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
Ⅰ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有: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4)加强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行为的惩处,依法严判、高罚。
Ⅱ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什么
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目标出发,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漠
知识产权文化强调知识是有价和有偿的,对于知识创造者注重个性发挥,鼓励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但当前我国公众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
我国重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始于改革开放以后,更多的是仓促地应付外部和内部对盗版、假冒等侵权指责的形式性宣传,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因此我国的立法进程与国民意识的提高存在脱节。在相当多的地区,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还普遍缺乏一种较为清晰的认识,“窃书不算偷”这样的意识在民众心目中还占据着“主流”的位置。另外,由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公民对这种无形财产归属与占有的判断,很难做到像对待有形财产那样有一个直观的感觉,所以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视为“合法”,甚至对政府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执法行为和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判决持怀疑态度。这也是为何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而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仍然有增无减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
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的了解还比较贫乏,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在国际领域,跨国公司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申请大量专利,积极“跑马圈地”,然后利用手中的专利大棒压制、排斥和打击我国企业。同时其利用对“标准化”的垄断,实施不正当竞争,获取超额利润,中国许多企业因此频频陷入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陷阱”。还有的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么没有及时地将自己的创新性成果产业化,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要么本身商标在国外企业被抢注,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而在国内,企业长期受“宁可仿制求生存,也不冒风险创新”观念的影响,不强调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重视积累自主知识产权,仅仅靠“出大力,流大汗”,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价格战上,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到最后在价格上无利可图时,就很难摆脱被市场淘汰的厄运。
造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也存在历史原因。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基本上都是“强迫性学习”的产物。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也使知识产权制度缺乏存在的环境。此外,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依靠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强制推行的结果,并没有使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产生切身的体会和积极的要求。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进
首先,知识产权执法效果还不甚理想。知识产权执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和软肋。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处在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这直接导致了执法过程中效率和相互协调性的缺乏。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的公开、披露也无法实现及时和到位。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散、冲突、缺乏统一性的问题。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它们在制定目标、司法和行政保护范围和力度上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较为完善的具体规定。另外,由于高新技术不断涌现,许多无形财产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在这方面,我国立法尚显滞后。
再次,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位。目前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认识,存在着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保护水平过高论、保护水平过低论和保护水平适中论。各方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这种对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面临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亟须完善
在知识经济时代,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意识到这一点的发达国家不遗余力地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维护其利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热点所在。
美国在2005年4月底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特别301评估报告”中,将中国放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中美之间贸易发展的瓶颈。日本在华企业也已经成立了一个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建议书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印度、越南等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发展和完善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人力资本上的优势正在逐渐减少。倘若其他发展中国家拥有比中国更为廉价的劳动力,加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其投资与外贸环境可能吸引外商将目光从中国转向他们。因此,中国在面临发达国家压力的同时,更要注意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
所以,我国要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保护还任重道远。
Ⅲ 如何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企业应该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在众多的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中,虽然侵犯商业秘密者最终受到了惩罚,但是胜诉方诸如弗克在追究当事人责任过程中付出的代价、精力,种种无形的损失也不可忽略不计。用一个词来形容即是——“双输”。因此,未雨绸缪,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对企业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个公司不想受到别人的伤害,就一定要懂得保护好自己。保护的方法主
要有以下几点:
(1)要签订合法的合同,遵循中国劳动法的有关条例,签订保密协议和禁业协定,同时要保证合同是平等的,对于禁业部分必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2)对于研发等与技术直接有关的部门,应该有细致的规章制度,同时要有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3)要相信大部分的知识分子道德是高尚的,高度的信任也是保护人才和知识的重要措施。
(4)对于有经济价值的技术应该尽可能地申请专利保护。
(5)在公司内部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时刻都为保护知识产权而工作,对全国范围内的可疑现象进行调查,使得犯案分子没有得逞的机会。
(6)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为公司的发展护航。
Ⅳ 如何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中国直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应对
之策知识产权壁垒形式复杂多样, 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领域逐渐扩大, 涉及的商品逐步增多, 对有关国家进出口贸易影响也逐步加深。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需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知识产权技术, 也需要鼓励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在发展贸易的同时, 必然会遭遇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壁垒, 我国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 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是我国市
场经济的主体, 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 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 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专利陷阱, 封杀了我国企业自主开发技术, 控制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对此, 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 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 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我国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融入世界经济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 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 [6]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就我国企业而言, 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 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进步运行机制、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性运用, 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 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 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企业面临
的知识产权壁垒困境, 从根本上说是中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 缺乏核心竞争力的结果。因此, 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 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 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推动企业间,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 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 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
(三)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我国企业, 特别是外贸企业要转变观念, 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 积极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有不少中国企业, 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 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 白白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 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 同时, 我国企业界还应注重商会的建立和完善, 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 这样将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支持的力量。
(四) 深入了解研究国际规则及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法的立法及实践。我国是WTO成员, 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应注意WTO, TR IPS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 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 才能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知识产权壁垒。如对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 要把握当前主要贸易国所采取的原则。如果对象国采用地域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外贸活动时, 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引进专利技术的企业,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许可的性质, 如是独占许可, 应在合同中规定, 将来如有第二方擅自进口专利产品, 应由技术供方负责与侵权第三方进行交涉, 同时应注意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生产、销售合同产品, 如需向区域外存在平行专利的第三国出口, 应经过进口国专利权人的同意, 才能将产品出口到该国。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经营者, 应注意进口的货物是否侵犯本国专利权人的权利。如进口产品在国内存在有效的专利权,应在取得本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后, 方可从事该产品的进口。对某些外国企业运用事实标准中包含的知识产权设置壁垒, 垄断市场的行为, 国内企业可联合起来进行抵制, 或将其诉诸法院解决, 必要时可申请国家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机制对外国技术壁垒进行调查。对一些国家运用国内法案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对外国产品进行打击报复行为, 可采取反报复措施, 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此外, 我国应加强对TR IPS规则的研究, 取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TR IPS协议规定对出口货物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检查, 而对进口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检查是TR IPS规定的最低标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科技整体水平落后,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只需达到TR 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做到既遵循该标准, 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国家利益。为此我国应将主要精力限定在进口审查上, 出口检查可以取消, 这样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又符合TR IPS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有利于提高海关行政效率, 防止外国不法商
人借此阻止我国产品出口。
(五) 加快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管理。目前, 企业间甚至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 谁占有的人才多, 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 中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遭遇国际企业的竞争,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壁垒对中国对外贸易限制会更加严重情况下, 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视, 那么中国企业将会因为失掉“知识产权人才”而失掉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市场。
总之, 面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加强, 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 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同时我们要认清发达国家倡导的所谓“贸易自由化”, 透彻地认识发达国家通过非关税壁垒中更加隐蔽, 更具有报复性和更为霸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国家利益。这样, 我们才能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运用适当政策手段同他们作合理斗争, 以达到维护我们自身的国家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