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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1-03-09 04:32:04

① 发微博用了公司海报,公司去法院告我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我该怎么办

起诉是人家的权利,赔偿要以事实为准,对方必须得有证据,损失也要有依据。
建议积极应诉,如果不懂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即可。

② 微博转发如何界定侵权与否

其实,法律快车小编提醒,不用过分担心,侵权也是有范围的,请看以下详细报道。 一、微博是否有版权,转发是否算复制 (一)微博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字数的多寡,作品都可以享有著作权,微博也不例外。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的原则,微博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有独创性。即不是所有的微博都享有著作权,就文字微博来说,如果只是表达博主今天的心情或者简单陈述一件事,并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如果角度独特、内容新颖,自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受到保护的作品。 (二)转发微博的行为是复制行为还是提供链接行为? 这个问题对应的是:转发含有他人作品的微博,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微博的传播过程来看一般有三种行为,第一是上传作品内容的行为;第二是将上传于网络的作品再传播的行为;第三是使用者浏览、下载、使用等行为。笔者认为要区分“上传”和“转发”:这里“上传”的意思是指作品第一次上传至网络的行为,是使公众首次接触到作品的行为,是受著作权人权利控制的行为。类似概念有转载,传统版权行业的转载是将全部作品内容进行复制的行为。而“转发”是在网络平台上就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的再次传播行为,是传播效应的再扩大。“转发”其实是转发了原作品的链接,并不是复制所提供作品的内容。也就是说未经许可,上传或者转载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而转发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能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就图片微博来说,很多人在发微博时经常就当前文字加一幅图片,这一行为可能带来多重侵权,如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其中仅就著作权而言,如果该图片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受《著作权法》保护,上传或转发很可能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这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了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还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里还存在权利人的限制问题,如果是个人微博用户,在看到权利人作品时觉得十分赏心悦目或者出于分享和个人欣赏的目的转发微博,此举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判断转发者是否合理使用 微博是一个追求传播效应,供公众交流共享信息的平台,其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以促进信息广泛的传播。微博的公共和共享属性决定了信息发布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其特有属性也同样决定了信息内容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放弃。所以基于权利人的自愿放弃或豁免,一般的侵权行为应根据微博的分享性原则予以免责,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当转发者具有主观恶意或发生了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时,有必要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需表明作者权利。 就本案而言,可利用“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被告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行为:被告为了配合自己的文字内容引用原告图片,且未影响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正常利用,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但法院认为被告虽未发送商业性内容的微博,但其转发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的知名度。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被告并未从转发权利人作品中直接获利,虽然是出于商业目的发布微博,但是其转发图片的目的不具有主观恶意,只是为了配合文字说明,增加资讯的可读性而配图。对此不应该追究转发者的侵权责任,而是要追究上家,也就是第一次使公众接触到作品的上传者责任,如果上传者上传图片时是合法授权并标明作者权利,那么就不存在后面转发者的侵权问题。 被告称涉案图片来自于皮皮时光机软件图片库。皮皮时光机是针对新浪微博开发的第三方微博管理应用工具,用户可以在微博应用里面添加使用。皮皮时光机有定时发布微博、定时转发新浪微博等功能,同时还提供强大的微博内容库资源供使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中包含海量图库,在文本输入框的右边都有微博配图。用户可以进入图片库自行选择图片发布,图片库中的图片下方有“正版图”字样。用户可以选择客户端中原置信息和图片发送,也可以修改文字和图片后再发送。这些修改以及最后发送的操作都是在皮皮时光机客户端完成的,并没有用户自己上传图片的过程。

③ 谁知道转发微博是否侵犯著作权

—————————————————————————————————— 首先,转载与转发。前文已经提到了,转载,顾名思义是指对他人的文章、图片等“作品”转移到其他的媒体。从著作权角度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一,转发本身不产生新的作品;二,转发后的“作品”固定在新的有形的物质载体上;三,相对长的时间内除非人为操作“作品‘不会消失。所以也就有了需要著作权法规制的必要,否者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这是著作权法所不能容忍的。转发,顾名思义是指把别人的图片、文字等“作品”转移并发布,跟上述的转载很相似,都是对原作品的复制甚至“发行”。同样,转载和转发都是对已经发布(发表)的“作品”的再次发布,无非转移了场所,改变了受众。综上所述,转载和转发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复制+发表”。而且网络环境的转载和转发都是对侵权范围的无限制扩大。其次,文字作品是否受制于内容的长短?很显然,这是很正常的疑问又是很外行的想法。说正常,是因为一般人不会认为短短的几十字或上百字能够构成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说外行,是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需具备一定的原创性和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条件。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著作权理论,都没有对文字作品的长短作出限制,那我们就可以推断出,文字作品无所谓长短。其实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推理又是如此毫无必要,因为一些诗词还没有微博的几十字或140字长。由此可见,作品无所谓长短,具备独创性和能够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可以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就可以禁止别人的复制和传播。再次,转发微博的侵权可能性。根据上面的分析,转发微博是绝对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的,但以笔者看,仍需进一步具体分析:一, 文字微博。文字微博不一定构成作品,当前微博的大部分文字微博都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比如博主以通俗的文字简单表达当前的心情,叙述一件事情,这些内容从原创性来说不具备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然简单不一定就不构成作品,如果是脍炙人口的很具个性的表达,未尝不是原创作品。还有当前的“长微博”,“长微博”更像是以一种照片的形式显示文章,,所以仍然可以看着是文字作品,如果具备原创性,是可以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二, 图片微博。很多博友都习惯在一段博文后加一幅图片,这一行为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多重的侵权可能,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等,这里仅就著作权予以介绍,如果这幅图片的内容是文字,参考上诉介绍,如果图片是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且这些作品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发送或转发的行为很显然是侵犯作者摄影或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对这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了符合自己表达意图的修改,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三, 音乐、视频微博。事实上,不管是正规公司发行的音乐还是影视,由于其投入成本的巨大和营利性,不可能允许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免费使用作品。若这一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音乐、影视,转法这一作品无疑是对音乐、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第四,微博这一交流平台的性质和商业模式。微博是博客的缩小版,所以博客可能的侵权微博都有可能涉及,且其传播的速度和广泛程度决定了侵权的影响和危害更大,这就决定了我们对微博这一商业模式或者性质有所思考。显然微博是一个及时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它鼓励用户及时转发信息以期冀信息的迅速传播,其公共性和共享性决定了其侵权的绝对可能性,但是其公共性和共享性也同样决定了信息提供者对其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的默认许可使用,甚至是放弃。这是需具体分析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微博发布者发布的是自己的原创作品。若博主不希望自己享有版权的作品在微博上传播,完全可以不提供到微博上,微博的共享性(转发)是这一商业模式最大的特点,任何一个微博博主都是明知或应知别人会把其发出的内容转发的,我们可以推定其默认许可别人的使用或者转发,至少在微博这个平台上。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不排除有人商业性地在微博以外的地方使用微博上转发的作品。所以基于作者的这种自愿放弃或豁免,这种情况下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另一种可能就是,若是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把著作权人作品上传至微博,然后遭到转发,则不能免除上传者的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但转发者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我们仔细思考,依笔者之见,微博的共享性决定了转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转发者基于一种商业模式的触发,虽不合法但却合理,即使认定为侵权,也不能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微博转发的作品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这决定了转发微博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微博的性质和商业模式决定了不应该追究转发微博的网络用户的赔偿责任。若是追究转发者的侵权责任,是对微博这也交流互动平台或商业模式的根本否定,微博也就几乎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④ 请问微博是否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上的要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文学艺术内的智力成果。符合条件的微博当然符合。而且不知道楼主所说的是整个微博的博客还是单独一条微博。如果是前者,可能作为数据的集合(数据库受到保护),如果是一条微博,只能分析是否具备作品的要件而收到保护。

⑤ 微博著作权(1) 抄袭别人的微博侵权吗

是的。抄袭具有独创性内容的微博,是侵权的。

著作权保护的是其内容,而非其形式,无论是报刊上发表的文章、还是微博、甚至是小学生的作文、情侣之间的情书,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⑥ 复制别人的微博内容,再注明上原作者,算是侵犯对方权利么

如果别人没有注明不得转载,那么是不视为侵权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⑦ 微博转载的版权问题

哥们:如果你耐心有限,就直接看第5点就明白了。
1、新闻如果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依法不享有著作权,所以,A不享有著作权,就没有以下的关系了。
2、如果该新闻除去事实消息部分,还有评论等。则该新闻享有版权,A是著作权人。
3、需要界定你所说的引用。引用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为了说明自己的观点、意见等,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使用他人作品,并且署名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论是B还是CDE,任何人都可以。
4、你说的B网站的行为,预计不是引用,而是转载!转载行为属于侵权!因为当前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转载,仅限于期刊、报纸之间,不包括网络。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改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去了其中第3条的规定,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司法解释被取消。
5、微博发布该新闻,是否侵权,与B无关(即定性侵权行为与获得作品的途径无关),前提是能够判定该新闻享有版权,其次是微博“提炼”后发布的内容,该内容如果是事实消息,则不侵权,如果并非事实消息,而是原作者的观点,评论等,并且构成作品,则可以判定侵犯A的版权,同时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之,您的问题提的比较混乱,可见对于版权的认识比较模糊,有很多无关因素。
自己吹一句,哥们我是研究版权的。

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微博著作权(1) 抄袭别人的微博侵权吗

侵权,抄袭就是侵权

⑨ 有人说发了微博以后版权就被抢走了归微博了那是真的吗

不是真的。
一段具有独创性的微博文字是著作权人的智力活动的体现,版权归著作权人所有。
如果有人未经你的许可擅自复制粘贴到其他地方,并用于生产经营,那么是侵犯你的著作权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著作权在维权时会困难重重,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也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

⑩ 微博版权怎么保护

不一定的,这要看微博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1、如果微博已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理所当然就有版权。
2、但是,在目前的状况下,很多微博达不到独创性标准,也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意义上的作品标准,有很多还是转发他人的,因此不但没有版权,可能还侵犯了他人版权。
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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