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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1-03-08 17:19:35

❶ 请问国家有哪些法律是有关股权众筹的

《关于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规定》、《隐私保密协议》、《股权众筹规则》等。

请问是不是只有高科技产品才能众筹?
答:并不是,众筹产品多种多样,只要方案得到众筹平台的认可就可以,你可以去众筹网宏筹网等大型众筹平台上看看。

请问众筹项目策划书要怎么写?
答:和普通的项目策划书没分别,着重强调下风险和金融环境还有盈利模式,这是投资人最重视的。

请问众筹回报如何设置呢?
答:要根据产品特性,很多众筹网站也会提供关于产品回报的一些建议,你可以去众筹网宏筹网等大型众筹平台上看看。

众筹食品有新鲜度限制吧,如何呢?
答:靠谱的,你要去找一些大型的众筹网站,比较有保障,你可以去众筹网宏筹网等大型众筹平台上看看。

众筹除了筹钱以外有如筹创意筹点子等其他形式的吗?
答:目前主要是资金众筹,还没有开拓出其他的众筹模式,不过这块国内已经出现了一些萌芽,可以多多关注,你可以去众筹网宏筹网等大型众筹平台上看看。

❷ 互联网十金融十倍增

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❸ 众筹股权协议书样板

股权众筹协议书甲方:x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地址:xxxxx电话:xxxxx乙方:xx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地址:xxxxx电话:xxxxx鉴于:

一、甲方,xxxxx公司,在xx行业具有良好的运营能力(简单介绍公司情况;比如,已经成功开办xx总店,并主导xx家加盟店的设立),现拟出资xx万元并寻求投资方融资xx万元(最低融资额为xx万元)在xx区域设立xx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

二、乙方,xxxxx公司,成功运营xx网站,能够为甲方提供较为完备的技术支持,展示甲方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以期实现互联网便捷融资、投资、管理的目标。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委托融资服务众筹协议范本》(以下简称“本众筹协议范本”)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在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其管理的xx网站提供以下服务:展示甲方申报的项目、发布融资需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就交易的结构、定价、尽职调查及其它相关事情做出安排,具体内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相关众筹协议范本。

2、甲方就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的合作事宜在xx网站的推广融资期为xx天,推广融资期结束后,如融资额未达到甲方事先约定的最低融资额xx万元的,视为融资失败,否则视为融资成功。

3、本次融资费用为融资总额的xx,计xx万元。甲方还需向第三方平台支付融资总额的xx,计xx万元,作为资金托管费用。第2条委托有效期本众筹协议范本的委托有效期自甲方在xx网站发布项目并通过xx网站的审核得以公开展示之日至甲方完成融资并设立新公司(店铺、项目等)。若委托有效期届满而xx网站或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服务仍在进行中,则委托有效期自动延长至该服务完成。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运营的xx网站的规则,将出资款如期汇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融资成功后,甲方应按照为设立新公司(店铺、项目等)所签署的合伙众筹协议范本的约定,如期将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并支付融资费用与资金托管费用。

2、当项目推广投资期结束后,如融资失败的,此时甲方有权收回出资款,但须支付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甲方及投资人出资额的费用。甲方同意前述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3、甲方延迟或拒绝按照约定条件将出资款汇至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或汇款后又抽回出资的或怠于履行连锁企业的选址、策划等义务或有其他损害xx网站声誉的行为的,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除需支付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融资总额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4、甲方承诺,在项目推广融资期开始后不得越过乙方与xx网站的认证投资人就本众筹协议范本项下的项目达成任何形式的合作,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5%的违约金、融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甲乙双方出资额的费用。甲方同意前述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从甲方打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资款中扣除。

5、甲方承诺,为维持xx网站的公信力,设立合伙企业后,应将每个月的月度营业报表、分红详情于下一个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上传到xx网站,并接受xx网站的监督。如甲方连续两个月未上传前述信息,视为甲方违约,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资总额xx的违约金。

四、乙方权利义务

1、在xx网站以适当的方式对甲方进行宣传与推广,通过xx网站为甲方寻找适合的投资者;

2、xx网站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有偿为甲方提供相关融资资金托管、支付;

3、xx网站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有偿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尽职调查、方案设计、交易众筹协议范本等法律文件起草等专业法律服务;

4、xx网站提供信息交流和分享服务;

5、协助甲方通过相关众筹协议范本的条款设定,保障甲方的经营管理权限,为甲方规范化管理奠定发展基础;乙作为xx网站的运营方,有义务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

6、乙方有权就甲方的融资事宜收取服务费用。如在双方合作中,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继续提供融资服务。

五、声明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委托有效期内遵守xx网站的使用规则,维护xx网站的公信力,在xx网站所申报项目的所有信息真实、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且项目信息不存在侵犯他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形股权众筹协议书股权众筹协议书。

2、甲方承诺,向xx网站提供的为完成本项委托所需要的涉及经营和财务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乙方承诺,在委托有效期内,勤勉、尽责的履行职责,为甲方提供便利的融资网站,尽最大可能帮助甲方获得融资。

4、乙方承诺,对于甲方明确的保密内容,没有甲方的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第6条文本及生效

六、本众筹协议范本是双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众筹协议范本。除非在本众筹协议范本生效后双方以书面的形式签订补充众筹协议范本,否则本众筹协议范本所载条款不能更改。本众筹协议范本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友好协商并以签订补充众筹协议范本的方式处理。

1、本众筹协议范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其他本众筹协议范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凡因本众筹协议范本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页无正文,为《股权众筹协议范本》的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约时间: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约时间:年月日

❹ 正在审批的专利是否可以发起众筹,有什么风险,一般众筹投资的都要什么

转知汇回答:创业团队参与项目或产品众筹,如果无精力或财力申请专利保护,就要想办法采取保密措施,对提交众筹产品的核心技术或原理加以保护。创业团队而言,参与产品众筹的同时,应该提前做好一些知识产权部署或商业秘密保护。如果创业团队在众筹时,未能提前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保护,其结果可能是为别人做嫁衣。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来看,股权众筹领域的投资客户,大多数是由P2P网贷转变而来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股权投资人应该具备金融资产要达到300万以上或者前三年平均年收入50万以上。现在行业内的普遍共识是:个人投资者的股权众筹投入资金不应该超过个人总资产的20%。众筹平台应该对投融资双方的身份信息予以核实,对投资人如实披露项目方的所有信息,让投资人准确地、系统地识别项目的风险,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进行投资选择。

❺ 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可以从哪些方面去界定

凡是提到投资都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和可观的回报。
对于股权众筹这一模式而言,投资者能够按照自身意志选择有前途的项目进行投资,获取收益。面对的风险是融资者大多是微小型企业和个人,随着企业发展若不能及时追加资本,则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今儿使投资者的投资大幅贬值。
对于创业者而言,能很快的募集到资金,人脉和资源。风险则是会将公司信息暴露到更大范围内,会面临知识产权和公司机密失去控制的风险。

股权众筹平台是连接投资人和创业者的重要的桥梁,它要对投资人和众筹项目方负责。这就要求审核所有的资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只有保证了资料的真实性才能真正的做到对投资人和创业者负责。并且股权众筹一直被国家高度的重视,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有的时候会受到经济上的处罚和法律的约束。但是作为回报,网站从交易中会得到一定的中介费用做为回报。
所谓是有投资就会有风险,风险和回报是成正比的,风险大回报也大,并且有的看似风险大,但是是可以避免的。有的风险小但是却不可以避免,这就要靠丰富的经验和眼光来做出抉择。
市场上现在有一些比较靠谱的众筹平台,像深圳众众投,它专注于实体店连锁品牌,严格筛选项目,并且在项目上线前会有风控部门精确核实项目情况,将风险限定在最小范围内。它的宗旨就是让消费者成为分红者,不空谈情怀和创意,实实在在为投资人考虑。

❻ 股权众筹商业计划书怎么写

根据国内股权众筹网站目前对创业融资项目的普遍要求,一份股权众筹项目商业计划书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确保通篇文字表达通顺、简洁、正式,无错别字,格式美观;
2、项目名称简洁易懂,指明要点;
3、企业项目简介。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团队目前的创业状态,比如是全职创业还是在职或在校,有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团队是否搭建齐全,发不发工资,准备何时成立公司等。如果已成立,介绍企业全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办公地点、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已有成果等。
(2)目前创始人是否全职创业,如果不是准备何时全职?是否只有这一个创业项目,如果不是还有其他哪些项目?
(3)主营产品或服务的介绍,需说明清楚解决了什么市场需求,其技术原理、应用流程和场景是怎样等?
(4)介绍本次融资的具体用途。
4、项目图片和项目视频地址:
项目图片:如公司LOGO图、产品图、公司实拍照;
项目视频:如公司拍摄的视频介绍,或者视频网站的链接,有利于投资人深刻理解项目;
5、目标用户或客户群体定位:
务必说明清楚你的客户定位为什么人群,这些人群具备什么典型特征;
6、目标用户或客户群体目前困扰或需求定位:
说明清楚市场需求具体是什么,其市场容量及前景如何,目前已有的供需关系如何,存在哪些不足等。建议可补充政府对该行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7、满足目标用户或客户需求的产品或服务模式说明:
说明你的产品和服务具体怎么满足上文描述的需求,改进了哪些不足。建议介绍该行业所在的产业链条上的分工情况,以及你处于该链条上的哪个环节;
8、项目赢利模式说明:
详细介绍你跟谁收费,收多少,怎么收,有什么前提条件?如果你的盈利模式已经在发生,需说明收入和现金流的大概情况。如果只是计划,尚未发生,说明你要产生收入需实现哪些前提条件?
9、市场主要同行或竞争对手概述:
列出你的直接竞争对手并做简述,并说明你与他们的差异化或你的竞争优势。务必在这里说明清楚,和他们相比,你的市场空间在哪里?你为什么认为你能吸引客户来用你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去用他们的?
10、项目主要核心竞争力说明:
需列出一二三,描述具体的优势,不要讲空话和大话。说明或解释清楚你这个行业的门槛不高,既然你能做,那其他人也能做,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或者你准备如何应对?这将是所有投资人最关心的问题。此外,建议列举与你同处该细分行业内的同类公司(比如你的竞争对手)的成功融资案例,有利于增强投资 人信心;另外,建议创业者在此追加一句“各位投资人在报价前,可先单独与本人电话沟通协商,然后再到大家投上报价,谢谢!”;
11、创业团队:
(1)关于创始团队的股权结构:由于大多数众筹平台主要服务于天使阶段的创业项目,所以一般要求创始人本人的占股不低于50%。
(2)项目启动至今,各位股东实际投入的现金金额,而不是指注册资本,所以不计实物和知识产权等投入。
(3)关于团队成员的介绍:需至少介绍团队成员的出生年月、性别、毕业院校、工作经历、工作成就、个人优势、过往的创业经历和心得、为什么会从事目前这个行业的创业、目前各人的分工情况等。另外,请务必说明核心团队成员已合作多久,通过什么渠道认识的,目前正在或未来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磨合,并举例说明?
丰富创业团队的介绍,有利于加深投资人对你的了解,增强投资信心。
12、历史执行情况:
(1)应说明目前公司取得的成果或达到的目标,如产品研发到什么阶段、客户数达到多少、实现了什么突破等。建议说明目前有多少客户或用户,每月收入有多少,订单量有多少?目前每月开支金额多少,主要是什么支出等?
(2)详细介绍完成阶段目标的主要措施、方法、手段。
(3)补充“阶段收入”和“阶段开支”的明细情况,如销售了多少产品,客户是谁?办公地每月租金多少,场地面积多大,付款方式怎样?目前有多少员工,各岗位的工资是多少,公司平均工资是多少?如果现在不发工资,应列上人员工资为0,并说明你预计何时开始发工资?
13、未来计划:
(1)建议至少描述2个阶段,第一阶段建议从现在开始,到你产品的正式发布时间或开店营业时间;第二个阶段是从产品发布或开店营业开始,到公司实现盈亏平衡。建议预测时间在未来一年到一年半左右即可;
(2)需列出具体数据指标,比如粗略预计多长时间达到多少客户或用户,需多久或要什么条件才能达到盈亏平衡?如果无法预测,请说明理由。建议列出正在跟进、或计划跟进的大客户名单或订单。
(3)建议说明你目前最需要的支持或资源是什么,方便有些投资人可以对接合作。
(4)对于收入的预测不能过于乐观,需说明预测依据,并与同类公司的业务情况做对比,说明该预测数据的合理性。开支明细也应详细描述,比如租房面积,每月租金,付款方式是怎样?
14、融资金额、出让股份和付款方式:
仔细考虑您的融资金额和付款方式。一般融资金额不超过团队未来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开支,而出让股份需由投资人询价最终确定。

❼ 股权众筹是什么意思,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规定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具体的管理办法规定,你可以参照:《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就是经股网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❽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哪一年发布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众多创造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空间或合伙企业;
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迅速腾飞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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