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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3-12 18:17:45

① 罗马物法中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除了指家长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外,还包括家长的一般内权利和对于任何主体容权利的拥有。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强调对物的支配,即使是有关用益权、地役权等概念,也被罗马法学家认识是对一种特殊的物的权利,虽然这种物和一般的物不同,存在无形的特点,不为人所感知。占有即对物件设有权利,指对物件事实上的质朴哦与管领。罗马法认为,占有是事实是不是权利。占有的功能有两项,一是占有保护功能,二是权利取得功能。

② 罗马法中物权法所包括的内容有那些

一般来说对于罗马法中的物权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物。主要说明物的概念分类,其中值得一提是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一项分类,因为其实现在的法律规定里面主要就是按这两种来制定条文的。

二、 物权。主要分以下几种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

所有权的定义在罗马法上采抽象定义指的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在现在民法包括我国一般采列举式定义即指的是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算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权利也叫做本物权,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被称为他物权。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为了提高对财物的利用率而出现了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保持本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罗马中主要包括役权地上权以及永租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信托抵押权和质权。占有是一种事实还是权利自始以来就有争论,在罗马法中占有则被认为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乃是对物的一种实际的占据的状态。但是在罗马法中占有也有其法律效果。

③ 罗马法中所有权的取得对现代民法有何影响

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我国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包括遗失物拾得,发现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等等,还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先占等。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

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3)罗马法的使用权扩展阅读:

影响的原因

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④ 罗马物权法和中国物权法的比较

罗马没有物权法,甚至无物权概念,但有物法,严格应称为"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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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概念和类型比较
我国物权法对于“物”的概念与狭义的“财产”同义,原则上指“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能为人力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中的“物”包括三种:物法物、价值物、实体物,既包括有体的物质对象,也包括无体的制度产物,即“有体物”和“无体物”均是罗马法上的“物”。罗马法中的某些“物”我国物权法中是没有的,如神法物,如奴隶,如权利。神法指经法定程序供奉神灵享用之物;奴隶是人,而我国不把人当“物”,人、人的身体和死后躯体不是“物”;权利我国一般不作为“物”看待,但例外的是有权利质权,这是在权利上设立的物权。从相似点上,“物”等价于“财产”这一点是相同的。

二、物权的概念和类型比较
1、依上述,罗马法无物权概念,各种权利直接被视为“物”并加以各种制度保护;我国物权法则明文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于物的权利。从类型来看,罗马法上的物的权利(不能叫“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更多作为债法中的担保形式)、占有、准占有等,我国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占有是一种事实形态,不是物权,而我国没有罗马法上的“准占有”概念。罗马法中继承权归于物法范围并将之作为物权保护,是一种典型的“权利物”的观点,而这与现代民法中继承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相差甚远。
2、罗马法的物权制度是简单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思想,所以其物法部分最丰富和详细的部分即是所有权制度,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法体系,用益物权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强调物的“所有”而非“利用”;我国的所有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类似,但有我国特殊传统(即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罗马法不同),而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是独立的物权制度,与罗马法中用益物权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同。

三、物权思想的比较
1、罗马法认为,对于财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配权。而现代传统的民法根据利用财产的各种形态,而分别承认各种物权关系,是以利用为中心的,而罗马法的物权观念,则是以所有为中心的。我国的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也是以物的利用和物权保护为中心,而所有制则在宪法中予以规定。
2、现代民法的物权概念、物权内容中蕴涵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也就是说,现代民法上的物权,包括我国物权法都具有社会性,比如说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牛钉子户事件有此嫌疑)、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等;而罗马法的物权,却是一种纯粹的、私法上对物的支配权,人与人的关系根据亲属权、债权而成立,物权中没有蕴涵公法的义务,罗马法的物权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利,称为"个人主义的物权",所谓最牛钉子户在古罗马估计非常普遍。
3、我国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只存一权(所有权,不包括限制物权,如所有权和他物权可以共存,但一物绝对不可有两个所有权,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数人拥有而不是几个所有权),这与罗马法类似。
4、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的理论中,占有被表达为一种事实状态,或称“准物权”,不是权利,对于占有,一切物权都是本权;罗马法则更严格的区分对物的支配权与表现该支配权的占有,也就是说,占有与本权是分离的,占有就是占有,本权就是本权。
5、最根本的区别点在于,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建立基础是以私有制为核心的早期商品经济,而我国物权法的建立基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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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四、立法体例和法律渊源的比较
罗马法没有“物权”、“物权法”的概念,罗马法中有关物和物权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和法典,还包括大量的法学家著作,罗马法里法学家著作是合法的法律渊源,可以用作法典使用,尤其是公认的四大法学家保罗、乌尔比安、帕比尼安、盖尤斯。此外各行省总督和地方行政长官的告示也是合法的法律渊源;而中国在经过长期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积累后,通过十多年的论证和编撰,制订了全新的《物权法》法典,除此之外我国还有部分物权方面的习惯法存在,比如说不动产典权、居住权,虽然《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了典权和居住权,而正式法典删除了这两个权利,但不能说这两种权利不是社会中存在的物权。我国采“物权法定主义”,因此物权法排除了非法典之外的法律渊源,只是在现有状况下,居住权可依债权法保护,而把不动产典权这一悠久的、有中国特色的古老物权写进法律与《物权法》“重继受,慎创新”的立法思想相违背,因此出于谨慎没有直接规定。在理论上这两种物权一直被认为是实然的存在,

五、各种物权的比较
1、所有权: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以所有权为核心,强调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财产私有和保护,可以称之为“绝对所有权”。 罗马法上的绝对所有权是在打破了封建土地分封制,使个人完全独自持有土地的基础上形成的,所有权中所包含的诸项权能完全掌控在所有权人手中。尽管所有权中的某项权能可能从所有权中游离出来被他人享有,但权能游离本身实际正是所有权人独享所有权的反映,而且,游离的所有权权能终究要向所有权回归;尽管所有权人经过量的分割后须与他人共享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份额内所拥有权利的完整性不会因为他人的共有权而遭到破坏和分裂。完整性还决定了所有权的“一物一权制”。同时罗马法上的绝对所有权自始就以张扬个人主义、自由意志而著称,所有权人只要不违背法律就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任意行使所有权。而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制度比较罗马法而言,有继承的部分,更多的体现为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继承的部分包括“一物一权制”,前文已述,区别在于我国所有权制度是建立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承诺保护私人财产的基础上的,这与罗马法极其强调个人私有完全不同,我国的民事主体行使所有权并不是象罗马法那样,只要符合法律就可以完全自由的行使,还必须更多的考虑社会性和公法性,强调不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权利,强调权利不得滥用。在所有权类型上,罗马法中没有具体规定所有权类型,从后人的总结上罗马法中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私人(公民、社团)所有权,其中大量包括宗教团体所有权和皇室所有权,我国的所有权类型包括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其中土地所有权全部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只对动产和部分类型不动产(比如房屋)拥有所有权。
2、用益物权: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制度极其丰富,形式和内容极其庞大,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而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中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还包括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的典权(习惯法)。我国的用益物权虽规定可在动产上设立,但一般来说都在不动产上设立,因为动产尽可以用债的方式获得,现有的动产用益物权几乎没有,而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是基于土地的利用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也决定了现代法的用益物权制度为什么主要是土地(不动产)用益物权。罗马法上即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也可在人上设立用益物权(人役),其用益物权对后世的传统民法有重大影响,现代民法中一般的用益物权是: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几乎全部来自罗马法。
3、担保物权:罗马法中的担保被归于债法中,但债法本身是罗马物法(财产法)的组成部分,罗马法最初有三种担保物权,即信托、质权、抵押权,至查士丁尼大帝时代信托和质逐渐消亡,而抵押却逐步兴盛起来,发展到今日,抵押权成为民法理论中担保的核心内容,决定了抵押是“担保之王”的地位。罗马法的抵押权规定与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相似,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抵押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我国《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除了继承罗马法和传统民法的规定外,还作出了更灵活的规定,即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可依当事人自由约定(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不仅修改了我国《担保法》旧规定刻板的缺点,还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权利自由,在立法思想上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与罗马法不同的是,我国的担保物权中质押、浮动抵押、留置、权利质押等制度规定得比较详细和丰富,罗马法中的信托是指遗产信托,和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不是一个概念,而我国《物权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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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罗马法所有权主题范围发生的变化有哪些

罗马法,一般复泛指罗马奴隶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⑥ 占有为什么在罗马法中成为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制度

在历史上,罗马法与日耳曼法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在罗马法上,占有始终是一种事实状态,“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signoria)一种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dominazione)。”但罗马法实际上是将占有与真实的支配权分开考量,因而其专设的占有诉权制度也就仅仅对占有进行保护而不涉及真实的权利了。基于对罗马法的研究,马克思精辟地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与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

而在日耳曼法上,占有(Gewere)制度的性质则显得没有那么清楚了。虽然占有本身亦被看作是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但这种状态通常与其背后的法律上支配权密切结合在一起,亦即占有是作为法律上支配权的外在形式而存在和受法律保护的。这就好比是硬币的两面,一面是占有,另一面是本权,二者成为不可分离的整体了。用萨维尼的话说就是,“如以占有解释为与物之关系,自为事实。如解释为由此关系所生之法律上之力,则为权利。”因此日耳曼法上的占有争讼就不仅仅是在解决占有问题,往往同时也是在解决真实的权利问题了。但是到了耶林那里,他对占有的理解则显然与之有了分歧,他认为“占有是所有权的实现。占有是事实,所有权是权利,占有是事实上行使某种请求,而所有权是在法律上确认实现的权利。”作为硬币两面的占有事实和权利之间出现了缝隙。

⑦ 罗马法如何对所谓的异邦人所有权进行保护

一般市民法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还是返还所有物之诉和禁止妨害之诉,此外还有盗内窃之诉容和不法侵害财产之诉。万民法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还是普布利西安之诉,但事实上,这些区别并不严格。市民法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和万民法所有权的保护方法往往可以互用,而且随着罗马人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愈来愈普遍。

⑧ 罗马法为什么高度重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保护公民的财产是让他们没有担忧的去当兵,为国作战。不至于被有钱人在后方强取豪夺走土地。

⑨ 论述罗马法中有关物法的规定

您好!物权,主要分以下几种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4、占有
所有权的定义在罗马法上采抽象定义指的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在现在民法包括我国一般采列举式定义即指的是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算是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权利也叫做本物权,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被称为他物权。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为了提高对财物的利用率而出现了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保持本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罗马中主要包括役权地上权以及永租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保证债务履行而设定的物权,罗马法中的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信托抵押权和质权。占有是一种事实还是权利自始以来就有争论,在罗马法中占有则被认为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乃是对物的一种实际的占据的状态。但是在罗马法中占有也有其法律效果。
我们研究分析古代罗马法中物权法的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现代人服务或者说是为了制定一部完备的适应现代我国的物权法。在2007年之前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物权法,只是大略的在民法通则中做关于物权的了规定,并且因为一些历史原因对于物权这样的字眼都比较敏感而在民法通则中将物权换做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叫法。在民法通则中关于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也比较零散而不明显。2007年10月1日我国物权法开始实施,自此我国物权法才算有了比较明朗的体系结构,我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其体系结构如下:第一编总则分三章,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包括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和其他规则,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创造性的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设立了抵押权包括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第五编占有,只有一章也是最后一章即占有。
对于我国物权法首先不管怎么说,至少从没有到有这来说就是个进步并且是很大的一步,但也不能因此说,我们的物权法就很好了,事实上,物权法目前来说还不能算是很完备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提出来。第一个是关于担保物法是否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提这个问题是因为有观点认为担保物法应该规定在债法中,事实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确实是有这个趋势,其所持的理由是担保的目的或者说担保其实质就是为了债的担保,为了债的履行,担保是附属在债上面的,所以应该规定在债法上面。关于这两种方式的选择,应该说德国和法国的选择正好相反,德国选择在物权法中规定而法国则更强调担保物权的债的属性。在我看来,将担保物权规定在债法中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担保物权法从其本质来说毕竟是物权,仍是属于物权的,在考虑到法律的体系结构的一致性以及法律条文的逻辑归属性,我还是认为物权法上面规定担保物权法还是有他的道理的,因为毕竟不论怎么说,担保物权终究还是物权,在二千年前信托制度被发明之后就被决定了。第二个值得提出来的是关于物权法中没有时效取得的规定,用梁慧星老师的话来说“此为一项重大的立法缺漏”并且“应属无疑”。时效取得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最开始的原因解放前民国时期据说是有背与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而今在新中国据说是因为取得时效可以规定在消灭时效中,并不需要在物权法中规定。如果真是这个原因确实只能说是立法委的法学功底不扎实。时效取得制度,在我看来,确实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时效取得最早在罗马法中有何规定,时效取得制度的作用在于维持因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形成的财产关系的新秩序。时效取得制度在各国物权法中一般都是有规定的,比如德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法中将时效取得制度规定在第三章所有权中,法国民法典则将其设立在专门的一章时效当中。所以时效取得制度也确实应该引起立法机关注意,建议将其规定在占有中,因为时效取得的首要表现就是对物的占有,而且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占有一编,其内容与前几编相比确实不相称内容太过简单,这实际上也是物权法的一个问题。而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我国国家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规定,因为国家的历史原因,一直以来是有重国有而轻个人所有的倾向,但是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事实上不可避免的带来人民思想上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和重视应该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目前的物权法,其语句的差异很是明显看出仍然有这种现象,物权法的规定给人感觉什么都是国家所有的,而个人所有仍是有限的,事实上这种规定与现下的社会发展乃是不符的,在以后我认为仍然应该调整。谢谢阅读!

⑩ 罗马法中所有权和占有对民法中物权的影响

所有权权能的分化、所有权本身受到的限制等等,这些内容虽然在罗马法的所有权理论中还不是很成熟,但是其基本的雏形已经存在,并且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罗马法的继承中得到了发展。我国是大陆法系,当然也不例外。
我国立法中物权概念主要是传统的对所有权列举的模式,罗马法中所有权是抽象观念的所有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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