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登记车主主张所有权保留
㈠ 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使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主体不一致。此种制度的最大缺点在于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标的物的权属状态。我国现行法律对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未做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并不是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对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应尊重双方的约定,只要双方的约定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确认该约定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动产及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保留则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㈡ 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是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㈢ 如何证明车辆所有权,归实际出资人还是机动车登记证书主体所有
一般情况下,以车辆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所有权归属依据。不能简单的以车辆行驶证上登记车主来判断机动车的所有权。
一、公安部明确表示机动车登记不涉及车辆所有权的具体归属,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如下:
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能作为车辆权属认定的依据。
二、其他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规定: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以上法律可知,物权变动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标准是交付,对于机动车物权的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且双方之间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所有权就转移,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构成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影响。
(3)车辆登记车主主张所有权保留扩展阅读:
车辆应当归属双方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关于家庭关系财产的规定,结婚时,如果是婚后(登记结婚后)那么岳父的赠与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那么车辆就虽然登记在岳父名下, 但所有权其实是你和你媳妇共有(注意,因为车辆不动产 ,所以不以登记认定所有权,登记只是对抗要件)。如果是婚前,该车辆应当认为是对女方一人的赠与,那么车就跟你无关了。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机动车所有权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㈣ 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㈤ 什么叫所有权保留,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有问题谁负责
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可以保留车辆所有权,意思是:由于买方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为了促成交易,允许买方分期付款,但为了安全起见,标的物可以归买方使用,但在未付完全款时,所有权仍归卖方。当然,如果您是向银行贷款,银行也可约定保留所有权。
保留所有权,不影响产品责任的承担,依照法律规定,该谁承担谁就承担。如产品质量问题当然又生产厂家、出卖方承担。李成旺律师回答。
㈥ 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
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版。原因:权
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㈦ 事实车主和名义车主对车辆的权益主张问题
应该以登记人为准,登记人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
㈧ 车辆的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认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
如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且车辆已交付,车辆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原因:
物权取得须合法;物权取得的方式必须合法,如买卖、赠与、继承等,在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对车辆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因实际出资人承担了购车费用并且获得该车辆,其取得的方式具备物权须合法取得这一核心要件,
交付是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车辆行驶登记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备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中也支持了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