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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外立面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3-09 02:27:04

⑴ 商品房的外立面所有权归属问题,由谁维修

首先,就是区分物权,知道是谁的,自然就知道是谁修了,但是没有法条会对外部铁艺进行规定,所以只能从各项法条中寻找和分析。
《物权法》第六章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总的来说,在一定范围内,不属于业主专有的,就是共有部分。多数维修的都是保修两年,外立面最长的也就保修5年,房龄19年肯定过保修期了,我就不给你找文献了。
共有部分也就是说,漏水属于你这栋楼全体业主的事,应当由物业公司经业委会同意,或者你这栋楼全体业主的双三分之二同意(物权法第六十七条,需要划选票),向当地房管局递交大维基金使用申请。也就是说,用大维资金去修。如果雨漏的没那么大,就干脆找“蜘蛛人”外围打胶,当然钱要挨家挨户去收。
总的来说,这是大伙的事,就是非常麻烦,尽量别自己揽下所有支出,不然等别人家漏雨找你家来收钱的时候,你心里会产生极大的不平衡。

⑵ 屋面和外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属于谁

商品房外墙及屋面的使用权归业主共同所有。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商品房的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整幢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分摊。

也就是说商品房的外墙面的所有权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外墙面的使用权也属于该幢商品房的全体业主。

而屋面是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屋面的所有权应属于该幢商品房屋面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屋面的使用权也应属于该屋面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因此,建筑的外墙及屋面都属于共有部分,归业主共有。

(2)房屋外立面使用权扩展阅读:

所有权和使用权区别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使用权,释义为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1、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实际利用的权利。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主体,因为通过一定的契约,非所有权人也可获得使用权,比如房主可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因此,楼宇屋面的使用权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让给开发商来使用。


2、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那么,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协商一致,开发商就完全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取得楼宇屋面的使用权了。

⑶ 小区的外立面使用权属于物业的吗

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⑷ 关于楼宇外墙使用权问题。

1楼饭店自用排烟道要安装1-6楼上,业主不同意安装可以吗?

⑸ 房屋外墙使用权归房屋业主还是归整栋住户

属于同栋业主所有。个人可以合理使用,单个业主出租他人使用并收费侵权

⑹ 物权法规定 私人住宅 外墙体 归谁所有

对于商品房的外墙面,有的购房合同约定属于所有权人,有的约定归属于物业公司,有的未作约定。

针对外墙面的使用权问题,只有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基于所有权的身份可以使用、受益,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的集体同意。

按照《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商品房外墙面属于该幢房屋全体购房人所有,购房人(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其对所购房屋单元享有的专有权而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附属部分享有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而且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小区公共设施建设等共同利益。

首先,全体购房人享有对外墙的所有权。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外墙作为房屋结构部分,是合同标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应该随房屋完整交付。

事实上,建设部《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共有部位包括了内外墙体和户外墙面,而且,从对外墙使用管理上看,外墙仍属于共有部分。这是因为,墙壁内预先设有维持建筑物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种管线,如果作为专有使用则不利于整体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

(6)房屋外立面使用权扩展阅读

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⑺ 房屋外墙使用权是否属于买房者

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外墙、过道等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对方有权利提出异议。

⑻ 外墙使用权到底属于谁的

您好,第一,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屋面和外墙是该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屋面和外墙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属于该68户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你们订立的合同条款不符合建设部规章的规定。

⑼ 商品房外墙的使用权

商品房外墙使用权除由约定外,归业主共有,主要有以下两大归属依据:

业主共有屋面使用权是法定的,即有法权授予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地产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9)房屋外立面使用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⑽ 外墙与屋顶使用权是谁的

前几天,笔者陪多位朋友去购房;同时,偶也收到许多网友给我发来邮件。其中反映较多的是附加合同的一些内容。偶试图通过一部分案例分析,希能给广大购房者有一定的指导和帮助。
大家都知道现在大部分深圳购房附加合同中就有一点规定(注:那是开发商自己先制定的,事先根本没有和业主商量) 外墙使用权与屋顶使用权属于开发商所有。 笔者认为:自己购买的房子,怎么会外墙使用权属于别人所有?房子,业主既然具有了所有权,那使用权自然应该归于业主;所有权大于使用权,那附加合同也就没有效用了。 但外墙又有一定特殊性,它不是一个业主所拥有的,它应该是整栋楼的业主所拥有,也就带来一个问题?多少个业主同意,才能使作外墙?按照一般多数服从少数原则,理应过半数才能通过。但外墙的使用也会对城市形象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到城市相关管理法的约定。 而现在,大部分开发商根本就没有和业主协商,就在购房附加合同约定外墙和房顶使用权归卖方,这明显是不正常的。本身,业主对外墙(建筑成本)就出了钱。幸好,现在许多购房者慢慢地意识到这个问题,如一些团购客户纷纷提了出来。开发商想赚取外墙使用权的广告费用,越来越难了。 而对于屋顶使用权明显归于顶层业主所有(若有广告的话,须经本栋多数业主同意)这根本就是不必要进行讨论。但开发商对屋顶的广告牌却是特别看重,又在附加合同进行约定:屋顶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这于情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 笔者在实际处理上会碰到,有的开发商提出:这附加合同是经过国土部门审定后,不可能为了一、二户而改变。也就是说,不想麻烦了。一般情况下,业主购房行为都是比较独立的,大家在没有入住之前,较难相互认识;换个角度,业主(没入伙前)在发售阶段,是较难联合一起,要求开发商改变附加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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