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品牌使用权
❶ 我想了解一下TM网络商标不注册对我网站是否有影响。别人注册我是侵权吗
tm商标指的是作为商标用途在使用的标志,并不一定申请了,也就是说还没有权利人存在。这样是不会对网站构成影响的。但是对方一旦取得商标权了。那么是有权要求你停止侵权行为的。在先案例可以参考开心网和千橡开心网。可以用商标无效域名的。
❷ 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吗
近日,一篇名为《中国证监会: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要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文章在商标圈广为流传,随后,《最新商标规定!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互联网企业无法上市!》、《证监会的“第9类商标”,正成为奔跑在IPO路上互联网企业的命门》相继而出。这些文章的大致意思是:“中国证监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上市!”看到这则消息时,笔者不禁愕然,证监会为何会就商标注册类别问题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带着疑问,笔者到处查找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或者规定,但始终未能找到。经过进一步核实并分析,笔者认为其实上述观点完全并非证监会之意,而是一种误传。为避免大家的进一步误导,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事实,以正视听。首先,我们来解读一下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并于2015年年底进行了修改。笔者详细研读了修改前后的《办法》,发现修改前的《办法》第15条有相关规定:“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但现行该条款在2015年底修改时予以删除,目前修改后的《办法》中仅有第30条与知识产权及商标有一定关联,该条款具体规定如下:“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大家都能看出来,该条款并未表示有“发行人应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观点,更无法推断出“互联网公司上市必须要拥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说法。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上市前,公司所取得或使用的商标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何种情况下会构成“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相信大家都熟知乔丹体育因商标案件上市被搁置的案例,早在2011年底,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IPO审核就已经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但却因2012年初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以及后续一系列案件而导致其至今未能上市,其实当时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早已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核准注册,只因其注册商标被申请撤销就被搁置,笔者认为这可以理解为“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上述规定强调的是商标权稳定,没有不利变化的风险。如果拟上市企业在其核心领域使用的商标尚未取得注册,可以算不稳定的一种情况,同时,即便商标已注册成功,但如果像乔丹体育的商标一样存在被无效掉的风险,依然将会构成“不稳定”从而影响上市。其次,再拿实际案例来说按照上述观点,没有第9类注册商标的互联网企业将无法上市。而笔者也带着这一疑问去查询了部分已上市互联网企业在第9类的商标注册情况:?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财富、股票代码300059)于2010年上市,目前在软件下载平台上也能搜索到“东方财富”的APP,但其在第9类尚未拥有“东方财富”的注册商标权;?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神娱乐、股票代码002354)于2014年上市,主营网页网游和移动网游,其到2016年底才在第9类成功注册一件图形商标;?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人民网、股票代码603000)于2012年上市,其在第9类的所有商标都是无效状态,而且该公司从未在该类别申请注册过单独的“人民网”商标;?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润数娱、股票代码00)于2007年上市,主营网络游戏和软件信息技术,至今并未发现该公司在第9类有任何商标申请记录;?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撒文化、股票代码002425)于2010年上市,主营IP运营、手游、互联网文化产业投资等,其在第9类于2017年3月份才申请了4件商标,尚未能核准注册;?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华网、股票代码603888)于2016年10月上市,其在第9类的“新华网”商标于2016年8月份申请,至今仍未能取得注册。……上述公司大都属于沪深股市的信息技术业和互联网服务企业,自然应属于互联网公司,但这些公司没在第9类拥有注册商标,似乎并未影响其上市和正常经营。当然,笔者在查询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少互联网上市企业都在第9类注册了商标,比如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七互娱、股票代码002555)于2014年上市,其在第9类就注册了与其字号及股票简称相同的“三七互娱”商标。由此可见,在第9类注册商标并非互联网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是否有商标申请注册只与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有关系。再次,就第9类的实际商品项目来看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商品群组与项目众多,与互联网行业最为相关的莫过于0901群组,即“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在这个群组中,又以“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最受关注。毕竟,这个商品项目指向很明确,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手机应用,也可叫做手机APP,而现在的互联网公司大都会依托于手机APP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这难免导致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商品项目对互联网公司来说极为重要,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商品,笔者甚至认为,这才是导致出现上述误读和误传的根本原因。那事实是这样吗?“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这个商品项目是互联网企业所开发手机APP的核心商品吗?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先分析一下,我们企业开发手机APP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大多数拥有自主手机APP的企业来说,开发手机APP的目的,应该是让消费者更方便地享受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而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到底是什么,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只有明确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是什么,才能确定优先和重点考虑的商品服务类别。
❸ 网络运营商热点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是网络运营商共享出来的WIFI热点,就是将你的流量共享出来,通过让别人链接你的手机WIFI的形式来使用。
❹ 自己在网店卖一些品牌产品,是否需要授权的,没有授权属于侵权吗
1、卖品牌产品,是否需要授权,要看进货渠道。没有授权书的,只有有正规进货渠道的凭证(就是进货发票)也可以的。
2、如果进货渠道正常,不是假冒伪劣的品牌商品,不需要品牌所有者授权,不需要品牌制造商授权。卖正宗的品牌商品,不需要授权。
3、例如:卖品牌矿泉水,只要不是假冒伪劣的,进货渠道正常,即使没有厂商授权书,也不构成对厂商制出的品牌矿泉水构成侵权。
(4)网络品牌使用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知识产权法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❺ 网络销售侵犯商标使用权问题的界定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但商标权被人为划定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样就造成了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有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番探讨,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认定重点
未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准确认定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3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考察两个商标是否属近似商标,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英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天津某公司使用的“SAFINO”与法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江苏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法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和“金日”等。
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如“BLUE SKY”与“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4。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名为“某某矿泉冰”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商品,而冰砖、冰棍等属于第30类商品,两者不属同一类别。但因原料、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基本相同,生产工艺近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而且类似商品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些原先不相类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的变化而成为类似商品。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
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
《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使其商品质量优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质量低劣甚至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尽管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但有可能影响其权利的行使,甚至使其丧失赔偿请求权。
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这要视其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标是某企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另一企业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药”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经查证属实)。由于“三株”在这里既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又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因此不应认定为对“三株”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综合衡量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❻ 网络品牌注册成功,使用期限是几年呢到期不续约,会怎么样
很难明白什么是网络品牌。
如果自己要打一个牌子,就应该去国家的机构注册商标注册品牌什么的,
❼ 网站logo 和名称如果没注册商标的话,别人使用算侵权吗
如果对方单纯的使用你的网站名称或logo的话,根据《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回定,网答站所有者对其所注册网站名称享有专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别的用途(如网站用户名等)使用该网站所有者的网站名称,不受法律限制。若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其所拥有的网站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网站名称相同的名称时,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故网站所有者须慎重命名网站名称,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如果对方将你的名称注册成商标的话,那可能侵犯了你的先用权。
❽ 互联网络品牌资源产品,作为一个普通汽配制造公司有没有注册的必要性
这个东西主要是针对大企业或者国家企业,总之就是销售网络广、互联网开展业务多的企业。一般企业用处不大,当然,公司有打的目标或者老板感兴趣可以让代理公司给你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