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域使用权的前提
❶ 海域使用争议未解决前,海域动迁赔偿款可以发放吗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征收海专域使用金是属实现国有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违反规定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对无故拖延、恶意拒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缴纳,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一律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将按规定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❷ 海域使用权怎么设立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法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述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前述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❸ 自然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
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用海预审
第十一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❹ 想问一下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作用,还有要如何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审批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的初审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是
受理范围
1.填海、围海项目用海;
2.七百公倾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
受理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明确;
3.符合海上交通安全;
4.符合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5.经海域使用论证可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例。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限制性条件
选择方式
1.直接申请;
2.招标投标;
3.拍卖。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宗海图(十份);
3.计划发展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意见;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及评审意见;
5.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6.防洪治导线以内的用海项目,须提供水利部门防洪规划同意书;
7.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8.有关资信证明材料(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身份证等,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直接上报国家海洋局的一式五份;
10.如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提供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变更协议书。
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县海洋与渔业局
责任科室
海洋综合管理科
审批决定机关
省政府或国务院
审批流程
受理(申请人申请或经区政府初审上报)—承办(海洋综合管理科审查)—现场检查—公示(海域使用在报刊媒体上公示)—审查(局领导审查意见)—初审(上报市政府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办结(省海洋与渔业局)
办结时限
60工作日
发文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
是否有年审
按年计征的有年审,一次性计征无年审。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各个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表格下载
海域使用申请书
❺ 没有海域使用证允许收海域使用金吗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征收海域使版用金是实现国有资源性权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违反规定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对无故拖延、恶意拒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缴纳,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一律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将按规定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❻ 办理海域使用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才能申请到什么地方递交申请
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到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如县海洋局。
❼ 海域使用权评估需要什么资质办理相关资质需要什么条件什么办理流程谢啦
海域使用权评估需要证券评估资质,因为是受中国证监会监管。
❽ 如何办理海域使用许可证
向海域所在抄地的海洋管理局袭申请,用海单位填写《海域使用申请报告》,说明使用项目、投资规模、地点、面积、报街道渔业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后上报区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科,汇同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实地测量、批准后发给《海域使用许可证》,领到《海域使用许可证》同时到养殖科办理《海域养殖证》。
❾ 申请海域使用权需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海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九条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提出初始登记。
第十条 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四)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进行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二)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
(四)因行政机关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六)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
(七)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应当在有关文书生效或者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但依法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❿ 海域使用权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不予续期
在制订《物权法》时,已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缴费续期的问题,放弃了“无偿自动续期”的方案,采用了“自动续期”条款,回避了无偿自动续期,为以后的缴费续期,留下了法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