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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口述者记录者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1-03-10 11:07:14

1. 将公众人物的演说集结成书,构成著作权侵权

你好:
1、你说的这个情况,犯了一个最基本的错误,就是对著作权的定义没有界版定清楚,因权为你说的这个公众人物的演讲,不算做著作权。
2、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3、你说的“一个大学校长,每年会在开学大会时致辞。有一家出版社未经其同意,将其连续十年在开学典礼上的致辞汇编到一本书里进行出版“这个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4、虽然没有侵犯根本不存在的这个著作权,但是建议出版社在出版之前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2. 如何进行“口述作品”的版权保护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没有固定被录音或者被记录,因而发生侵权诉讼时作者在举证方面常陷入窘境,相对于其他作品类型,口述作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就并不多见了。口述作品版权保护口述作品的特点就在于其产生之初往往是基于现场即兴发挥,但一旦被载体(如速录、录音等)记录下来,就会形成书面文件或录音,但无论是文字形态还是录音形态,承载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并不会因此就变为文字作品或录音制品。如果某个速录员对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记录之余还加入了自己个性化的编辑、修改,甚至加入插图和生动说明,则又会在此基础之上形成新的演绎作品。但是速录员要发表这样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许可。那么,未经许可将口述作品朗读,是否会涉嫌侵权呢?朗读权,是指一种对作品通过公开朗读进行再现的一种权利。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朗读权是指把作品通过个人表达而让公众能够听到的权利。除德国外,日本和意大利的著作权法均明确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公开朗读权;其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法国、韩国、埃及、英国和南非,虽然没有规定单独的朗读权,但明确规定公开朗读属于表演。而在我国,著作权法既没有规定朗读权,也没有明确当众朗读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属于一种对作品的表演。网络平台则认为这种寻常的朗读根本算不上表演,实为一种复制和网络传播,因此并未构成侵权。目前这类问题如何解决在理论上尚有争议。尽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判决说理认可朗读作品也可以构成对作品的表演。法院认为,涉案有声读物实为朗读涉案作品并进行录音后形成的录音制品,被改变的仅仅是形式,其文字内容并未被改变,不属于对涉案作品进行演绎之后形成的新作品。

3. 演讲稿的著作权应属演讲者还是撰稿人,刚才开心辞典说是演讲人,但法律依据不明确,哪位大侠知道请指点迷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演讲者的情况:
1、一日,刘备为了鼓励军心,对诸葛亮说:去,召集人给我弄篇演讲稿,我要明天在全军演讲。诸葛亮回去后召集谋士绞尽脑汁,给刘备弄了篇演讲稿,刘备一看文字还较通顺,于是在全军动声动色的演讲一番,将士们大受感动,于是赤壁大胜。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很显然,刘备是法人,诸葛亮等人的创作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刘备的演讲,当然刘备承担作品出炉的责任,所以说刘备是著作权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奥巴马的演讲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写的,但是谁跳出来说奥巴马的演讲稿自己是著作权所有人,那肯定会被砖拍死。
2、诸葛亮去打孟获,心生一计,想要动摇孟获的军心,于是派张飞给孟获在两军阵前做一个演讲,但张飞那水平写的出什么演讲稿啊,就会说:吾乃燕人张飞。但张飞却会孟获的语言,蛮人和蛮人语言相通的比较快。于是乎,诸葛亮写了一篇文章,交给张飞,张飞翻译了后对孟获军姿哩哇啦一顿,孟获军不战而降。
文章的著作权是属于诸葛亮的,但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张飞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为演讲者的演讲而为创作意图的,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演讲者都是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看有些人提问说:为领导写的讲话稿或者演讲稿谁是著作权所有人,很多人认为是作者,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的,这里面也牵扯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演讲稿或者讲话稿不属于职务作品之列,因为首先创作者是代表演讲者或者演讲者单位(一般,领导都是所在单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创作的,并且目的是为了让演讲者演讲,演讲者一旦公开演讲,那么就得对其演讲的内容负责,演讲者理所当然的是著作权所有人,适用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也就是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当然,如果演讲稿未被领导采用,作者即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这时的演讲稿就成为职务作品,但其拥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撰写人的情况:
1 、赤壁大战在即,东吴将士都被曹军强大的军事力量吓破了胆,周瑜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于是连夜写成了一篇《曹军是玻璃制品之我见》的演讲稿,准备即日演讲,不料第二天箭伤发作,起不了床,隧将演讲的任务交给了诸葛亮,诸葛亮对将士们讲: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说一说他对你们的肺腑之言……
2、一日,蒋干到诸葛亮处闲逛,见诸葛亮写的一篇《三分天下论》的演讲稿不错,顺手拿起装入袖中,后蒋干去周瑜处遗失此稿,周瑜一见觉得写得不错,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讲,第二天诸葛亮怎么听周瑜的演讲是自己写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3、周瑜对王朗这个人颇有研究,写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讲稿与诸葛亮赏析,诸葛亮这人记性不错,在周瑜死后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于阵前,灵机一动,将周瑜写的这篇演讲稿对王朗演讲了演讲,王朗被骂死阵前,这事被周瑜遗孀小乔知道了,告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权。
好了,不胡扯了。演讲、演说是人的思想通过语言的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即兴的演说,我认为凡是可以表达演讲者的自主产生的思想意识的演讲,无论是事先有所准备的还是灵感突发的演讲都属于即兴的演说,但照背别人的演讲稿来演讲的人如果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是侵权行为,其演说也不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口述作品。
现在很多单位都搞演讲比赛,有的比赛者往往从网上下载一篇演讲稿背熟了就行,这种行为有可能引发侵权,所产生的演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纯属于一个法律爱好者的说法,如有认真研究之人,不妨请教专业人士,别忘把研究成果与我分享,我保证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呵呵
还有如有转载、发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经本作者一水阑珊同意,否则,嘿嘿……
现学现卖 :)。
回答者: 一水阑珊 - 试用期 一级 2-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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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演讲者的情况:
1、一日,刘备为了鼓励军心,对诸葛亮说:去,召集人给我弄篇演讲稿,我要明天在全军演讲。诸葛亮回去后召集谋士绞尽脑汁,给刘备弄了篇演讲稿,刘备一看文字还较通顺,于是在全军动声动色的演讲一番,将士们大受感动,于是赤壁大胜。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很显然,刘备是法人,诸葛亮等人的创作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刘备的演讲,当然刘备承担作品出炉的责任,所以说刘备是著作权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奥巴马的演讲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写的,但是谁跳出来说奥巴马的演讲稿自己是著作权所有人,那肯定会被砖拍死。
2、诸葛亮去打孟获,心生一计,想要动摇孟获的军心,于是派张飞给孟获在两军阵前做一个演讲,但张飞那水平写的出什么演讲稿啊,就会说:吾乃燕人张飞。但张飞却会孟获的语言,蛮人和蛮人语言相通的比较快。于是乎,诸葛亮写了一篇文章,交给张飞,张飞翻译了后对孟获军姿哩哇啦一顿,孟获军不战而降。
文章的著作权是属于诸葛亮的,但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张飞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为演讲者的演讲而为创作意图的,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演讲者都是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看有些人提问说:为领导写的讲话稿或者演讲稿谁是著作权所有人,很多人认为是作者,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的,这里面也牵扯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演讲稿或者讲话稿不属于职务作品之列,因为首先创作者是代表演讲者或者演讲者单位(一般,领导都是所在单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创作的,并且目的是为了让演讲者演讲,演讲者一旦公开演讲,那么就得对其演讲的内容负责,演讲者理所当然的是著作权所有人,适用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也就是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当然,如果演讲稿未被领导采用,作者即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这时的演讲稿就成为职务作品,但其拥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撰写人的情况:
1 、赤壁大战在即,东吴将士都被曹军强大的军事力量吓破了胆,周瑜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于是连夜写成了一篇《曹军是玻璃制品之我见》的演讲稿,准备即日演讲,不料第二天箭伤发作,起不了床,隧将演讲的任务交给了诸葛亮,诸葛亮对将士们讲: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说一说他对你们的肺腑之言……
2、一日,蒋干到诸葛亮处闲逛,见诸葛亮写的一篇《三分天下论》的演讲稿不错,顺手拿起装入袖中,后蒋干去周瑜处遗失此稿,周瑜一见觉得写得不错,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讲,第二天诸葛亮怎么听周瑜的演讲是自己写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3、周瑜对王朗这个人颇有研究,写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讲稿与诸葛亮赏析,诸葛亮这人记性不错,在周瑜死后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于阵前,灵机一动,将周瑜写的这篇演讲稿对王朗演讲了演讲,王朗被骂死阵前,这事被周瑜遗孀小乔知道了,告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权。
好了,不胡扯了。演讲、演说是人的思想通过语言的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即兴的演说,我认为凡是可以表达演讲者的自主产生的思想意识的演讲,无论是事先有所准备的还是灵感突发的演讲都属于即兴的演说,但照背别人的演讲稿来演讲的人如果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是侵权行为,其演说也不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口述作品。
现在很多单位都搞演讲比赛,有的比赛者往往从网上下载一篇演讲稿背熟了就行,这种行为有可能引发侵权,所产生的演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纯属于一个法律爱好者的说法,如有认真研究之人,不妨请教专业人士,别忘把研究成果与我分享,我保证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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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记者采访、整理的口述历史,出版的书籍版权归谁

按照你所说的,这不但涉及到版权,还有名誉权的问题,对于被采访人,人家专得同属意才行,不过既然接受了采访,一般都会同意的。然后才是版权的问题,既然被采访人同意出版,立个协议后,版权应该是记者的,但是被采访人应该具有最终解释权,也就是有些东西被人诟病了,被采访人应该有解释的机会。我记得的就这么多了。

5. 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属于谁

每个人的传记可以自己写,要是自己动笔不了的还可以找人代写。但是因为个人传记是根据自身经历纪实的,找人代写的话,有些人就没法确定著作权的归属。那么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属于谁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属于谁找别人代写的个人传记著作权归属,实际上得按如下确定:1、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权属。即传主与执笔人之间就著作权权属问题的约定能够直接决定传记类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根据署名确定权属。传记类文学作品虽有其特殊属性,但归根结底还是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传主和执笔人就权属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权利归属的规定,也即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是没有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3、参照适用合作作品权属的规定。传记类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往往是传主本人进行口述并提供资料和线索,再由执笔人进行整理、分类和集中撰写。按规定,个人传记属于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执笔人和传主本人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对于个人传记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其实,代写个人传记的,要是在一开始就没有说清楚,那么后面对著作权的归属纠纷就会很多。实际中,如果因为传记的著作权归属产生纠纷的可以双方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 一人口述一人记录出来的作品属于著作权中的合作作品吗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作品是当事人智力创作的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一人口述一人记录出来的作品不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应该归口述人,除非另有约定。

7. 版权登记 口述作品 留存样本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其保护期限为公民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该作品著作权归单位所有,则保护期限为作品发表后50年。但是,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件屡屡发生,各种抄袭作品、盗版制品充斥着市场,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为了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31日又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法》(国权[1994]78号),决定试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同时,《计算机软件登记法》也相继出台。至此,在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方面,我国已形成了基本完整的法律体系。版权登记将版权保护的具体工作落到了实处。只有进行了版权登记的作品才能更有效地得到保护,申请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品登记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登记手续: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在作品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保证书,交纳相应的登记费,在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者,即向作者颁发当地版权局印制的《作品登记证》。该证在中国乃至在《世界版权公约》所有成员国内都是有效的。

8. 什么是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指的是作品

您好: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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