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是否有土地使用权
⑴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
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
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地下车位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1、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
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
2、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
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
3、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
4、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1996 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
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
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
参考资料:网络-《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⑵ 地下停车位能否办理产权
能。
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申请办理(地下停车场车位)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房产分户图、宗地图;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地下车位是否有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有产权车位与没产权车位的区别:
1、有产权的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的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
2、有产权车位可以交易,无产权车位只能出让使用权。
一般来讲,没有产权,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都是政府强制开发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时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这时政府有权力无条件强制征用和使用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开发商把这些人防工程弄成车位来卖。他们声称是没有产权,但可以双方签合同(一般是签协议),一样的可以卖给业主,同时还可以把办产权的几千块钱省下来。
开发商在协议中,一般会写明,这是由开发商把车位租给业主十年,一次性收取业主十年的租赁费用(实际就是他们说的购买车位的房款。),超过十年之后,由该业主自由使用该车位,不用再交租赁费用了。并且业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
⑶ 车位有没有土地证
1、车位没有土地证。
2、原因:车位属于公共用地,根据房产商和物业来决定车位的。有些小区车位是购房时房地产商赠送的,赠送的平米不算在房产证、土地证上。有些小区车位是租赁形式提供车位,每年交钱给物业管理,有些小区是提供免费的停车位。有些小区是采用购买形式,但仍属于公共用地,房产商和物业是拿不出土地证的,只是户主拥有车位的使用权。
⑷ 地下停车位有产权吗
能。
《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经有权机构批准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和合同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属于商住性质办理地下停车位产权,需由开发主体申请办理房产总登记后才可办理一手分户登记,使用年限根据所在土地产权用途确定。
⑸ 如何规定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
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没有明确确定。
1、小区土地使用权如果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如果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
3、如果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
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
⑹ 请问,在小区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地下车库车位归属权
请问,在小区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地下车库车位归属权?
按现在的物权法规定是属于业主的,但实际上都被物业拿走了.
⑺ 车库和地面业主是否有使用权
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了小区车位、道路归业主。 一、先说小区内地面车位 看看房产证,里面有一栏“土地使用权面积”,如果一个小区的物业被全部卖出,就意味着开发商对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已经全部分割给业主,即开发商对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消灭,小区的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小区的地上车位当然就只能归全体业主了,这还有什么可说的嘛。如果开发商未卖出全部物业,也是按持有物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所占比例,对小区的土地享有相应的业主权利份额。业主们在取得小区内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后觉得地面车位不够分,可以把绿地也改成了停车场,那都是业主们自己的事,如果业主们的对土地的使用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规,也该由政府来管——因为土地的所有权还归国家,而开发商无权过问——因为开发商已经丧失了小区物业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开发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快丧失这些权力以获取合法利润的,否则获利便是非法所得了,卖小区内地面车位的所得就属非法所得,这相当于把属于业主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再卖一遍,政府如果打算整顿房地产市场,这就是现行。 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地面车位的权属就更不沾边,因为小区除了内几间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设备机房他们被业主授权使用和管理外,对小区的物业和土地不具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小区地面车位他们只具有行使被业主所赋予的管理义务范围内的权力。因此对小区地面车位的收费,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收取管理的劳务费,而不能是租金,劳务费金额由业主根据市场寻价或招标决定。现在很多不是这样的,原因在下面。 二、再说小区内地下车位 小区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已经瓜分完毕,但地下或建筑物下还埋藏一个没有产权——即不享有小区地面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车库,它是在政府的各种强制性的规划要求下,开发商不得以建造的,它既不能分摊给地上带产权的房屋——车库的使用权还属开发商,政府也没有强制业主必须按开发商满意的价格租用它,所以它通常成为开发商的一块心病——怎样拿它再挣一笔或作为长期的摇钱树,这是所有车位问题的根源。当然,任何人也没有权力要求开发商把地下车库当作开发必须的代价接受,开发商有权任意处置使用权属于自己的地下车库:无非是租出或售出使用权,租、售什么价?租、售给谁?都是开发商的权力。但是,除非开发商在前期规划设计上早有安排,否则,地下车库进出的车辆一般都是要捻过使用权已经属于业主的小区内土地的,这个“过路费”收多少?那可就是业主的权力了。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出路理论上是控制在业主的手上,业主们可以一辆车不下地库,把院子停满车,不够再立立体停车架,并且断掉通向地下车库的道路,让它坐蜡;不过,这样业主们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因此不妨以此为筹码,要求开发商把地下车库作价租、售给业主。而现实的情况正好相反,开发商往往通过限制小区的车位来控制地下车库的租、售价格。 另外,小区还有一种人防平战结合改建的地下车库,其所有权在人防办,业主想租就去找人防办——这是租用者与被租物的所有权者之间的对话,除非开发商握有人防办出具的代理授权证明,业主处置方式同上。 三、车位的物权法问题 以上说的是两类小区车位在典型情况下的车位权属关系,实际这里面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车位问题,只有土地使用权或地下物业使用权等的权属纠缠问题。车位就象“二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也不是完整的法律概念,不应该被扯进《物权法》。“二奶”没被扯进《婚姻法》,是因为拟法者熟悉“二奶”;车位被扯进《物权法》,说明拟法者不熟悉房地产的事务,同时还说明中国的所谓房地产律师也不熟悉房地产,所以,能眼睁睁地看着《物权法》对车位的问题改来改去,却始终拖泥带水,还与许多现行的法律相冲突。第五次审议的第七十五条说“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简直不知所云:地面上的车位、车库有没有约定都是归业主的,否则小区土地使用权交割没意义;而地下车库没摊卖给你就是约定了不白给你的,怎么个归业主法?哄业主玩儿呢。但这还只能涉及到问题的表面,具体的情况更复杂。《物权法》如果真的希望能对车位问题有所贡献,不如在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处理上下点功夫,车位问题还有望得解。 不过,仅就车位而言对《物权法》的过分苛求并无意义,即便《物权法》如众望所归,也不会对目前商品住宅小区车位的整体状况产生多大的实际改变,除非房地产律师都没长进。这个道理,经济学学的好的能解释的通,业主不愿意接受而不易理解,律师想通了也要装糊涂,而中国房地产的所谓业内人士——主要是些专搞营销策划的人士,也最多能听懂我给他们的解释:如前所说,车位就象“二奶”一样没有正当名分,《物权法》如果不打算扰乱现行法律,在车位问题上也只能说到本文所说的程度,即小区内的车位都可以成为业主的,可这也就相当于说圈养的“二奶”都可以成为老婆——这种废话怎么可能改变“二奶”整体的社会现状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