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什么时候取得所有权
❶ 讲解买卖房屋时,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取得物权登记的时候,登记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只是一个证明,权属是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
❷ 拍卖成交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自什么时候起
国家没规定要做登记的动产,以物品交付时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点。
国家有规定需要到相关部门做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如汽车、房产等,以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过户登记时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
❸ 通过判决,拍卖取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
取得拍卖裁定书时。
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否包括“变卖方式的情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的,对该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院请示的陕西弘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予以确定并妥善处理。
此复。
附:
解读《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一、本答复制作背景
三环公司诉陕农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纠纷判决书判令,陕农公司支付三环公司货款502万余元及负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05年3月29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尚德路24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向西安市房管、国土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外人弘丰公司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中以552万余元的价格买受了上述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虽未办理所有权人名称的变更,但其已经取得了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善意的有偿取得,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异议人提供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听证后认为:异议人在2003年12月23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应当在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是为了达到公示的目的,保证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05年3月29日,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该房产的产权人为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因此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仍然为被执行人陕农公司所有,案外人弘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另外还查明:(1)弘丰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成立,注册资金6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陕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弘丰公司的股东都是陕农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根据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房地产档案记载,2005年2月2日,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因房改,该办公大楼要与职工家属楼分别办证,陕农公司重新申请办证,仍然将尚德路24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陕农公司名下。(3)陕农公司2004年工作总结及2005年工作安排要点中反映出尚德路24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实际是由陕农公司占有、收益和处分,说明陕农公司正在对该房屋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因此,2005年7月25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弘丰公司的异议,本案继续进行。
弘丰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陕农公司名下,但实际上权属已经转移到弘丰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弘丰公司自签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起已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弘丰公司异议成立。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执申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西山区人民法院[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
三环公司不服,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两种分歧意见,故该院就本案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是否适用《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西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时,其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认定弘丰公司自签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起已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因该条款仅是对“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中物权变更的特别规定,并不包括“变卖”的情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理,如果拍卖需经拍卖程序,抵债承受人应当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弘丰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是债权人。
❺ 法院拍卖物品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算起
1.首先法院拍买的房子不一定能拿到产权证,这取决于你拍卖所得的房子之前的产权状况。若回是之前就答有完整的产权,或虽然没有完全产权,只是欠缺相关的手续,这种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取得产权证。若是拍卖前房子就没有产权,事后也无法补救,或者建房手续不合法,这就无法取得产权证。 2.通过拍卖这种取得的房产,税费基本同正常的买卖,不比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便宜,相反的是,在正常的买卖中,可能还涉及到营业税等,法院的这种拍卖房产,可能原房屋所有权人不会承受这部分费用,会转嫁到买受人身上。 至于过户流程,主要是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办理过户手续. 3.一般来讲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原产权单位不会提供房产证。 房管局会注销该权属证书并送达,不能通过直接送达、邮递送达等方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送达后公告原权属证书作废。 周期比较长
❻ 买方什么时候才能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上的交付,是指一方将约定的标的物交给对方以消灭自己权利义务的一种行为。至于交付的种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以及现实交付。下面简单地对几种交付方式进行举例说明:(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例如甲将其所有的书卖给乙,按一般情形,只有在甲把书交给乙时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但甲还想留书阅读,这时甲可以再与乙订立一个租赁或借用协议,使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4)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制度。由此可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需要登记才能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现实中主要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❼ 拍卖结束后法院多长时间内下确权裁定
看拍卖公司和法官的效率。拍卖公司在拍卖结束后都会向法院提交拍卖报告。然后法院根据这个开你说的裁定。但是我想说的是你有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就能证明这个东西是你的了,你不需要等法院的什么裁定,因为法院是拍卖的 委托方,你是买受人,你的成交确认书具备法律效力。我是 拍卖公司的呵呵。比如我们拍卖法院车辆的时候,在规定提货时间内叫车主到法院提货就可以了。凭证就是拍卖成交确认书 你不要小看这个东西呵呵他就是所有权的证明
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时间上问题
即使新法颁布前,也有相关法律的参照规定或司法解释、法院判例有依据的。只要所作的做到了公平正义、有利于公顺良俗,就能坚持住的。
再就是你这事发生在04年,过去了10年了,即使有错误有不当也讨不了说法了。
❾ 通过判决,拍卖取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
通过买卖购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必须要进行登记才能真正取得权利,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继承,或依法律规定等情形而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不需要等到登记之后就能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