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后库房所有权确权协议
❶ 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 另一方反悔 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法院应该怎么样确认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
双方签协议后,已到房管所办过登记的,视为所有权已转移。如未登记,视为未转移,
你说,协议成立后,一方反悔,要求确权,这个好办,看登记就行了。
当然你的言下之意是不是,另一方怎么办?也有办法,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按原协议履行,也就是说,我付钱,要求他按协议交房,请法院判归我所有,判决书生效后,可以强制过户给我。在我起诉之前,可以请法院先将该房产权冻结,以策万全。
❷ 为什么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调解协议法院不
这是一个很难调解的问题,因为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案件来说,一方面,每个版人产权维护意识太薄权弱,其实不管是什么,应该是有很必要的物品的存留证据之类的,不过一般来说,哪有人弄个什么东西还留个发票。这就牵扯出另一方面,费时费力,因为法院取证调查肯定是要花费大把的人力物力的,但是花费这么多却与金钱并不成正比,经常是花费了很多时间精力,但其实金钱赔偿并不高,而且还有可能某一方觉得法院判的不当又要上诉......反正循环往复,算是个吃力不讨好的。
❸ 我家30年前买了一块深四五米的大土坑,填平盖了商铺,只有村里的协议,村子里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 ,
你的这种情况,
虽然村里有协议,
但因为没有批建的手续,
也不能进行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的。
❹ 房屋确权申请书怎样写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房屋产权的取得都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核实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如此,房屋所有者才从法律上取得了对房屋的真正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购买了商品房的人同以其他形式取得其他类型的房地产一样,也必须办理房屋的登记确权手续,领取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商品房在开发建成之前,就由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取得了商品房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办理了统一的《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销售的许可证,所以,商品房购买者在办理商品房登记确权手续时,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确权手续。 1、申请登记。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三个月内,商品房买卖双方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结算移交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买房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如单位购买商品房还需出具确权申请书),到商品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如果涉外、涉军的商品房可直接到济南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查验证件,勘察房屋。房产地交易管理部门在接到商品房交易登记、确权的申请后,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房屋坐落、面积, 绘制平面图,双方当事人名称等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内容完全一致。 3、填写文本,缴纳税费。在经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查验审核认为买卖符实、合法时,即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填写有关交易、确权的申请审批书,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填写产权转移审批等确权文本,向交易双方收缴有关税、费、应交纳的税除历城区外,其他区统一在市财税大厦交纳。以上手续办理完毕,产权确认材料由市房产交易监理所报产权管理机关批准后向商品房购买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❺ 房子暂且过户给别人,怎么,写一份双方协议,才能保证后期房子的使用权归跟所有权都归自己
房子如果。过户给别人的话,没有暂时不暂时之分。客户的就是过户的产权的归属权就不一样了。
❻ 买商铺送库房没有产权只有告知确认书送的是开发商的房子和运营商千的告知书,可以退款吗
如果开发商和运营商不是一家,是独立的公司,告知确认书效力有待商榷,没有产权是房屋还是库房没有产权要处理明白,你想退款是想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如果房屋本身无法办理产权,那么应该不能流通,合同效力有问题。如果房屋是可以流通的,那只能从合同解除的角度主张。
❼ 商铺办理确权,因己做了夹层装修,说已确权不下来,应该怎么办办理装修是物业管理处批准的。
一、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1、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三、宅基地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7)商铺后库房所有权确权协议扩展阅读: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权机关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