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版权
A. 建筑物的外观受到版权保护吗
B. 明信片上印建筑物照片(如学校什么的)是否侵犯了学校建筑版权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 建筑物(如学校)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成为建筑作品。如果没有权利,就不用在讨论侵权的问题了。 2.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第(十)项提及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包括建筑作品。 3. 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建筑作品进行摄影和对其成果(照片或者摄影作品)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4. 将建筑作品的平面复制件(照片或摄影作品)印制在明信片上,即使是为了营利的目的,也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原因在于这种平面方式的使用,并不是建筑作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既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C. 建筑物有版权吗,可以摄影用专商业中吗
建筑物有专有版权,即外观专有权。不能作为独立的、特指的照片内容,但是在景观中可以作为商业使用。比如,拍摄的北京风景照片,每栋建筑只在其中占有很少部分,是建筑群体构成的景观,这样的就可以用。但是你单独拍摄一张世贸照片,就不能用作商业,必须得到需要授权。就跟人的肖像权是一个道理。
D. 什么情况下建筑物会涉及侵权版权和侵权是如何认定的
他人提出异议
E.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所有人是什么人
作者本身所有;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在建筑领域,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分离的(通常情况均是设计方为著作权人),如果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设计方,当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维修、改建、扩建时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从公平的原则来看,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它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就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二项权利。
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F. 风景建筑版权
1 建筑物外观如果具备美观的艺术特征,比如鸟巢,水立方,则有版权。
2 翻拍建筑版物用权在商业中要看利用方式,模特站在鸟巢前拍摄是可以用作商用的,但单纯拍摄建筑物照片比如把鸟巢各个角度拍摄下来做成图片商用则是侵权的。
G. 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如何保护
你具体是指什么?
一、建筑物本身就是一个作品,建筑物作品设计图示可以申请版权保护,建筑物外型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的保护
二、如果是作为房地产的开发商,如果是工程或项目都会有名字,这些开发项目可以申请商标保护。等等。。。。。。。。
三、建筑设计方案,图在建筑产业中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为什么建筑物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该条款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只有符合上述属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一个建筑首先映人眼帘的是它的外形,通过建筑的外观感受它的内涵。尼尔森·占德曼在《哲学在艺术中的地位》中说:“建筑物只有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标识、传意、象征功能时,才是一项艺术作品。”而建筑设计师往往通过建筑的外观表达自己的建筑意象。例如勒·柯布西耶在提出将朗香教堂设计为“上帝的听觉器官”后,充分选用自己从平时积累而来的经验和感觉,较感性地确定了初步的建筑意象。盖里在设计某“监狱”时,凭借其对自然形态的积累和想象,把建筑意象形象化为“鱼和蛇”,使得建筑形象具有了象征意义。这些建筑外观,改变了以往传统观念中的教堂和监狱的形象,让人耳目一新。 也许有人认为,建筑物不足动产,也无法批量生产,所以不适合当做工业产品来保护。我们认为,首先用工业品的判断标准,不是以是否动产,而是以能否用工业的手段生产制造出来为标准。建筑物显然是可以用工业的手段制造搭建出来的。其次,能否批量生产也不能成为建筑物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障碍。表面上看,建筑物由于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不能够大批量的生产,但是,建筑物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许多大的设计正是由多个细节共同组合而成的,而这些组成部分并不受大环境的制约,完全可以用在许多不同的场合,这一点,在建筑师进行窗、门、楼梯、装饰图案等的设计时,尤为明显。因此建筑物不仅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且保护起来还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法的特有概念。只有享有申请权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专利权,因而专利申请权主体的确定是专利权主体确定的前提和核心内容。 根据我国2008年新修订《专利法》第6条规定,原则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但是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我国建筑师职业制度,建筑师的创作活动是以设计单位为依托的,因而建筑外观设计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虽然绝大多数的建筑物都是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但如果没有约定,该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应为设计单位。在申请通过审查后,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就是设计单位。
H. 有人说"一个建筑的版权应该由工程师所有,而不是盖楼的民工"对吗
1、权利归属的问题
就建筑物(包括构筑物)本身而论,建筑物的“创作”(广义的,包括设计与施工)涉及业主(包括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互合作。这种复杂的关系会产生如下四方面的问题。首先是⑴权利归属的问题。建筑物版权的主体,只应包括业主、设计单位和建筑师(施工单位为何不享有版权,详后)。——因为⑵在建筑物的“创作”中,事实上“创作”与版权的许可或转让是同时进行的。当然,版权(版权中的物质权利)的归属可以由版权主体在合同中约定,但法律宜根据此建筑物固有的“创作”特点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⑶建筑物版权的具体内容,即版权中包括的具体权利及其行使,因此也与一些公认的传统权利有所不同。比如发表权,一旦建筑物“创作”完毕,即已公之于众,该项权利已无实质意义。另如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版权中人身权利的一种,是不可转让的,应属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但如果按传统理论肯定这种权利,则意味着业主对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方面的改造或改建已不可能,而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⑷建筑物版权中的具体权利的具体归属及其行使方式,还有待全面厘定。比如,如果设计单位和建筑师不得不放弃保护作品完整权,那么为公正起见,一旦业主已改变建筑作品,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就应该有在他处使用原作品的权利。
2、版权的不同层次问题
在建筑物“创作”的过程中,从设计到施工完毕,建筑物事实上可以处于不同的层次或状态:图纸、模型(如果有)和建筑物本身。图纸的版权可按《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工程设计图”进行保护;建筑物本身应按《著作法》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保护;模型的保护,也可直接适用《著作法》第三条第(七)项关于“模型作品”的规定(此处的模型作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解释“建筑作品”时所指的建筑模型是相同的)。但是,建筑物创作过程的流程性决定此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比如,按现有规定,抄袭图纸时仅是改变绘图比例,可认定为图纸侵权;但如果建筑设计不变,只是改变了结构设计,认定图纸侵权的可能性在减少,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在增大;进一步,如果抄袭者仅是抄袭由图纸反映的建筑物的造型和外观(包括比例放大或缩小),功能和结构设计方面均有所改变,则不再具有图纸侵权的可能,但认定建筑作品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如果我们肯定建筑版权侵权的防止应该从图纸就开始而不只是等到侵权完毕——即侵权作品竣工验收后才可进行的话,上述认定的分类就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建筑作品版权的不同层次做系统的梳理肯定能使版权保护更加容易。在此应特别说明的是,在造型和外观上仅是改变比例不改变建筑作品侵权的实质,这实际上也是建筑模型版权保护的必然延伸。
3、版权保护的客体
并非建筑作品中的一切都应得到版权保护,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一般而言,造型不同,则外观必然不同,造型相同,外观也可不同(比如对色彩作不同的匹配)。但是,这种一般性的道理因建筑物巨大的体量及场地的限制在侵权认定中肯定显得不够用。比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多建筑的外观只是或只能是建筑的主立面。如果主立面设计相同,但建筑整体造型不同,不认定为侵权在建筑界也许能认同,但对于老百姓(包括业主)来说,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又能有多大意义?
在此应强调说明的是,版权只保护作品的形式(建筑作品的版权只涉及到作品的造型和外观,是这一经典理论的延伸),图纸与建筑作品本身(建筑物)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一个二维,一个三维),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而似乎不得不牺牲两者之内在联系的最根本的原因。但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对图纸与建筑作品此两者的保护是应该做整体考虑的。而且,如果我们追问为什么施工单位——这个将建筑作品从二维转向三维的“创造者”——不享有建筑作品的版权?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建筑作品而言,传统的“形式”概念已有所不足。因为终其究里,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罢,施工单位在此“形式”的创造中无贡献,按规定也不能有贡献。
4、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
判断两建筑作品在造型和外观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技巧,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筑专业的外行。当然,法律可以规定是否侵权可由专业机构做事实认定,法官只适用法律,但考虑到上述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也最好能与此相适应。
为了使建筑物不同层次的版权问题能统一,且避免或者是因为图纸上的侵权的不直观,或者因为建筑实物过大的体量而容易产生的感觉上的偏颇,笔者以为将建筑作品(不管处于何种层次)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还原成模型,来认定是否侵权应是最为经济可行的方法(实地考察、摄像摄影和图纸可以作为补充)。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非专业人员(包括法官)的感受为基础,能摆脱专业人员在造型和外观上对于细节的纠缠不清,因而最终有利于法官公正的判断。
同样,在认定建筑作品侵权中补充如下原则也是十分必要的:
⑴无论①造型和外观相同、相近或相似(按上述方法由法官认定);或者②造型相同、相近或相似,但外观不同;或者③外观(主要指主立面)相同、相近或相似,——则侵权都成立,但侵权赔偿金额可依次减少。
⑵侵权作品已进入施工阶段,原告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要求停止侵害。这条原则是要减少社会损失。
⑶如无相反约定,业主应与设计单位和建筑师共享版权中的物质权利(因建筑“创作”中已包含许可或转让),设计单位的自我仿制未经原委托人的同意,应视为侵权。
I. 建筑物有版权吗
建筑物有专有版权,即外观专有权。不能作为独立的、特指的照片内容,版但是在景观中可以作为权商业使用。比如,拍摄的北京风景照片,每栋建筑只在其中占有很少部分,是建筑群体构成的景观,这样的就可以用。但是你单独拍摄一张世贸照片,就不能用作商业,必须得到需要授权。就跟人的肖像权是一个道理。
J. 将建筑物照片公开发表算不算侵权
无法一概而论,如果该建筑物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保护的,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的,涉嫌专利侵权。
法条链接:《专利法》
1、第2 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