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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权在支付前归卖方所有

发布时间: 2021-03-09 12:19:52

⑴ 假如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交付了商品就是转移了所有权了吗

我国《抄合同法》第134条规定:袭“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假如买商品的一方未支付货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卖方有权继续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⑵ 标的物所有权归所有

如果合同如此约定,卖房有权要求返还,并且有权要求支付使用费。买已付已付的货款需要提起反诉要求卖方返还

⑶ 买卖合同中买方付款后,但是还没有收到货物,买房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吗

交付货物证明交易有效,在法律上已经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但在未交至买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前,货物的损坏、遗失由卖方或物流方承担责任。

⑷ 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如买方违约至合同解除,卖方可向第三方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善意取得除外),但不能行使合同权力,因第三人非合同当事人(合同的相对性)。

⑸ 货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现实问题

王某向林某购买一台二手高级单反相机,双方约定,林某在将相机交给王某后,王某第二天即到银行将5000元转至林某的银行账户。当天晚上,林某越想越后悔,感觉自己卖价过低,于是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返还相机,遭到王某的拒绝,林某称,因为王某还未将钱打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相机的所有权依然还归其所有,王某无权霸占自己的相机。但王某认为,就在林某将相机交给自己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王某无权索回相机。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王某与林某所争议的,无非是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究竟何时转移,到底是在相机交付时就转移,还是在买方将款项交付卖方时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对于林某来说,在交付相机给王某的时候,所有权已经就从自己的手中转移至王某,就算王某还没将钱打入林某的银行账户,林某也不能以所有权还未转移为由向王某索要相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⑹ 淘宝付款后,物品所有权归谁

付款到支付宝的话 其实卖家也没有拿到钱 要你确认收货了 才算完成交易 卖家拿到钱 你拿到东西 这时的所有权是你的

⑺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 ,抗辩

你好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不可以退回标的物抗辩。合同中对此方面内容的确定,可以作为附条件的合同,卖方可以享有要求清付货款或收回标的物的选择权,既然卖方已提出起诉要求付清货款,即其作出选择,买方无权以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而要求退回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两条款即构建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日常经济实践中的存在由来已久,在合同法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以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担保意义上保留物之所有权的,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到期获得价金清偿。出卖人抛弃保留之所有权是单方处分行为,不需要任何方式,其表示于到达相对人时即产生效力。出卖人抛弃其所保留之所有权,对于其基于买卖契约所得主张之权利,尤其是价金请求权,并无影响。买受人债务之免除需经出卖人另作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此均由当事人自由意志权衡决定。其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取回标的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取回权实质为恢复占有之物上请求权,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价值。其与买卖契约之存续与终止属于两层关系,取回标的物只是出卖人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得整个合同恢复到同时履行之状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导致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是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的违约行为使得出卖人行使其享有的解除合同权。出卖人在买受人未依约偿还价款时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并非义务。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行使此项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因此解除合同。

⑻ 买卖合同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一、《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以法律允许合同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未付清货款之前归出卖方所有。
二、《合同法》66、67、68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但并没有规定可以退回标的物的抗辩权。
三、如果货物质量有问题或者有瑕疵,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对方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⑼ 欠款的货物所有权归谁

根据合同复规定,合同履制行有先后顺序的,如果提供货物在先,付款在后,货物所有权归欠款人。购货方不履行付款义务,可诉至法院要求欠人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根据合同约定,互负债权债务的双方同时履行,在购货方未付款的前提下,货物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或者,应先履行的一方(付款方)未先行履行付款义务,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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