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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发布时间: 2021-03-10 10:01:37

A. 知识产权法中,什么是机械表演权如何理解。

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我国著作权人以机械表演权。机械表演是相对于现场表演而言的。所谓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而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机械表演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再现表演。但是,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对著作人表演权的保护仅限于现场表演权。1991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第五条中对表演的界定是“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这就明确排除了著作权人控制机械表演的权利。

B. 根据《著作权法》,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

表演者权,具体来说是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现场直播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C. 什么是知识产权什么是著作权谁来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特征:
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⑵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⑶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⑷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⑸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三、著作权概念: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1] 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四、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和我国参加的国家条约等。

D. 演员合同的知识产权归演员自己所有还是归公司 还是归出品方 演员有权利不受限制的自己使用知识产权么

根据《著作权法》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关于该法条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按照文意理解,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制片方所有,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获得报酬的权利
所以演员对影视作品是不享有著作权的。很常见的一个例子,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去ktv点歌的时候,一部影视作品嗯的演员演唱的主题曲所播放的mv有时并不是该影视作品的画面,那就是因为该演员对该影视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所以他无权播放该影视作品的画面。

E. 表演者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F. 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你说你是跟舞蹈编导一起合作完成的,你得确认你对该舞蹈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投入的精神劳动,证明你与该舞蹈编导共同创作了该舞蹈,你与他为该舞蹈共同作者,共同享有该舞蹈的著作权。
否则,你只享有对该舞蹈的表演者权(与表演权是不同的哦):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的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 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G. 汇编权和表演者权的界定和内容是什么

汇编权和表演者权的界定和内容是什么?一、表演者权的含义是什么 汇编权和表演者权的界定和内容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表演者权属于作品领接权的一种,主要是依附于对作品的演绎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汇编权和表演者权的界定和内容是什么一、汇编权行使及汇编作品著作权界定问题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二、表演者权的含义及内容表演者权属于作品领接权的一种,主要是依附于对作品的演绎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表演者权作出了相关定义,同时也详细介绍了表演者权的相关内容。接下来,就由八戒知识产权小编详细介绍一下表演者权的相关知识吧。

H. 知识产权法:表演者权中的复制、发行权与首次固定权有什么不同啊

你竟然说到了首次固定权
难道看的是王千的书么?呵呵
复制权发行权很好理解啊
至于首次固定权
指的是表演者表演作品时,许可他人录制他的表演的权利
比如一名歌手在表演
那么他可以许可一台摄像机拍摄他的表演
那么他的表演被首次固定了下来
所以叫首次固定权、
其实性质上和复制权是一样的
但是特指第一次固定
规定其的意义在于
如果表演者表演的是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作品
比如很老的过保护期的歌曲
那么其实该表演作品已经不能受复制权保护
这时候就只能受首次固定权保护

I. 知识产权法学的问题,关于舞蹈作品。

这种观点欠妥。著作权以独创性为前提,只有具备独创性才称之为作品,这一定义在著作权法和实施细则里面有。一项创作经过表演,并不能证明其已经产生了著作权。若经表演的创造都认为具有著作权的话,那比如一个人创作了一个不具有独创性的动作,找个人表演下就能使其具有独创性,显然是有问题的。著作权是表演者权的前提,表演者权的基础是著作权。
你的反推在逻辑上存在问题,你所列出的教材中的话是真命题,若一个命题为真,只能推出它的逆反命题为真,而不能推出其逆命题为真,这是逻辑学上的知识。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J. 我的电视台的主持人,这样算侵权吗

剧我现在所学所知,你的情况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法问题。你虽然没有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但是你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你也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问题。这也是你的主要问题,首先,单位未经过你的同意,而且又不是工作需要或者合同的约定,以你的肖像做赢利活动的宣传显然侵犯了你的权利。其次,他们利用你的表演没有经过你的同意,也没有支付报酬,同样是侵权的。
对表演者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是首次公开表演后50年的12月31号。
你的问题可能在其他的法律中(例如关于广播、电视、广告的法律)也有涉及谈到,但我只是以我现在所学的来解释,而且你说他们利用你的肖像和声音其实
就是利用你的表演做广告,这是你的表演权。
如果有说得不对的地方还希望后来者发现指正!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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