立和企业兼并的,提交合同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对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的一般步骤和要求进行。
此外,土地登记人员还应重点审查申请人与转让证明文件的转让双方是否一致,申请人应与转让证明文件的转让双方一致。
(二)对转让地块投资情况的审核
转让人对转让地块的投资必须达到出让合同的约定。
(三)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转让后的使用期限应不大于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
(四)对土地价格的审核
转让价格过低,国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价格过高,国家限价。
(五)对税费的审核
转让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如土地增值税等。
(六)对土地用途的审核
转让合同的土地用途应与出让合同上的土地用途一致。
(七)对房产转移的审核
房产转让应已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受让人领有《房屋所有权证》。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须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整宗转让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分割转让的,分别新建《土地登记卡》,在新《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五、颁发证书
收回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⑦ 土地使用证变更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1、土地使专用权转让并变更登属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市级以上政府(含本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6、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7、土地登记委托书; 8、地籍调查表(宗地相邻应加盖相邻单位公章); 9、宗地地籍图二份 10、有资质测量队伍出具的宗地测量技术报告; 11、地上有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权属凭证; 12、其他必要材料。
⑧ 如何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
【审批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或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1、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申请报告或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的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市级以上政府(含本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涉及股份制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名称变更登记的承诺(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核原件);
6、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7、土地登记委托书;
8、地籍调查表(宗地相邻应加盖相邻单位公章);
9、宗地地籍图二份(红谷大厦A座11楼测绘公司晒);
10、有资质测量队伍出具的宗地测量技术报告;
11、地上有建筑物的,应提供建筑物权属凭证;
12、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程序:
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地[籍]字第93号文)及赣价费字[2001)116号文件收费
收费依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等。
审批条件:
审批类型:承诺件
审批时限: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