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04任务0001
A. 知识产权编号: 4582755
B. 任务书的知识产权
1、所设计来的作品应为原创,自未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他人著作权,由提交者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2、作品一经采用,所有权、修改权和使用权均归项目发布方所有,威客不得再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设计作品(成功案例展示除外)。
3、征集结果公布后,未采用的作品即可自行处理。
温馨提示:
1、请留意参与项目的结束时间,以免疏忽错过。
2、请尽量提早上传方案。为不耽误更多威客的时间,客户在有满意方案之时可能提前宣布评标。
3、在未收到本站管理员通知,或还没有正式宣布中标的情况下,请不要把作品(方案)的源文件发给任何人。否则,一切责任后果自行承担。
4、如发现中标方案抄袭或者作弊请及时通知任务书工作人员。
C. 知识产权的题目,哪位大佬能解答一下
的,产权你可以咨询一下相关的律师,也可以去查阅相关,文献或者是书籍,或者是,可以咨询下自己的老师对于这方面的理解,都可以帮助到你。
D. 专利说明书以前的格式没有像0001,0002这样的写法,是不是有电子申报和窗口申报的区别。
以前不是电子提交时,段落编号是申请人自己加的。现在不用加。现在公开的带有段落编号的是电子申请CPC客户端自动添加的。代理人协会曾经发过有关的通知。
http://www.acpaa.cn/article/content/201001/1982/1.html
《关于说明书中不得含有段落编号的业务通知 》
各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文件的数据加工过程中发现,部分代理机构提交的纸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自然段前带有段落编号,给专利局申请文件代码化数据加工和审查工作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为配合专利局电子审批系统的顺利上线和适应今后审查模式的改变,从即日起,要求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纸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不得含有任何形式的段落编号。
请各专利代理机构配合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010 年1月11日
E.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大民四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某大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凌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该校教师,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清恬园14号2-2-1。
委托代理人吴珊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18号4-4-1。
委托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方舟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接某、吴珊某,被上诉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方舟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与大连某某大学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合作协议》,大连某某大学委托我公司完成航道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等工作。我公司按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并将成果交付给大连某某大学,该软件已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验收。大连某某大学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大连某某大学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
大连某某大学原审辩称,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附件技术规格书第5条约定“系统验收时某某方舟公司应提交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我校不得已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故我校无义务支付剩余款项。二、2010年9月20日的验收是对我校负责的整个项目的验收,而非对某某方舟公司开发软件的验收,通过验收不等于其交付的软件合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连某某大学作为受托方之一与案外人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接受该航道局的委托对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建设示范工程网络设备购置、集成与应用软件开发标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连某某大学作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为乙方,就乙方协助甲方开发上述标段(简称SZHD-04标段)的部分项目一事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与乙方相互协作完成SZHD-04标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内容:(1)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2)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3)航标遥测遥控标准的编制;(4)对用户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整个项目以及与业主、关联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工作;(2)负责向乙方提供SZHD-04标段合同中与协作项目有关的内容;(3)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发过程中所需的关联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测试产品;(4)负责向乙方提供详细、准确的协作项目的技术规格书,并经双方签署;(5)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协作开发费用40万元整,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研发协助工作;(2)乙方应统一服从甲方的项目管理和调度;(3)乙方保证协作项目要完全达到SZHD-04标段合同和双方签署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协作项目。4、甲、乙方协作完成本协议规定项目内容的时间为SZHD-04标段合同开工后的三个月。5、协作项目的验收标准为SZHD-04标段合同和双方签署的技术规格书。6、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协作项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款项……(3)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协作费用的,乙方有权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追索违约金。……10、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的附件技术规格书第5条“系统开发计划”规定“系统开发周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统采用分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统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统全部功能的现场测试工作,阶段验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统验收。验收时提交如下材料与文档:a、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b、系统开发文档,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计划及测试报告等;c、使用手册(含联机帮助)。(8)2月28日,系统竣工验收。”甲、乙双方代表均在协议上签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系统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连某某大学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项目协作开发费用20万元。大连某某大学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统功能软件的源代码”为由未按照约定于2008年2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并至今未付剩余20万元开发费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职员王勇给大连某某大学项目负责人王德强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老师:您好,这是南京项目的最新源码,请查收……”,该邮件的附件是一个名为“航标业务系统(源码)081230.rar(4.7M)”的压缩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交通部拟在2月末或3月初进行长江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现杨老师已到南京准备验收材料。因贵公司所承担的航标通信模块和业务管理系统的源代码一直没有提交给我方,给我方和贵方的信誉造成了影响。希望贵司能够按照我们双方的协议提交全部源代码,以免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给王德强回复邮件一封,内容为“1、关于源码,我们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发到了您在雅虎的邮箱中,当时的原因是交通部验收工作,之后验收成功。2、2009年每次询问关于20万余款回款的问题,您都说验收结束,等待南京的审计工作,对于我们来讲,在该项目上的培训、验收工作已经结束。3、我们目前在坚持做售后服务工作……4、请贵方将项目余款20万元结账,以支持我方在该项目上的售后服务工作,不然我方将无力支持该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届时后果自负。5、关于20万项目余款的结账日期,请给我方一个明确的答复。”2010年2月2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项目将于2月28日完成交工验收并运行一周年,交通部拟在三月初举行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特此告知。”在该封邮件中,大连某某大学未再提到源代码一事。诉讼中,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职员王勇于2008年12月31日发送给王德强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081230.rar(4.7M)”系双方合同约定的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源代码。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通过了交通运输部的竣工验收。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作协议》及其附件技术规格书、(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20678号公证书、银行电汇凭证、记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经完成开发任务,大连某某大学理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开发费用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开发费用为40万元,大连某某大学在支付20万元之后,剩余的开发费用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剩余20万元开发费用的义务。大连某某大学逾期付款还给某某方舟公司带来了相应的利息损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连某某大学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大连某某大学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系统验收时某某方舟公司应提交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义务,其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验收是对其负责的整个项目的验收,而非对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的验收。验收通过不等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软件合格”的抗辩意见,因大连某某大学委托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属于其负责的整个项目的组成部分,如果该部分未通过验收,整体工程也不可能通过验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举证证明其向大连某某大学提供了项目的源代码,而大连某某大学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软件不合格、源代码非合同约定的源代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行组织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故对大连某某大学的上述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某某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某某大学负担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 070元。”
宣判后,大连某某大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编制和技术培训,其应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其交付的技术成果必须经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并由双方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某某方舟公司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功能软件和源代码等文档,也未通过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原审法院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邮件方式递交源代码的事实,而没有审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并就此认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判令大连某某大学支付款项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码并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仅提供电子邮件证明其交付源代码,并未证明附件中的内容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源代码以及该源代码是否符合技术指标和功能指标,也未证明验收合格,且大连某某大学对其交付的源代码并未认可。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原审法院认为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系合法源代码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方舟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大连某某大学称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不合要求,采用了他人开发的软件,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也与其在电子邮件中的表述相矛盾。二、大连某某大学否认收到了源代码是为其赖掉20万元后期款制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三、原审判决对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诉人的证据已经足够,无需进一步举证,大连某某大学应当举出足以推翻现有证据的相反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四、原审判决对双方公平合理,可以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证明整个项目的金额是1192万元,某某方舟公司负责的部分仅占全部项目的3.3%,整个项目的验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负责的项目合格,而且大连某某大学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软件的开发;
证据2、源程序光盘,系大连某某大学自身完成,证明验收项目并未采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个项目的验收通过并不证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验收合格;
证据3、(2013)大证民字第41591号公证书,内容为2008年11月25日大连某某大学已经明确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负责的通信和业务系统源代码,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码,证明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码;
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不同意对大连某某大学二审开庭后提交的所谓新证据进行质证。一、上述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之前的说法相互矛盾,是伪造的证据;二、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是大连某某大学单方的事情,与双方合同履行与否无关;三、上述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系大连某某大学与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大连某某大学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该证据并被原审法院采信,不应在二审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重复认定。证据2系本院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大连某某大学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关于其自行研发案涉软件的相关证据,但由于该证据为电子数据光盘,具有容易修改且无痕迹的特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某某方舟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而且该软件成果本身不能证明其研发主体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中的邮件已经履行了公证程序,其真实性应予认定,邮件内容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软件交付问题的沟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虽系二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但大连某某大学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鉴定申请书,后被本院司法技术处以没有适格鉴定机构为由拒收,由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大连某某大学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材料即王德强电子邮箱于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电子文件的输出电脑未做过清洁度检查,无法认定该检材来源的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连某某大学的王德强给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您好。前期发来的(通信和业务系统)源代码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决方案文件等,请王经理与今天中午前发给我,以便提交给用户。现在验收材料就差这两部分源代码没有提交,这样势必要影响验收前的软件系统专家测评会的召开,从而影响验收进程。请王经理配合做好源代码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开某某航道项目的专家评审会和进行工程验收,通知已发。请王经理将航标业务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码于17日前发给我,以供用户(监理)验收。另请王经理安排汪波于25日到南京报道。谢谢。”2009年2月23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附件是26日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议程,27日交工验收议程,请王经理收悉。此次验收关系重大,请王经理以大局为重,出现差错你我都承担不起。希望我们都善始善终,尽快安排汪波到现场,把此次验收工作做好。”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王德强进行了询问。王德强认可通过验收的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界面,且其从未将自行研发案涉软件的相关情况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认为,某某方舟公司与大连某某大学就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开发事宜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案涉软件开发义务,某某方舟公司对该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公证书的内容,其已于2008年12月31日将最新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电子文件发送给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直至2010年1月还在坚持做售后服务工作,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于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员参加26日的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和次日的交工验收,并于2010年2月2日邀请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经理参加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结合2010年9月20日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通过交通部竣工验收的事实,可以认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经交付了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并通过验收,已经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然而,举证责任分配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大连某某大学主张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关于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大连某某大学主张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功能软件和源代码等文档,也未通过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关于项目交付时间问题,尽管《合作协议》附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于2008年2月20日进行系统验收,但《合作协议》约定某某方舟完成项目完成时间为SZHD-04标段合同开工后三个月。鉴于案涉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为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整体工程的一个子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受到整体项目进展程度的约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软件开发工作需要大连某某大学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并服从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管理和调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码的时间早于这一时间,大连某某大学在2008年11月25日的邮件中亦予以认可。同时,大连某某大学在与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中从未对交付时间问题提出过异议,应当认定其对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大连某某大学不得再以该理由拒绝支付开发费用。关于验收问题,《合作协议》附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由用户指定的第三方对系统软件的功能及技术指标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和检查结果符合验收条款要求时,双方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尽管双方当事人没有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但大连某某大学的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户满意就认为验收合格。而且,根据大连某某大学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电子邮件内容,大连某某大学已经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员参加南京航道局组织的整体项目验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担的子项目未经过签字验收的责任并不在于某某方舟公司,而整体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可以认定该子项目的验收合格。
大连某某大学抗辩称通过验收的项目系其自行组织人员研发的,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从案件事实来看,《合作协议》约定大连某某大学在验收合格后支付40万元开发费用,而大连某某大学于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约完成系统全部功能时已支付20万元开发费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复催要剩余开发费用时其从未提出过已放弃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而由其自行研发,也没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于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邀请其参加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及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显然有悖常理。并且,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亦认可通过交通部验收的案涉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设计的界面。因此,大连某某大学对于其主张的验收项目系其自行研发的抗辩意见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大连某某大学未支付剩余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大连某某大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 30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F. 知识产权一考通
04年4月自考全国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A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B )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发明专利新颖性判定中的冲突申请(抵触申请)是指( B )
A.在申请日以前,他人向任何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B.在申请日以前,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C.在公告日以前,他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D.在公告日以前,他人向任何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6.赵某于2002年4月1日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2月8日获得授权,这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终止于( A )
A.2012年4月1日 B.2013年2月8日
C.2022年4月1日 D.2023年2月8日
7.在后取得专利权的发明X,其实施有赖于在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Y,根据X专利权人的申请,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实施Y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是:X专利应当比Y专利( B )
A.具有经济意义和技术进步 B.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C.具有显著经济意义 D.具有技术进步
8.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D )
A.以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为准
B.以专利证书记载的范围为准
C.以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为准
D.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9.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是( C )
A.公告原则 B.使用原则 C.注册原则 D.登记原则
10.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构成的要素有( C )
A.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气味、三维标志
B.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音乐、三维标志
C.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
D.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响组合、三维标志
11.商标权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应当是( A )
A.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B.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限
C.以与核准注册相同和相似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为限
D.以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经营范围的所有商品名称为限
12.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D )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B )
A.10年,期满后即终止
B.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不限,每次10年
C.20年,期满后即终止
D.2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次数不限,每次20年
14.在计算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时,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最高可以判决给予的法定赔偿额是( D )
A.十万元 B.二十万元 C.三十万元 D.五十万元
15.甲拥有一项汽车发动机专利权,乙公司在该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作好制造包含有这一专利技术的产品的必要生产准备,乙公司享有( C )
A.优先权 B.许可他人使用权 C.先用权 D.转让权
16.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下列哪种情况下发生举证责任转移?( D )
A.涉及产品发明专利的 B.涉及方法发明专利的
C.涉及新工艺发明专利的 D.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
17.按照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容易误导公众的( A ?? )
A.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B.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取得注册的必须撤销
C.不予注册但可以由该地区的任何人使用
D.不予注册但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18.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 )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19.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D )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20.我国厂商名称的构成是( A )
A.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
B.国家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
C.主管机关名称、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
D.行政区划名称、所属行业、组织形式
21.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C )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22.依据我国专利法,下列选项可以受到专利保护的是( B )
A.科学发现 B.药品 C.疾病的治疗方法 D.动物品种
23.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A )
A.国家出现紧急状态 B.为了支援贫困地区
C.为了教学科研目的 D.为了实施国家标准
24.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C )
A.必须是中国的注册商标
B.必须是某一国家的注册商标
C.必须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D.必须在中国公开媒体上作广告三年以上
25.某公司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随意打上一个不存在的专利号,属于( B )
A.假冒专利行为 B.冒充专利行为
C.盗窃专利行为 D.滥用专利行为
26.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B )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27.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 )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28.工业产权中的优先权原则最早是在哪一项国际公约中确立的?( D )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TRIPS协定
C.PCT条约 D.巴黎公约
29.对于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C )
A.发明人 B.发明人所在的课题组
C.发明人所在的法人单位 D.发明人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
30.最早在国际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的是( A )
A.巴黎公约 B.马德里协定
C.尼斯协定 D.TRIPS协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所列的知识产权有( ABCDE )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发现权 E.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32.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ADE )
A.某大学 B.某大学计算机学院 C.某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教研室
D.某大学计算机学院的教授 E.某大学计算机学院的学生
33.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有( A B E )
A.新颖性 B.创造性 C.显著性
D.独创性 E.实用性
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包括( CD )
A.制造权 B.使用权 C.复制权
D.商业利用权 E.发行权
35.给予20年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有( BCDE )
A.草本植物 B.藤本植物 C.林木
D.果树 E.观赏树木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什么是汇编作品?
37.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述的商业秘密。
38.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3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
四、论述题(共10分)
40.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要求论述法定许可使用的概念和五种法定许可使用情况)。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1.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W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未经许可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并销售了侵权产品。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
G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侵权产品,因为其在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产品;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
M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属于专利法第63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侵权产品。
42.某歌曲的词曲作者甲、乙在浏览A网站时,通过搜索引擎看到了自己曾发表在《新歌》期刊上的歌曲名称,继续点击后进入到B网站的“新歌天地”栏目同时在B网站上播放出由歌手丙演唱的该歌曲,甲、乙认为丙未经其同意演唱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认为A、B两网站未经许可播放其创作的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丙交涉提出著作权侵权警告,与A、B网站交涉,要求关闭该歌曲所在网页及搜索功能。丙认为其演唱甲、乙已经发表的歌曲不需要许可,支付报酬是录音公司的义务,故认为其没有侵犯甲、乙的著作权;A网站称其没有登载和播放此歌曲而仅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该歌曲的目录,没有实施复制行为也没有实施其他使用行为,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B网站称该歌曲是在其所开设的“音乐天地”专栏中由网民自行上载而来,B网站自接到甲、乙的通知后删除了该歌曲,但发现随后又被网民贴上,由于“音乐天地”专栏上每天都有大量歌曲上载,B网站无法随时进行审查和删除,也不能为一首歌曲而删除整个专栏,B网站对该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无能为力,不再采取措施。甲、乙两人在与丙和A、B网站交涉未果时遂将丙和A、B两网站告上法庭。
试分析:
分析甲、乙、丙、丁、录音公司、A网站、B网站
甲、乙分别是歌曲的词曲作者;
丙是未经许可演唱歌曲的表演者;
丁是未经许可上传歌曲者;
录音公司是未经许可录音者;
A网站是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B网站是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甲乙与其交涉后,曾经删除过侵权歌曲,但是被网民再次上传后,不再采取措施。
(1)丙是否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为什么?
丙构成对甲乙著作权的侵害,因为未经许可演唱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
(2)A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一般情况下,A网站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在交涉后仍然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则构成侵权,即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因为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甲乙交涉时,虽然对其行为的定义(指定义为播放)不是太准确,但是已经将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被侵害以及希望尽快制止侵权的意思表示清楚,因此A应当及时断开链接。
(3)B网站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B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其在甲乙提出交涉后,虽然曾经删除过侵权歌曲,但是被网民再次上传后,不再采取措施,该行为应该属于“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使侵权行为能够继续进行。
(4)A、B网站如果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不够成侵权则不用回答)
对B 网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追究其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丁)的共同侵权责任。如果A网站如(2)所述构成侵权,其责任方式与B网站相同
(5)如果甲、乙或A、B网站查出在B网站上载其歌曲的网民是丁,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丁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丁未经许可,将歌曲的表演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