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车位保留
Ⅰ 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到期,车位还是不是我的
不是。
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就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
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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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1、小区的公共空地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假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据悉,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Ⅱ 小区地上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应该属于谁 现在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吗,谢谢
1、这要看小区地上停车位设置的不同情况而定,暂时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2、例如有的小区是停车位不足由绿地改建的;有的是一开始就由开发商报建的固定车位;
3、其实在我国整个的土地所有权都是国家所有,我们都是只有使用权;包括私有住宅;
4、小区地面车位位置使用权其实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公司负责执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觉得收费过高或者是车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6、共同商讨审议新的方案来执行当然要有过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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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该条款确立了关于小区车库的归属的一个原则,即车位车库必须根据约定来确定归属。
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有利于更大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4、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销售获利更大,则可以放弃车库的所有权,将其出售、附赠给业主使用
5、反之则可以保留车库的所有权,将车库出租给业主使用。
6、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法》承认了开发商的天然优势地位,以保障他们开发车库的积极性,缓解车库紧缺的状况。
7、另外,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了小区车位车库可以作为独立交易的客体,为业主以后自主的转让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Ⅲ 房子卖了,车位能留吗
你的车位是产权车位还是使用权车位,如果是产权车位必须和房子一起出售的,如果分开卖也要卖给小区里的业主的。
Ⅳ 使用权车位和产权车位什么区别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20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4)使用权车位保留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Ⅳ 产权车位跟使用权车位有什么不同
1、使用年限不同:
使用权车位:车位只有年使用权。
产权车位:车位有70年产权。
2、交易性质不同:
使用权车位:不可交易
产权车位:可以交易
3、所享权利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对车位的使用权,在租期届满时使用权也就灭失。
产权车位:产权人通过产权登记的方式,确立产权人对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继承权等。
4、所属人不同:
使用权车位:一般是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
产权车位:属于产权人,有产权证。
5、缴费方式不同:
使用权车位:根据物业或开发商签署协议,一月、一季度或者一年缴费一次。
产权车位:一次性缴清所有费用。
(5)使用权车位保留扩展阅读:
住宅小区各种类型车位的权属情况如下: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3、小区地上车位,建造于小区地上空间,是为了满足临时停放车辆而设置的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种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一种是开发商在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Ⅵ 产权的车位,和使用权的车位有什么区别
1、车位产权年限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内车位所在的土地容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简单来说,就是指这个车位可长期使用,且有证件证明的。
2、车位(车库)的使用年限使用权其实就是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也就是说,使用权车位是指这个车位只有使用权,一旦期限到期,就需要重新继费,不然就不能使用了。
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卫生间、走廊、过厅、楼梯》
Ⅶ 小区车位使用权归谁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权归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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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分摊说指的是依照小区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小区的公摊面积作为判断车位、车库权属的依据。一般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都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依据相关的规定,房屋的销售面积是套内面积与公用面积的总和,由摊得公共面积的业主来共同享有公用面积的产权。
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分摊范围,是我们判断附属设施所有权是否属于全体业主的基本依据。如果小区车库和车位在销售中并没有被计算在分摊面积范围之内,那么车位、车库的产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若反之,那么业主应当可以享有车位、车库的产权。这种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找到了业主与开发商间及各业主间的平衡点。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车库大多作为小区的专有部分,其有独立的产权。下所以在销售的时候,小区车库的面积一般是不计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积进行分摊的,若是进行了分摊就代表否定了车库的专有部分的属性。
同时,并非每户业主都有私家车并有停车的需求,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摊到公摊面积,对于没有私家车的业主来说也是极为不公的,亦不符合这些业主的意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车位
Ⅷ 二十年后,车位使用权怎么办
1、首先我们将车位分成两种,一种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机动车位购置协议》;另一种是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比如《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如果是有产权的车位其和住房一样拥有70年的产权,可以转卖,而70年后的产权归属,现在国内还没有定论,这里不做讨论。
2、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
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这两种车位都面临20年后的难题。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两种车位的租或售都存在法理上的问题。
3、对于列入公摊的的车位。
国家规定租赁的最长期限是20年,但是为了达到出售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在租用协议上都写明了,租20年送50年 或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拥有所购房产同等使用年限.这种车位20年后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拥有相同的使用时间。
4、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发生战争时,会被无偿收回的。
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使用年限,如不发生战争依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是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从此看来人防车位可能存在很多隐患。
5、对于合同中只写了20年的使用权的车位。20年后如果物业要求收回车位再进行出租的,从法理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种车位恐怕20年后会有被物业回收的风险。
6、对于出售人防车位或者出售公摊车位的。由于合同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这种情况,业主最好与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协商,从新订立相关合同,以免发生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无产权车位得租售国内尚无定论,这种车位类似于小产房,在无政策风险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签订的正常使用,如果政策发生变动则根据相关政策执行。
当然大家也没必要惊慌,相信国家会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的。
(8)使用权车位保留扩展阅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