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的物品会转移所有权
❶ 请问下典当行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转让来,转让确定新自的法人。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❷ 典当行会把东西调换了吗
为了防止调换,我们典当行在封包当物的时候,肯定贴上封条,让客户在上面签上骑缝名字,这样当客户来赎当的时候,拆包前会让客户检查是否有动过手脚。而且一旦有掉包现象,客户可以和典当行打官司的。
❸ 朋友变卖我典当的东西犯法吗
典当是以前的一种担保方式,现在这种担保方式已经从法律上去除,因为是考虑到典当人去典当东西也拿到钱财了,财产也转移给典当铺所有,其实就相当于是主人主动把财产变卖给了典当铺,丧失了所有权,典当铺才是主人,主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合情合理合法。
❹ 典当是一种担保物权吗物权法为什么没提到典当呢
典当一般是指将个人财产交付给他人,以作为某项债务的担保,有关的财产可以实际地或推定地交给承典人。承典人一般占有典当物,可以使用典当物并取得孽息,典当的期限一般较长,过期则视为绝卖。从典当物的所有权上看,其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一定限度的处分权、如再典当,租赁等也转给了承典人。这种典当关系,基本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带有民间互助的性质,习惯上称为典卖。
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典当业与典当人之间发生的典当关系,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大都是以典当物为抵押,向承典人借款;2、借款有息,利息较高,并收取典当物的保管费;3、承典人不得使用典当物和获得孽息;4、典当期限内承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典当物;5、典当期限较短;6、典当物价值一般大大低于实价,称之为典价,典当人借款不得超过典价;7、动产一般交承典人保管,不动产一般不交承典人,而以产权证照留置于承典人处以示担保;8、均有过期不赎视为绝卖的约定。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这种典当关系与民间的典卖不同,不是同益物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它具备担保物权一些特征:1、它是从物权、随借贷之债存在而存在,随其消灭而消灭;2、它是一种他物权即在典当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3、承典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典当物的干涉,享有追及权、特定的处分权、优先受偿权等。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其特殊性就在于典当合同都有一个共同条款,即到期不赎,视为绝卖。这一特征却是与一般担保物权有着明显差异的。处分担保物偿还债务时,其价额不足债务额的要补足,超过部分要返还债务人。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典当物作价一般低于实价,一旦绝卖,承典人就可以获得大大超过其债权数额的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典当一般可分为动产的典当和不动产的典当。动产典当一般要交付典当物,也就是说要将典当物的占有权转移给承典人,由承典人保管,这基本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债权。不动产典当一般不转移典当物的占有,仅提供该不动产的产权证照做为担保,这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
❺ 物权法禁止流押、留置,典当合同中的死当后所有权归当铺如何理解
您好,典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回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答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❻ 寄卖行和典当行区别
性质不同、盈利方式不同、经营对象不同等。
1、性质不同
寄卖行以旧货小物品寄存代销为经营活动,属一般商贸行为;典当行是以资金借贷为经营活动,它属于特殊工商企业。寄卖业务为信托贸易业务,典当业务为特殊的金融业务。
2、盈利方式不同
寄卖行通过商品寄卖后收取手续作为盈利手段;典当行通过发放贷款,以收到利息和费用为盈利手段。典当行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3、经营对象不同
寄卖是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典当是物品所有者将物品抵押给典当行。典当是现场取得一定当金。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即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寄卖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不买断、不现场放款。 典当期间,物品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发生了转移,从原物品所有者那转移到典当行。
❼ 典当行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什么为主
典当行规约
为加强典当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业的信誉,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典当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约。
一、典当行要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依法经营、开展典当业务。
二、典当行要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群众为宗旨,通过融通资金促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典当行要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吸收存款、信用贷款、集资等业务;两个《办法》禁止典当的物品及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均不得收当。
五、典当行要教育职工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严禁职工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六、典当行收取利息、费用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七、典当行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脏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八、典当行要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等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确保当物安全完好,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九、典当行要为当户保密。查询当户的当物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或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查询信,并提供典当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情况、否则不予查询。
十、典当行之间要团结协作、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规约由全国典当专业委员会制定。经一九九七年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❽ 物权法与典当的关系
给你一些提示。
典当这个东西很特别,物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受益权是分开的,你可以列举出物权法关于这几个方面的规定以及交叉规定,从这些法条入手,逐步分析。如果觉得内容单薄写不出字数的话可以考虑设定物的灭失的情况、损坏的情况,再次转移占有的情况,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对这些不完整物权的影响,那些权利人应该承担责任义务和享受哪些权利。
这样写的话,很容易三四千字就出来了,基本上不费脑子,看似高深实则就是照搬规定。
再觉得不足的话可以把物权法出台前后的关于典当的规定总结一下,看看发生了哪些变化,哪些规定的更细了更有利于维护权利等等。
结尾拔高一个层次,从个体的论述上升到总体,也就是物权法出台的非常及时,非常有用,顺应了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精神,填补了立法的一项空白。
哈哈哈哈哈哈哈~祝你好运,我就不具体替你写了~
❾ 寄卖行和典当行有区别吗
有区别的,奢侈品的话,寄卖是帮你买了,典当就是回收了,寄卖是自己定价的,能更合适些,而且也能自己直接来发闲置的,价格什么的更可控的。
❿ 典当行的哪些情形构成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0)典当的物品会转移所有权扩展阅读:
经营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典当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