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版权诉讼
⑴ 关于快版起诉微信公众号文章的版权问题
建议沟通和解,对方能够起诉你的话,肯定是掌握了充分的证据。
即使删除文章注销公众号,相关页面应该也进行了证据保全。
⑵ 杭州快版侵权敲诈是骗子吗有多少人收到他们的诈骗电话
除了快版权,现在还有很多像文章无忧等所谓的维权公司都是一帮靠敲诈勒索微回信平台公众号答文章起家的流氓骗子公司,一篇文章敲诈勒索几万块,他们只是针对敲诈勒索微信公众号平台,而对同样文章被上百家转载的网站却不敢起诉。
建议所有被快版权、文章无忧等公司敲诈勒索过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应该联合起来反诉这些流氓公司,必须扼制这种流氓公司的违法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是基于网络信息传播而产生的一种非纸质的著作权,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扩散更广更快,这就导致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知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1、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4、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⑷ 版权诈骗
不需要理会,如果是法院开具的传票,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即可。
私了这种事情是不可以的。回因为有可能会继答续勒索。
在网络上公开的文章,都明确标明不能转载,如果转载的明显是侵权,不过互联网上的这种侵权很常见,一般没有几个回去起诉你的,因为这个起诉的时间太长,又得不到什么赔偿,一般都是要求把转载的文章给删除掉就可以了。
⑸ 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怎么处理
作者图书想要出版就需要经过出版社来进行出版,那么在与出版社发生了相关纠纷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八戒知识产权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了解。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和解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二)调解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三)仲裁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四)诉讼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五)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第四十七条所列的八种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
⑹ 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维权主要在哪些方面
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维权主要在哪些方面,著作权的类型比较多,电影、电视、音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设计图等等都受著作权法保护,侵权方式也很多,线上的、线下的、复制的、冒名剽窃的、同人作品涉及修改权的,那么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维权主要在哪些方面?互联网上的SEO互联网上的著作权维权主要在哪些方面?一、法律落后于技术人类花了几百年时间建立了著作权产业的商业模式,简而言之就是靠复制内容收费。但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出现后,复制和传播变得无比简单,以往该商业模式借助于复制、发行的壁垒销售复制件进行收费,但互联网的出现使壁垒成为了被绕过的马其诺防线,此时,对这种模式进行保护的著作权法也面临更新的问题。二、查明侵权者的身份难既然要维权,就得借助法律,但这时就会发现,很多时候,你无法查出侵权者的身份。互联网天生就是匿名的,所以网上注册一个用户就能发言,小用户人微言轻也就算了,微博、微信上的一些大号,粉丝或订阅者上百万,但背后谁在运营,大多数人不知道。三、侵权赔偿低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赔偿低不是新闻,偶尔看到赔偿高的案件才是新闻。目前司法系统的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口号:与国情相适应。国情是什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一部热播的电影被盗播才判赔两万,文字作品的侵权案按稿费的标准赔偿,但稿费的标准还是上世纪制定的,相当的低。四、避风港规则被滥用避风港规则指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合理时间内删除其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可以免责的规则。
⑺ 哪些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要收集什么证据
在我国,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犯著作权要承担责任,那么哪些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要收集什么证据,关于著作权侵权诉讼收集哪些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哪些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休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报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治理部分责令休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治理部分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划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划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家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划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划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划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治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划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著作权侵权诉讼收集哪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对可以用哪些证据确定权利人,可以用哪些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划定,因此大家在向法律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留意收集这些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正当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实,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2)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实的除外。(3)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什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4)公证职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划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著作权侵权时有发生,且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但是侵权救济过程却十分的复杂繁琐。要想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好是能够多了解一点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内容,有针对性的来预防,才能事半功倍,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⑻ 昨天收到了一封来自杭州快版权的通知函说我们侵权,是16年发的文章。
在此建议所有收到天价侵权函的小微公众号作者,首先不要害怕麻烦,其次不要害怕应诉,最后不要屈从对方淫威。待对方起诉后,按照流程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官网注册账户,然后通过网上应诉举证。申明所转载文章的浏览量、转发量,证实并未对对方造成损失,以及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转发,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并道歉,要相信法院会按照事实给出公正的判决。
⑼ 知识产权盗版构成起诉条件有哪些量刑的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方面的若干规定
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版权保护,加快以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为基础的产业发展,已成为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通过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从产权的角度予以法律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文学、艺术和科学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激励了人们的创作活动,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通过人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获得的,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加强版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工作。什么是侵权?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的权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根据情况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与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力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打击非法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知识产权版权保护领域中实行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版权保护体系。我国知识产权版权方面基本权利的维护,很多要依靠民事诉讼来实现。各种侵权盗版行为作为违背社会文明基本准则的一种不良文化现象,伴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愈演愈烈,打击侵权盗版的活动不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12年,荣获诺贝尔文学奖的莫言的文学作品被盗版的图书频现,引发权利人维权呼声。莫言荣获诺贝尔文学奖在国内掀起一轮购书、读书热潮,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铤而走险,未经许可非法印刷、批发和销售莫言作品,一些网站非法提供下载莫言作品。严厉打击热播、热销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是对内的需要,也是对外的需要。这些作品如果保护不好,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现在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莫言作品的维权,使全社会进一步提高了版权保护意识。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不断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对出版物印制环节源头治理和销售市场清理规范。在打击非法盗版的过程中,法律手段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和补偿,关键还是要靠全社会大众的觉悟和监督,共同打击侵权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打击侵权盗版方面,中国一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在对网上一直受大众关注的“天线视频”网站侵权案件的法律判决就是很好的例子。该网站以免费向公众提供高清影视节目在线观看、互动和搜索为主要经营业务,而且很多影片是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侵权播放的。因此,该网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犯罪行为。2012年7月份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认定该网站主办单位北京赛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网站法人代表陈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网站的其他负责人也做了相应的判决与罚金。这起案件是我国以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起完整、典型的重大网络侵权案件。其涉案作品之多、侵权规模之大、均为我国历年版权案件之最。此案件的成功查处,打击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犯罪行为,使网站视频侵权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三、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随着我国每年以出版行政部门为主导的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中,有效遏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制售侵权盗版的势头得到控制。但不容忽视的是依然有一些人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下传播侵权盗版现象逐渐增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类型也多种多样。在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狡猾隐蔽,涉及的地域更加广泛。为此,仅靠“扫黄打非”部门彻查、严惩显然还不够,这需要调动全社会大众的参与,引导公众自觉加入到“打非”行列中来。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登载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使公众认识到盗版之害。让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形成“盗版人人喊打”的势头。“扫黄打非”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管。清查市场和监管网络,增强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要管理好印刷企业,开展印刷企业专项治理行动。严查运输环节,深入检查公路、铁路、航空等。要开展对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的专项治理行动。中国政府连续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之一的“剑网”行动,重点领域是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软件等。还有“双打”专项工作也对侵权盗版活动形成了有效震慑。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不仅需要公安、执法等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权利人的配合。维权是手段,推动作品传播和促进产业发展才是目的。要引导社会力量大规模打击盗版,对侵权采取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和刑事报案等方式,多角度动员依靠所有力量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四、关于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思考
如何更加有效地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经济、文化秩序和法律尊严,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提高人们的职业道德,以德经营,使百姓增长维权、自保能力,拒绝盗版,揭发检举不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侵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大众依法享有智力成果权。要尊重自己、他人的权利。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当合法权力被侵害时应依法维护。
近年来社会上凡有轰动事件、焦点事件发生后,大家一窝蜂地仿制、仿冒,搭便车,抢占市场。这种跟风现象的背后有投机心理。人们早已知道利用知识产权来闯市场、搞经济了。国内企业既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产品和品牌,获得企业发展的空间与市场,也要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以及对我国形成的压力。研究国际公约和他国法律,以纯熟的司法对策应对。
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谁动了你的知识产权?”微软的比尔・盖茨曾提及中国的盗版问题,起诉过多家使用盗版微软软件的中国企业。盗版经营活动猖獗,主要原因是盗版经营可获暴利。文化行政处罚数额偏低,有些法规操作性不强所致。希望有关部门在打击盗版时没收盗版经营者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目前在处理盗版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中,一般是以非法所得作为处罚基数,有的违法盗版者因为无法认定其非法所得金额得不到行政处罚,使盗版经营者钻了政策的空子侥幸逃脱。仅没收非法出版物难以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活动的效果,对打击盗版经营活动不利。对于盗版违法经营者要使其无利可图,真正从源头上杜绝侵权盗版的行为发生。
目前,图书盗版制假技术乱真,市场上流通的盗版图书印刷复制品,普通人仅凭感官很难识别。笔者认为,政府版权部门设定些盗版出版物的专业鉴定机构,以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在互联网已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影响广泛。数字网络技术的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复制容易、传输隐蔽等特点,也给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互联网侵权盗版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难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侵权惩罚手段及措施力度不够,因此还需要提高处罚标准,增加惩戒手段。要严厉打击盗版,健全和完善保护正版。改进市场管理方法,学习国外先进管理方法,建立严格有序的市场运行模式,不让盗版者有利润空间。
中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提高了,而法制观念和正版意识相对滞后,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对打击盗版的投入要增加。现在买正版享受的服务与买盗版的差别不大。要让买正版的消费者能享有更多更好的服务,要求企业和销售者完善服务体系。另外,正版产品的价格太贵是盗版猖獗的主要原因。要在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网络几个方面联合起来,在速度、时间和发行手段上找到抵制盗版的办法。互联网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小,知识产权的侵权也更加全球化。网络犯罪是一种无国界的犯罪。一旦发现侵权盗版的线索必须快速追踪,否则这些数据就会消失或者服务器会转移。要成立版权侵权调查取证服务机构,使权利人的证据收集更加合法、容易被法院采信。打击侵权盗版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这关系到权利主体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⑽ 高级抄袭是否属于著作权纠纷
现在我国政府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越来越重视的,很多公居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重视,而抄袭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但有些人抄袭的水平是很高的,那么高级抄袭是否属于著作权纠纷?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高级抄袭是否属于著作权纠纷一、高级抄袭是否属于著作权纠纷高级抄袭是不是著作权纠纷,主要认定高级抄袭的行为属不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属于侵权的,就是著作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有: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2、接触与相似原则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在判断两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谓实质部分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模仿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实质部分,怎样判断实质部分,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探索。二、著作权纠纷怎么解决关于著作权纠纷如何解决,实践当中,一般有以下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以及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1、和解。和解由当事人自行启动,不受司法程序、法官职权的直接约束和支配,现实生活中有些著作权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已经有判例予以明确,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判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和解,从而使得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最小化。2、调解。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纠纷当事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3、仲裁。仲裁,是依据仲裁条款由仲裁机构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行为。仲裁程序类似于司法程序,但又比司法程序简单快捷。4、诉讼。诉讼是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式中,诉讼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也最为重要。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包括下列四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