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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房产所有权归属

发布时间: 2021-03-11 14:34:07

A. 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 房产婚前婚后所有权归属。

婚前购买房产,属于你个人财产,当然是你个人的,和其他人无关!但是~~新婚姻法有规定。特别约定除外!!这个特别约定就是你这个情况,你把你老婆名字写在了你自己房产证上!这就视作你把一半房产赠与了她!使她和你成为该房产的共有人。如果现在你俩分了,对方是可以拿着房产证要求一半产权的!

C. 如何判定夫妻房产权属

房产转移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为因房改房、继承或赠与取得产权、离婚后、因婚前或父母出资购房后处分房产,那么,如何判定夫妻房产权属?
由于房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如房改、继承、赠与、离婚等),取得时点的不同(婚前、婚后、丧偶),付款方式的不同(一次性、分期贷款、父母借款),给判定房产所有权带来了不少困难,归纳起来常见情形如下:

因房改房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所购的房改房,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或夫妻双方交缴部分房改款后丧偶或离异。

因继承或赠与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所有权。

因离婚后处分房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原夫妻多次结、离婚,多份离婚协议对该房产归属约定不一;或要求不按原离婚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处分;或离婚后未分割一方死亡。

因婚前或父母出资购房后处分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尝还贷款;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以上是房产转移过程中常见的四种情形,如何界定申请登记主体,我们不妨来逐一分析。

第一种情形

夫妻一方去世后,配偶所购的房改房,虽享受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优惠政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的相关意见,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在世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公有住房应该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可通过询问遗产是否继承完毕,来解决在世一方处分房产登记申请问题。另,夫妻双方交缴部分房改款后丧偶或离异,另一方后续缴纳全款取得产权后处分房产,由于涉及使用夫妻共同积蓄,应该视为原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时应先办理继承或分割转移登记。

第二种情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赠与取得房产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六、十八条“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中可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无明确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意思表示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因原夫妻多次结、离婚,多份离婚协议对该房产归属约定不一,或原夫妻要求不按原协议约定处分房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故在房屋未登记之前,原夫妻双方就协议内容可重新约定,但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原协议内容涉及将房产离婚后赠与未成年子女,现要求变更协议内容的,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监护人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不动产归属己在法律文书得到体现的,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应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条款依法登记;三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未办理分割登记原配偶一方死亡,若在世一方及继承人愿意共同申请登记,从便民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继承人可持继承公证书与在世一方共同办理相应离婚分割和继承登记手续,若当事人不配合申请,鉴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与原离婚分割协议内容产生对抗,应采取司法诉讼途径来明确权益。

第四种情形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共同尝还贷款,产权登记的一方个人处分该房产是否可行?首先,配偶婚前已出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个人签订合同、个人合同备案、个人抵押登记等);其次,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为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个人申请处分房产时,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询问、承诺的方式来排除婚内对财产的约定和法律责任。若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虽然《解释三》已明确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笔者认为判定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行为已超出了房屋登记职责范围,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民事行为的复杂性,是否由父母出资、是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还应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

D. 婚前购买婚后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是归谁的

如果是婚前购买,且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则不管房产证是何时取得的,都属于婚回前个人财产。若是婚前购买答,但是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且在婚后取得了房产证,那么对于夫妻之间来说,婚前的购房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购房款则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则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即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财产。

E.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所有权属于谁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所有权属于谁,要看购房时购房合同上标注姓名来定回。
规定答是,领取结婚证之前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买下住房。该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购房合同登记了两人名字,该住房就是登记的两人共有。
但是,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所用钱款,这笔钱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对方有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对方也有一半权益。
婚姻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F. 法律问题:夫妻关于婚前婚后房子的分配

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如果是一方付款也属于婚前财产。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0万元,贷款40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分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分配该财产部分(注意:非“房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这种情况与第3种情况的分割相同。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

G. 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套房产在婚后几年也不会全部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你所说的房产的部分贷款延续到婚后期间,在婚后还贷款的钱是属于夫妻共有的.
如果在婚后房产证名字变更为男方父母,但是贷款还是你或男方换的话,还贷款这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有,但是在诉讼中尼要举证证明是你们还的贷款.

H. 最高院法官: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所有权归谁

你好,
结论: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一般可通过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1、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为购房一方所有;
2、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归另一方所有;
3、如果购房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会对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所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对此:
1、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购房屋本质上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发生的具体形态变化,并不因此改变其所有权归属,故其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方以其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相应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简要阐释如下:
一、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建立或持续时间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观点已被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 所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加以修正。根据第18条的立法精神,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或者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2001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上,我国目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本排除了先前有关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二、一方婚前存款婚后购房的所有权归属取决于房屋转移登记情况
既然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以及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除非双方约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存款婚后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此时,如一方在婚后使用该婚前存款购买房屋,则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但是其仅为一方个人财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态通过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即由存款这一财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转化为房屋的具体表现形式。显然,该个人财产价值具体表现形态的变化本身并不意味着一方有将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夫妻双方这一整体或夫妻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既然没有让渡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该财产价值仍为一方所有,而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得。故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立法精神,不能依据该条规定直接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进一步而言,既然该房屋财产价值为个人存款一方所有,则其自有权进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之规定,除另有约定之外,个人存款一方关于房屋所有权如何处分的内心真意可以通过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情况来推断:
1、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为购房一方所有;
2、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即归另一方所有;
3、如果购房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I. 关于夫妻婚前房屋所有权问题

结婚前的房产是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在结婚时对房产有约定除外版.
结婚后该房产仍然是属于男权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房屋变卖后的所得也是男方个人财产.
根据2003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释: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费。
根据第一条,此时的房产中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假设原来属于男方的房屋卖了10万,婚后从新购买的房屋是15万,这15万中有5W是属于增值部分,增值的5W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

J.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所有权属于谁

婚前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所制有权属于谁,要看购房时购房合同上标注姓名来定。
规定是,领取结婚证之前签署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买下住房。该住房产权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购房合同登记了两人名字,该住房就是登记的两人共有。
但是,自领取结婚证起还贷所用钱款,这笔钱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对方有一半权益,以及自婚后还贷起该住房增值部分的权益,对方也有一半权益。
婚姻法对此有具体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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