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分割
Ⅰ 使用权房可以分割吗
一,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双方都有产权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婚前财产。
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三,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给一
Ⅱ 房屋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需要什么手续
在房屋的产权处理中,常常伴随着各种大大小小的问题,例如产权归属于谁,这套房子又是谁买的,等等一些问题,那么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这两个问题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大家带来的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的详细知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产权分割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分割,另一种是通过法院进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协议分割是指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裁判分割裁判分割一般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分割,分为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三种。
裁判分割的具体分割方法
①实物分割
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②变价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③折价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这里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财产,首先要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较好由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共有财产。
二、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
(一)一般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三、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更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房产证分割往往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这样我们才能进行有效的分割房产证。
Ⅲ 离婚时公有住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如何处理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Ⅳ 房屋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需要什么手续
在房屋的产权处理中,常常伴随着各种大大小小的问题,例如产权归属于谁,这套房子又是谁买的,等等一些问题,那么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这两个问题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小编详细为大家带来的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的详细知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产权分割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分割,另一种是通过法院进行裁判分割。协议分割协议分割是指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裁判分割裁判分割一般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分割,分为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分割三种。
裁判分割的具体分割方法
①实物分割
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②变价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③折价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这里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财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财产,首先要评估共有财产的价值,较好由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共有财产。
二、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
(一)一般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核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三、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更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权分割的方式有哪些?产权分割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房产证分割往往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这样我们才能进行有效的分割房产证。
(华龙网综合)
Ⅳ 房产的所有权跟使用权可以分离吗
1、“房产的所有权跟使用权可以分离吗?”:不可以“分离”,但所有权人对房子拥有全部的处分权,可以决定将房子交给他人无偿使用,这是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的权利。
2、你的问题不太清楚:
(1)房子是谁的遗产?为什么由你父亲、你姥姥协商就能确定过户到你名下?
(2)如果房子是你母亲的遗产:这房子的一半是你父亲的、另一半是你母亲的遗产,属于你母亲的的一半由你、你父亲、你姥姥共同继承,此时:你父亲、你姥姥都同意的,房子就可以过户到你名下,但你大姨对此房如何处理无发言权,她管不着,你是否允许你姥姥居住与她没有关系。
(3)如果此房是你姥姥的:这房将来应由你、你大姨共同继承,在你姥姥在世时,房子过户到你名下只要你姥姥同意就行,你父亲、你大姨还是管不着,你姥姥可以要求你写协议确定使用权给你姥姥,但你大姨无发言权;
(4)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房子要过户到你名下,必须有你姥姥、你大姨、你和你父亲的同意才行,而且你大姨有权要求你写下你姥姥居住权的协议了。
3、“这种情况有典型例子吗”:现实中很多,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决定将房子有偿或无偿供某人使用(即使你决定给两姓旁人无偿居住也可以,只要所有权人同意)、或是将房子出租、出售等。
4、“如果有这类文书希望能提供具体格式,还有手续的流程”:
(1)房子过户到你名下的程序:由于不知道这房是你姥姥自己的、还是你姥姥姥爷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你母亲的,不太好说。如果房子是你姥姥自己的:让你姥姥写下赠与协议,将房子无偿赠与你,然后带上你的身份证、房产证、你姥姥的身份证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但如果房子是你姥姥姥爷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你母亲的,这房子的一部分属于遗产,还需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并经过公证后,才可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了。
(2)过户后,由你亲笔写下一份协议,承诺你作为XXX市XXX花园X号楼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承诺将此房无偿供姥姥XXX在有生之年居住,再写上年月日就行了。
如果你是未成年人,应由你父亲代你写这份协议。
你大姨再不放心,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找保证人。
(3)协议自你和你姥姥签字时起就生效,如果是你的单方声明,只要你签字时起就生效,不必经过公证,不过公证后效力更高些。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Ⅵ 房屋财产分割、使用权问题
你的问题好混乱。
首先,按你的说法,你奶奶承租的房子是公房,你们都没有所有权版,只有使用权。权所以不能对此公房进行房产的分割。你奶奶作为承租人,如果她去世后,生前与她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你们一家人作为共同居住人,可以租赁该房屋,你两个姑姑不能要求租赁该房屋。你奶奶回来后,可以居住在这两间房子中,具体怎么个住法你们自己商量,但是你的姑姑没有住在房子里的权利。
另外,你奶奶改嫁后的老伴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是由你奶奶,以及她老伴的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奶奶老伴的房屋。跟你们这边的人没有关系。
Ⅶ 房屋使用权可否分割
这两间房是不在一起的?
如果不是在一起的,那当然是两套房!(关键看地址、室号)一点问题都没有!对于动拆迁,这肯定是两套房子动拆迁,有分别的补偿的。
公房是有租赁卡的,往往是户主作为承租人的。
你说的情况,可能是爷爷留下的那套房子,租赁卡上爷爷是承租人;而你妈妈的那套房子,你妈妈是承租人。在你爷爷过世后,并未去变更这个租赁卡的承租人,仍然是爷爷。
那么也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你爸爸仍然住在爷爷的房子里的话,你爸爸作为公房同住人依法享有了继续租赁该公房的权利,那么动拆迁时,自然就会对你爸爸进行补偿的!
如果你说的房子是在一起的,而且房产局已经把这两个房子作为一个室号来处理了,那么很有可能作为一套房来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从房屋的面积上还是可以区分出补偿款的。
Ⅷ 房屋使用权分割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有什么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房地产诉讼属于不动产诉讼,是专属管辖的一种。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管辖,其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人民法院。而不动产纠纷案件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因此,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及集资房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或集资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Ⅸ 使用权房屋动迁款分割
1.承租人已故,但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产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法229条
如果租赁人死亡,在租赁期内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继续按原租约履行。依据是民通意见119条第1款
因此在承租人已故情况下是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的
2.使用权非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继承
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因为使用权带来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3.本质上是否可以理解为将使用权房屋出售给开发商从而将现金变为承租人遗产
可以那样理解,从结果上看是一样的。如果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因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了产权变更从而危及了承租人的租赁利益,因此对侵犯承租人的这部分利益给予补偿或者赔偿。换到房屋拆迁就是因为侵犯了租房者的承租权利而依法给予拆迁补偿或者安置回迁补偿
4.按照继承法第13条提出的可以平均分配
因为租赁证上的名字一直未改所以法律上的承租人依然是没有变化的,在这个情况下虽然其户口上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在租赁期内承租,但是在拆迁时租赁的房屋依然是属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所以拆迁补偿是对承租人的合法补偿而不是对共同居住人的补偿
因此即使拆迁补偿是在承租人故去后才取得,但是是对其生前权利所置换出来的利益,依法可以按照遗产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可以适用继承法处理
5.请懂得相关法律的人士给予详尽的解答
这里是购房版块,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请你把这个提问重新分类到法律版块呢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Ⅹ 请问使用权房屋的财产分割
经过所有有户口的同住人同意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