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❶ 什么是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❷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使用行为是出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允许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满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动自由,基于非营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符合该创作作品被放置于公共场所的目的。而且这类使用并不足以威胁著作权人的利益,反而是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体现。因此,对于该条应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并列明各种具体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关于教学使用。当前教学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应将“播放”、“表演”这两种使用方式补充为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这样,有助于满足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满足聋哑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权。应当说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仅涉及作品的著作权,还涉及用于播放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邻接权。第7项规定的公务使用的使用方式也应当列明。根据现实中允许的公务使用作品的一般情况,应将公务使用方式限定为复制和翻译,而不应包括表演、改编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体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7项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所指国家机关,过于笼统,应加以限定。国外立法对于公务使用的主体的规定各有不同。德国将国家机关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机构。日本将国家机关规定为立法、司法机关。而大多数国家直接将公务使用的主体规定为: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机关。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公务使用的主体,并强调行为的目的是执行公务。
(四)其他方面。《著作权法》第22条第11项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属于合理使用。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少数民族的教育和发展,但实际上却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这一规定在其他各国立法中绝无仅有,与国际公约也很不协调。而该项作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着著作权,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没有充分依据。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形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翻译使用汉语言文字作品的报酬,而不应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国《著作权法》对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国家机构进行的演奏、插图目录 等就没有相关的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就对个人复制的数量未加规定;第2 项中对适当未做规定,对引用的数量和质量也未明确;第5项中对“学校”和“少量”的确切内涵未加限定等等问题存在。因而应对我国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则不仅不利于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发挥知识在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作用。
❸ 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合理使用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与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包括激励与接近之平衡、宪法与公共利益、以交易成本和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经济学分析等。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仍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国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即是这种体现。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作品会阻碍自由表达与交流思想,它最关注的是非营利目的的使用。换言之,“合理使用”原则允许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使用。它服务于一种设计,这种设计是要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表达性方面的控制而又不会延伸到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方面。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最重要的一种形式,自然可以定位于对著作权的限制。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其中有些限制适用于作品或者与作品相关的某些方面,如著作权人发行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受制于首次销售原则限制;而有些限制适用于著作权作品使用的特定类型,如引用方面的合理使用。对合理使用来说,该原则也是对所有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某些方面的限制。如计算机程序复制品的所有人为了备份而制作一个复制品,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没有侵犯程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在合理使用原则下,本来由著作权人控制对作品著作权使用的行为如复制作品,可以由使用者自由使用。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等性质的对作品的使用被划定为合理使用行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列举了一些特定的使用作为合理使用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判断的著作权案件中,无论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是否被列入有限分类的行为,都不能简单地确定是否为一种合理使用。没有在明确的分类中的作品使用也可能是合理使用,而在列举范围内的行为也可能不是合理使用。各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发展了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方法。如在美国,法院首先考虑行为是否列入了一个或几个广义和模糊的对合理使用的分类中,然后考虑界定合理使用的因素。在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时,法院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作品的性质、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作品被使用的量和实质部分、使用效果对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各们大侠麻烦帮个忙
《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❺ 论述题:试述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依据及主要表现。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理论依据(1)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2)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 . (3)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蛋糕不能让版权人独享。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❻ 什么叫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
又称“自由使用”。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种制度。世界各国在其著作权法或审判实践中均确立了这一制度,目的是防止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包括:(1)为了评论、介绍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复制或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本人使用;(3)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或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或者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了科学研究或者学校课堂教学,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科研或者教学人员使用;(7)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执行公务的需要复制或者翻译、注释、整理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为了发行的目的而展览的作品;(10)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1)以非直接接触的方法复制长期在室外公共场所陈列或者设置的艺术作品;(12)将已经发表的本民族通用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加以传播;(13)选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义务教育的课本出版、发行;(14)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变成盲文出版发行。由于合理使用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存在着一定困难,有些国家在进行上述例举的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判断原则。如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应该考虑下列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而有著作权的作品性质;(3)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实际价值与该被使用作品的比例;(4)其使用对该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作品价值的影响。
❼ 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今天给大家解答一下类似的问题: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有哪些特征?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有哪些?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❽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
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对于合理使用的开放式做出了相关的修改,合理使用制度即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那么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有哪些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和地区著作权法中的基本制度。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2)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为复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网络媒体的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强调由《著作权法》直接规定他人可以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也无须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❾ 试论述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专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属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❿ 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哪几种
您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一项制度。具体内容是《著作权法》第22条的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须付费。国际上对合理使用的界定标准是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情形只在特殊情况下出现,与作品正常利用不相冲突,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标准还得看一个“度”的问题,这种使用如果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那也就称不上合理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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