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律意识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的关注法律,不断的学习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来,有读者问到著作权与版权的问题。著作权就是版权吗?下面八戒知识产权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著作权就是版权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著作权就是版权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为什么说: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著作权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关于著作权就是版权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Ⅱ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这是一个合格公民的必然要求,以中学生为例,结合当前我国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基本状况,结合当前法律教育途径单一的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拓宽法律教育途径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
(一)结合德育工作培养法律意识
结合德育工作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比较重要的一个途径。在当前的中学教育中,德育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获得了中学生的普遍欢迎。因此,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与德育工作结合在一起就显得极为有效。对于这两方面的结合来说,主要就是依托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来进行的: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来说,其和德育工作存在着密切联系,在进行德育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比较重要的一环,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德育内容,提升了中学生法律意识也就能够提升其道德修养水平。对于这种具体的结合来说,其可供选取的方式和手段是多样化的,比如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就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方法,这种形式也是德育工作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基本手段,对于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备较强的推进作用。
(二)结合课堂教学培养法律意识
作为中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重点结合相应的教学过程来培养法律意识也是比较关键的一项基本措施。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结合思想品德课程进行法律意识的渗透。思想品德课程涉及大量的法律知识,在对这些法律知识进行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合理设计,避免出现流于形式的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该在其他学科的教学过程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比如在语文教学过程中,就可以结合相关内容进行延伸,让中学生在领略文学魅力的同时增强法律意识。
(三)借助家庭教育培养法律意识
对于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来说,必须有效拓展法律教育的途径。相对于原有学校课程这个单一模式来说,合理地引入家庭教育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这种家庭教育手段的引入对于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学校教育中,教师不可能针对所有学生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很多学生都有一些法律困惑,这些困扰的有效解决就需要依托家庭教育。很多法律知识对于家长来说是比较熟悉的,因此,家长就可以把这些法律知识较好地传授给中学生,促使其增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Ⅲ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信息传播的高效性,而且纸媒印刷的成本较高,很多人选择在网络上发布文章,但是网络信息的复杂性,使网络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侵犯著作权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首先,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点,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第二点,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第三点,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的。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也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保护措施可分为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Ⅳ 中国人版权意识为什么这么差
法律意识浅薄。还有就是素质不好。在利益面前往往没有考虑到别人的感受。
Ⅳ 怎样才能增强整个社会的版权意识
首先,应该让人们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怎样去维护因为告诉他们版权包括什么样的范围,他们的版权问题受到破坏的时候应该怎样去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什么样的办法让他们解决这样的问题。
Ⅵ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对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改编、复制、播放、发表或者进行抄袭、剽窃等,从而对著作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时有侵犯著作权纠纷或争议发生,著作权人遇到侵权事件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而自认倒霉,或者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其受到侵犯时,应当像自己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一样,理直气壮地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侵权人针对其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人身、精神、财产所造成的侵害程度和范围而承担的一种相应的补救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对某些严重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还破坏了国家的书刊、音像、演出、广播等事业的行政管理,扰乱了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秩序,在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尚需承担的接受行政处罚的责任。
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最初没有规定著作权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这可能与当时对侵犯著作权的某些严重性,特别是对社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关。然而不久,国家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4年后的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一惩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单行法。到了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法典时,正式将这一单行法纳入新刑法体系之中,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重要内容之一。
Ⅶ 著作权是版权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是什么
随着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公民更加的关注法律,不断的学习普及法律。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日来,有读者问到著作权与版权的问题。著作权是版权吗?下面八戒知识产权的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是什么。著作权是版权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所以说,从法律的上来讲,著作权就是版权。为什么说: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无论称著作权还是称版权,其规定的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来看,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其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文字作品,也包括其他作品,还包括邻接权的内容。称版权法的国家,保护的内容主要也不是出版者的权利,而是作者的权利,其保护的客体和称著作权法的国家基本一致。因此,称著作权法还是称版权法,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其细微处可能有点差别,但从实质看,两者的含义是一致的。第二,在国际法领域,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是通用的,可以互换。如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发起的伯尔尼公约,其第二条两款中使用author’sright,日文转译为著作权,在该公约英文文本中,这几处都换为right,日文转译为版权。第三,从我国的使用上看,著作权一词和版权一词也是通用的,其含义一致。对英文中的right,香港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版权,台湾地区的作者一般译为著作权,我国大陆的作者有的译为版权,有的译为著作权。从撰写的论文和出版的图书来看,虽然有的冠以著作权法有的冠以版权法,但研究的问题是相同的。著作权作品形式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关于著作权是版权吗?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Ⅷ 为什么国内的版权意识这么差
很多人没有养成为知识版权付费的习惯。看vip电视剧想看免费的,看小说不想付钱内,看容盗版的。这些空子,让很多商人有利可图,比如说买vip电视剧全集多少钱,电子小说几块钱一本,相比正版的“高价格”,便宜的更吸引人,说到底是利益问题。
Ⅸ 网络版权保护有哪些依据
(一)保护的法律依据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第二,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第三,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二)保护措施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2、法律手段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先后出台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人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当网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采用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途径对其损害予以补救:(1)行政救济。根据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及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负有对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与著作权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我国海关同时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等同对待在对知识产权进口环节的保护的同时,还进行出口环节的保护。(2)仲裁救济。我国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著作权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时效短,成本低,效率高,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立法机关把仲裁制度规定为解决著作权合同纠纷救济的重要途径,是非常有必要的。(3)司法救济。第一,行政诉讼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是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如果被处罚人不愿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民事诉讼救济。根据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①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②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③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刑事救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司法救济,是指侵犯著作权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救济手段。该罪的特点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道德调控网络是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新领域。法律的共性不能完全涵盖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特殊性,技术的受动本质要求人类对其予以理性的应用,道德作为人类一种主体的自律机制,能克服技术与法律的弊端与不足,时刻约束和监督网络主体的行为。因此,网络著作权保护还有赖于加强道德的规范与调控:首先,要建设完善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强化信息伦理教育,倡导网络行业自律。引导人们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公正平等地利用和传播信息资源,理性地权衡自己的信息使用行为,在更广泛、更基础的层面上保护网络著作权。最后,完善网络道德原则。第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网络作品使用中产生的道德危机要求网络各方彼此相互尊重,恪守网络诚信。第二,坚持公平正义原则。明确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信息共享和信息独有之间寻找一个“度”的考量。第三,坚持主体性原则。网络不同于现实生活环境,其道德约束力完全来自于主体具有的道德意识和判断,不单是要求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选择权和决定权,更重要的是要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