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有的财产所有权可以出资吗
❶ 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区别: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版定,出资人的财产在出资到公司权之前,属于出资人个人所有,其随时都可以处分。法人财产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独立的财产,是由企业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法人发起人以及企业法人成员的财产。因此,出资人个人的财产,一旦出资到公司去,出资人就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就归企业法人独立享有,具有排他性。在法人存续期间,企业法人是其财产权的惟一主体,法人对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非法干涉。虽然企业的成立依赖股东的股资,但企业一旦成立,具有法人人格,它就要完全依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股东、政府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不能够通过任何途径限制或剥夺法人财产权。而出资人仅享有股权等权利。
❷ 专利权可以单独出资吗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内)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容)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❸ 专利使用权可以出资吗
一、专利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纵,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题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二、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出资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另外: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❹ 个人独资公司里资产的所有权问题
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出资协议,对出资行为作出明确约定,并对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就可以防止B将出资占位己有了。
❺ 《民法》条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谁出资谁拥有。为什么……
《民法》条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谁出资谁拥有。为什么我父亲生前拥有的、依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发给他的、专项用于购买房改房屋的住房补贴,在我父亲去世后,在遗产尚未分割的状态下,此项住房补贴全额被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众多合法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用于购买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自建的、购房价格低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新建住房、该房屋产权并由其独自拥有?
既然此项住房补贴的性质已经被认定为遗产,而且又是被国家房改政策指定用于购买房改住房的专项资金、不准挪用。那么全额使用该项住房补贴购买的新建住房,理所当然就可以被认定为遗产中的不动产了。为什么有的律师却认为该项住房补贴是遗产、可以由合法继承人分割;而使用尚未分割的、全额的该项住房补贴购买的新建的房改房屋却不是遗产、不能由众多合法继承人共同拥有?
❻ 哪些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呢
我们知道,一个公司要想成立,充足的注册资金是其必备条件,实践中,《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中的这条规定使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列举的财产中,只有土地使用权是个例外 ,因为它是使用权,而其他列举的财产均为所有权。 同时还要注意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这个并 很重要,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公司登记条例 》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各中原因简单分析如下: 劳务人身属性,无法转让。不符合出资的 可依法转让前提; 信用目前我国缺乏信用的有效评价体系,无法确定实际价值。不符合出资的可用货币估价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属性强。虽然非常有声望的 人姓名存在潜在价值,但毕竟无法转让。不过,法人名称 没有限制; 商誉在现阶段难以对其进行估价,它不同于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其可变性非常强; 特许经营权目前在我国这种权利尚不成熟, 没有达到可以用其出资的阶段; 设定担保的财产财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担保权,将给公司造成损害,该权利存在不稳定性。
❼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出资者只拥有财产的所有权和( ),因此,他们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能承担出资责任,或
约束权
❽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也就是说,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无限责任,一般是以个人财产申报,也可以用家庭共有财产,但是如果用了家庭共有财产申报,就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