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实际所有权与抵押权对抗
❶ 请教一个所有权与抵押权竞合的问题
之后乙又以200万购得该房成为所有人。
在这种情况下,甲已经不是该房的所有人,无权处置该房产,因此甲无力偿还借款与该房的结果没有任何影响。从法律上说,丙可以行使抵押权,要求拍卖房产并实现100万的债权。
因此真正的问题是,乙应当采取什么措施来降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而导致的风险。乙应当办理过户,并且将购房款与丙的100万抵押注销相关联,最佳方法为购房款的100万用于偿还丙的借款。可以书面通知丙,或让甲另外提供抵押。如果乙在明知有抵押的情况下,购买房屋,抵押权继续有效。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❷ 同一物上成立两个以上抵押权的,顺序在先抵押权与该财产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该所有人的先位抵押权可对抗
抵押财产应先就先位抵押权的债权进行清偿是原则。所以,不能对抗先位抵押权。
❸ 如何理解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
题主所称的“抵押权与所有权归于一人”实际上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回: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答权----->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抵消债务----->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因此,题主所称的“混同”不可能出现。 对于问题二,“乙跟甲说:欠我的钱别还了,汽车我留下。”该情形属于流押,不合法。 “甲跟乙说:欠你的钱我不还了,汽车你留下。”才是抵押权人行权的合法情形。 对于问题三,1、汽车抵押权的获得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均须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权实现的次序担保法第54条有明确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❹ 银行的抵押权可以对抗购房人吗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都存在的前提下,有抵押的债权优先受偿。
1.银行一开始设立抵押权时存在瑕疵;虽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表面上符合抵押权设立的形式要件,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和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先,银行设立抵押权在后,银行在设立该房屋抵押权时应该确保该房屋没有其他争议,使用权明确等,银行应该到该房屋房管部门查询一下,是否已经办理房产证就已对外出售或已经交付使用。银行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虽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是毕竟有瑕疵。
2.依据法理生存权大于萁他权利的精神。张先生购买房屋自己居住,并且已经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其生存居住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这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规定中,故银行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购房者如果遇到上述情况,还是应该先停止装修,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然后尽快和银行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❺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比如,2007年3月甲用自己的办公楼(价值600万元)向银行A抵押贷款300万元,2007年6月甲又用该楼抵押向银行B进行抵押贷款200万元。2007年9月银行A购买了该楼,比如说银行A在购买该楼的时候,该楼的市价只值400万,此时,银行A因获得该楼的所有权,其对该楼的抵押权也自动消灭(不可能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抵押权)。这时B银行的抵押权就上升到第一位,也就是说B银行可就该楼的变现价值实现全部200万的抵押权,这对A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A的抵押权可以对抗B,也就是说B银行只能就该楼的变现价值扣除A银行300万抵押权的剩余部分(100万)行使抵押权。如果房屋的变现价值是600万,即使A的抵押权抗辩B,B也能全额受偿。
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解:如果抵押权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在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必然消灭,但这种结果又会对该抵押权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以其以前享有的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即法律在规定上不认为此时所有权人以前享有的抵押权消灭。
❻ 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
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款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❼ 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问题
你好!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法上对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有房产证记载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除外。A虽然把房屋卖给了B,但这买卖行为只在AB两人之间成立,因为尚未登记过户,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房屋的抵押权人,法律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承认并保护C的,因此这个抵押权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权,B可以清偿C,使抵押权消灭后向A追偿即可。
❽ 民法上,在抵押权问题上,先顺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如果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可以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人
您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该条款事实上借鉴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权。(2)司法解释第77条的意义仅在于允许抵押物所有人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人,防止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用偶然因素获取不当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权更加重要的积极意义就是在抵押权证券化的前提下,允许所有人抵押权作为投资标的,直接满足不动产投资市场对法律特征的需求。可以预言,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因其独特而强大的融资功能将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1)所有人抵押权制度也有可能被所有人滥用。例如,作为抵押物所有人的债务人有可能与诸多抵押权人中的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并向该恶意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结果债务人取得了抵押权,而恶意债权人获得了债务清偿,可谓两全其美。但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其他位于后顺序抵押权人深受其害:一方面,债务人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对恶意债权人清偿债务,直接削弱了对其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后顺序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的抵押权也只能临渊羡鱼,无可奈何。(2)因此,立法者应当本着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在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丰富市场交易标的的同时,注重对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益和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❾ 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的情形
甲将房子A抵押给乙,后又将房子A卖给乙,此时对乙而言,两者混同。
❿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所有权和低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对)。
解析:
1、所专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属在于同一物之上。
2、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等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