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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处长

发布时间: 2021-03-12 05:19:04

1. 国家药监局专利管理处处长是什么级别

专利管理处处长是正处级。 局属各司司长才是正厅级。

2. 怎样查某个专利代理机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授权

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专利代理管理栏目然后查询;
2·中华代理人协会网站,查询代理机构;
3·像对方索要代理机构代码,及其营业执照也可以证实;
4·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核实。

3.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哪些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5.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是什么级别

部门职能:

1.研究和拟定专利审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制定和调整审查工作的年度计划。

2.调整和平衡各部门审查工作或事务处理工作的定额标准;拟定审查奖励政策,负责审查奖励政策的执行。

3.负责审查指南和办事规程修改的组织工作,拟定审查指南公报或审查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制定和调整审查工作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局实审和初审质量检查;协调审查标准及审查流程事务;收集反馈审查质量信息。

5.负责全局审查用表格、审查用标准语段的修订。

6.组织开展与审查业务有关的软课题研究;编辑出版审查业务通讯。

7.负责实审部门审查过程中申请文档的交接、管理和相应的数据采集、期限监控和统计工作;负责发明审查案卷的调配。

8.组织审查业务研讨活动;协调审查部门新审查员部内培训标准。

9.负责发明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的审核及协调。

10.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管理处:

1.负责部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负责部门预算计划编制与执行监督。

2.负责部门各专项工作的督办;

3.负责部门内部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部门各类综合性会议的筹办工作。

5.牵头负责审查业务宣传工作。

6.协助部长做好部门内部运行管理,为审查业务发展出谋划策。

7.做好部门文秘和行政后勤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查计划管理处:

1.负责专利审查工作中长期计划的预测及制定,起草年度专利审批计划并监控计划执行,制定年度进人计划,参与审查工作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和调整。

2.负责建立和完善审查业务统计指标体系。组织、协调专利审查流程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工、整理专利业务统计数据并按月编写专利审查工作执行情 况通报。

3.负责审查部门岗位津贴的预算、结算与发放,参与激励政策的前期调研与制定,执行落实激励政策。

4.负责下属单位承担审查工作的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的费用核算。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协调处:

1.负责制定和修改《审查操作规程》。

2.负责《审查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负责组织业务协调办公会议,协调专利审批流程中出现的各种业务问题,组织撰写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会议纪要的执行,协助和参与四联动相关工作。

4.负责与审查业务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包括审查表格的修订、印制、程序更新和版本升级,重大事项的接受、处理和上报,审查业务规则的协调研究,以及行业标准制定的配合和支持工作。

5.负责PCT中译英翻译工作的工作量统计和稿费发放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查指南处:

1.负责制定和修改审查指南及相关审查标准,参与PCT检索和审查指南及海合会专利局审查业务相关审查标准的制定。

2.负责审查指南及审查业务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3.负责审查业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事务工作,并承担四联动中标准制定环节的相关工作。

4.协助国际司协调与审查业务标准相关的涉外交流项目和参与PCT相关国际会议,拟定合作方案和建议预案。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查业务研究室:

1.负责管理研究处及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制定学术研究计划和研究方向指南。

2.组织和协调开展各类学术研究工作,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牵头四联动研究环节工作,组织承担其他审查业务研究工作。

3.负责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组织协调学术成果的推广工作。

4.负责建设和维护学术信息交流平台。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查资源调配处:

1.负责对三种专利审查案卷进行审查周期和审限的监控与预警;

2.负责维护发明专利案源调配及流程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的相关信息,实现案源与人力资源的动态配置,为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年度进人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3.负责维护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审查领域、上岗情况等信息;

4.负责完善电子审批系统管理子系统,构建全流程运行控制体系;

5.负责电子审批系统的权限管理;

6.负责协调基于审查资源的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事务处:

1.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2.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3.负责财产保全工作。

4.负责因公调查工作。

5.负责对审查部门提出的、相对人反映的和相对人投诉涉及的法律或程序上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释,协助审查部门进行解决,并对审查指南和规程的修改提出法律上的分析意见。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查质量控制处:

1.组织构建专利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制定专利审查质量计划,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及审查质量检查标准的制定及修订。

2.组织协调局级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业务部门加强部处两级质量管理工作,完成四联动的相应工作。

3.组织开展外部质量反馈、审查质量客户满意度调查,及与审查质量管理相关的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局、部两级审查质量评价,发布质量数据和质量报告;建设并维护审查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

5.开展与审查质量控制工作相关的国际合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际交流处:

1.在国际合作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参与协调我局审查业务对外交流事务。

2.负责研究国际审查业务发展动态。

3.负责提出审查业务对外交流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4.负责协助组织审查业务对外交流项目工作。

5.参与审查业务对外宣传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申请质量促进处:

1.负责拟定和实施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2.负责监控专利申请质量工作

3.负责申请质量的评价和评价信息的利用

4.负责指导和协调申请质量促进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和研究工作

5.负责协调和保障业务运行的安全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 不能简单根据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专利

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许多企业都在许多单位合并仍然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机构! 但不一定。看一看在18后,中央的改革可以看出端倪!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减少2! 据消息人士透露,引入了结构改革方案已开始征求各方意见。方案在现有的27个国务院组成

7.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代理机构有哪些

“国家抄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如果来源于旧专利法第19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现在应该不用管它了,因为新专利法已经没有该规定了。

新法规定的是“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主页,“专利代理管理”链接下有详细名单。

8. 知识产权局归哪个部门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

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三定方案见词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8)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处长扩展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9.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属于国务院管理。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设有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保护、专利代理、PCT、集成电路、文献服务、要闻动态、法律法规、国际合作等知识产权事务。

一、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定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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