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版权管理
❶ 关于日本版权问题
目前貌似蛮紧的,应该是侵权的。但实际上也不会有人管太多,因为网上这东西太多 了。。。。
❷ 为什么日本这么注重版权问题
正常的国家都会注重,要不然必然对经济,文化造成巨大的损失.
❸ 如果日本的网站上挂了我的版权内容,想举报侵权的话需要提供哪些内容
网站的原创内容,被其它网站完全抄袭,可以起诉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1、报道一般属文字作品。且往往属于职务作品。2、《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报纸和网站上有专门的声明,不允许转账,那么转载行为必然侵权。如果没有声明,那么属于法定许可,可以转载,但不是免费转载,需要支付版权费。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属于合理使用,只需要指明原作者是谁即可,如果没有指明,还是侵权,如果指明了就不存在侵权。如果该网站声明摘抄部分是该网站原创!而书本已经获得版权!那么就是侵权。重点是书本有无版权如果该网站在摘抄部分获得了经济及名誉利益,书本的版权所有人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下,是可以申请侵权保护的试了 几次,无果。写的很高,意境很深!真的谢谢。也是境遇所致本只想要留个纪念,又不甘心放到硬盘里 死去~!可送上去才知道,尴尬 啊!版权,我们的祖国终于有版权了。可喜可贺。!!!汗……为毛网上也有那些把动漫什么的剪成……额…嗷,好烦…
❹ 比如日本、美国、欧洲这样版权管理严格的国家能否使用BT、电驴
BT、电驴只是下载工具,本身不需要管制,而是要追究提供下载源的人的责任。
车祸不也是追究车主的责任而不是车的责任。
❺ 1 日本的版权不是管的很严吗那字幕组的片源是怎么发过来的呢 2 之前有日本网友评论中国字幕组的
日本的版权确实管的很严,但是日本对中国显然是没有治安管理权的。而且关键在于字幕组并没有伤害到他们的实际利益。片源都是在日的留学生或者雇佣的人在节目放送的时候录制的。录制本身是不违法的,日本家家都有录像机。
当然是侵权,但是日本那边在这个阶段不会在乎,因为日本绝大多数电视节目或者动画在中国并没有播映,就算没有字幕组翻译,也不会有中国观众跑到日本去看电视,他们原有的观众群体和收视率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失。而现在各大视频网站基本都做了中国IP的播放限制,就是为了防止在国外的观众收看这些节目,如果日本观众来这里看免费,不去看电视,那么电视台就受到了实际损失,就会在乎了,也完全可能过来打官司。所以现在视频网站都做了中国IP的限制。
政府当然不会管,要管也是各大电视台会在意。但现在日本电视台或者发行方都采用实用方案,他们知道要在中国直接销售日本的电视节目或者DVD是不现实的,培养不到直接消费的观众群体,字幕组帮他们免费培养一些不消费的观众群体也算有间接帮助
即使在中国网络,版权也会越来越严,比如这几年各大视频网站就购买了很多日本动画的正版放映权,这样没有拿到授权的网站想再播民间字幕组翻译的动画,就不行了。A站B站都因此删掉了大量的动画视频。
❻ 为什么中国没有采取类似于日本的版权管理的方法,网上一有人下载盗版,立刻查处 ,然后判刑之类的...
习惯是慢慢改的,改的太猛,中国监狱受不了。
❼ 日本NHK如何进行版权管理。
NHK每年大概保存两万集左右的节目源,这两万集的资料,在节目制作之前就已经充分考虑了版权开发问题,并且与有关权利人进行了交涉,处理了版权问题。
◆ NHK如何解决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作品的版权问题?
1. 一律事先征求许可并以合同形式约定使用范围,凡超出合同范围使用他人作品时,均需事先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付费。
2. 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谈判、签约,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及付费标准问题。
3. 通过与独立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协商、签约,解决作品使用的授权及付费问题。
◆ NHK邀请演员参加节目制作时如何处理版权问题?
1. 一律以合同形式约定电视节目的使用范围,合同中未明确使用限制时,NHK会事先同权利人或相关组织补充明确后方再次使用电视节目。
2. 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演员。NHK同演员就首次表演和节目重播的许可、付费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节目二次开发利用时,以事前同演员协商的价格为支付的基准价,按NHK与集体管理组织就二次开发的付费标准支付费用。
3. 不属于任何集体管理组织的演员。NHK直接同演员或演员的委托代理人协商,事先签署书面合同,约定NHK对节目可能的使用方式,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
4. 对节目进行商业开发时,集体组织或演员通常会要求按照开发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成、获得收益。
◆ NHK如何向节目制作中涉及到的权利人付费?
通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签约,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日本的设立、运作已经比较完善,大部分作者、表演者、录音制作者都隶属于不同的集体组织。
NHK经常交涉的集体管理组织有11个,包括日本音乐版权协会、日本剧本家联盟、日本作家协会、日本文艺家协会、日本演艺家团体协会、日本音乐事业人协会、日本艺术团协会、日本唱片协会、日本音乐制作者联盟、日本美术家联盟、日本照片著作权联盟
❽ 日本的著作受中国著作权法管理吗
随着著作物跨国使用的增多,世界各国通过签订种种国际条约,相互保护著作物。
许多国家制定的“著作权法”对著作物的各种权利作出了明文规定。在这些权利中,
著作权通过“伯尔尼公约”和“万国著作权条约”,著作邻接权通过“表演者等保护条约”
和“唱片保护条约”得到了国际性的保护。另外,在 1994 年还制定了 WTO(世界贸易组
织)成立协议,该协议从 1995 年开始生效,它的附属文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议》,简称为 TRIPS 协议。除了著作权以外,该协议还适用于著作邻接权。除此以外,从
1996 年开始,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建立顺应世界数字化和网络化潮流的著作
权保护体制,制定了《WIPO 著作权条约》与《WIPO 表演与唱片条约》。
著作权等世界性的知识产权通过这些条约与协议等得到约定,加盟国在国际上必须互
相保护这些权利。受这些条约保护的著作物在各国还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例如,韩国的
著作物在中国受到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国的著作物在韩国受到韩国的著作权法的保
护。
❾ 怎么找日本版权机构的网址
如果私了就是赔偿的问题 如果警方介入这就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严重的还要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