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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标协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3-08 15:09:47

A.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关系。

  1.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局的下属机构,是行政管辖关系。

  2. 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负责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的注册工作,办理商标异议裁定以及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等有关事宜,指导、协调、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研究拟定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的具体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3.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专业委员会

国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国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章程,根据中国视像行业发展与市场运行的现状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由中国彩电骨干企业于2005年5月发起成立。
国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彩电行业协调市场问题,规范彩电市场流通运作、协调厂商关系的一个互动沟通平台,是连接彩电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
国内市场协调委员会的宗旨:缔造和谐竞合关系,构建和谐商业环境,打造中国彩电民族产业链,发挥中国制造优势,增强中国彩电行业的国际竞争力,率先成为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中国民族产业。
技术标准协调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技术标准协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由中国彩电骨干企业于2005年5月发起成立。
技术标准协调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自主制定彩电行业相关产品统一技术规范、积极参与并推动国家重大技术标准制定与产业化进程、与国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一起协调国内市场彩电产品宣传的技术规范性、促进与相关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及行业协会交流和沟通、加强行业内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目的是调动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提升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技术标准协调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通过参与、推动、制定国内外重大技术标准,加强协调交流与沟通,促进技术标准的产业推广与应用,提升整个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推进整个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协调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协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由中国彩电骨干企业于2005年5月发起成立。
知识产权协调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联合各成员单位建立本委员会自有专利联盟及其管理制度;推动专利联盟中的专利被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采纳;联合各成员单位建立本委员会专利谈判机制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协调知识产权其它方面的事宜。
知识产权协调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加强知识产权的协调、整合中国电子视像行业专利资源、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以及保护委员会成员利益,从而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国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由中国彩电骨干企业于2005年5月发起成立。
国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彩电行业协调国际市场问题,规范中国彩电制造企业国外市场运作的一个互动沟通平台,是中国彩电企业集体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改善国际竞争环境、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平台。
国际市场协调专业委员会的宗旨:缔造和谐竞合关系,提升国际竞争能力,打造中国彩电民族产业链及国际市场声誉,发挥中国制造优势,率先成为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中国民族产业。
等离子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等离子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由国内从事等离子电视技术开发、原材料生产、整机制造、市场销售的企业或其它有志于推动等离子行业发展的相关机构组成,成立于2006年9月。
等离子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推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公平产业环境,积极推动行业标准制定,加强等离子产业链上下游的优化,促进组织产业链相关企业加强合作与协同,加大等离子产品宣传推广,倡导理性消费和公正舆论,创造有利产业生态环境。
等离子专业委员会将在协调产业与市场问题,规范流通运作和商业竞合,加强技术与标准建设,构建有利舆论环境的互动沟通平台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售后服务委员是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06年12月,是联系电子视像产业生产、流通企业的产品售后服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桥梁和纽带。
售后服务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我国电子视像产业的整机生产企业之间、整机生产企业与销售、维修企业、维修配件生产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促进电子视像产业的产品售后服务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完善产品整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人员培养教育,以及组织体系的建设,促进我国电子视像产业的健康发展。

C. 知识产权局归哪个部门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

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三定方案见词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中电标协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扩展阅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建立机制,做好政策标准衔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2.与商务部的职责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商务部负责与经贸相关的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双边知识产权合作磋商机制及国内立场的协调等工作。

3.与国家版权局的职责分工。有关著作权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版权管理职能的规定分工执行。

D. 知识产权协议有哪个部门负责签订,知识产权协议是什么

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专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以及就专利实施许可而明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合同的统称。
专利合同可以分为专利权利转让类的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利转让类合同又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受让方的需要,与受让方达成的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协议,合同的中心内容就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包括单位向职工和其他个人转让、职工和其他个人向单位转让、单位向单位转让以及个人向个人转让、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转让等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与受让方就专利权的转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专利的种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转让合同也相应地分为发明专利转让合同、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和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三种不同种类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会有所不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实施方)就专利权的许可实施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家许可(又称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几种,各种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各有特点。通常,也将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的实施许可纳入广义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范围。

E. 知识产权协会

你好。全国性的知识产权协会组织主要有:中国版权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专利代理人协会、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
至于如何招收个人会员,可以直接与各协会联系。

F. 如何成立知识产权协会

一、筹备阶段 1、成立筹备组 由发起人(3人以上)组成筹备组。 2、确定协会名称、办公地点 协会名称要突出专业性、区域性。办公地点要在该辖区内,相对固定。 3、动员会员、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 会员条件:①拥护本协会章程;②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③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④热心从事于本类产品的生产、营销、科研等服务的科技工作者、营销大户、生产专业户、科技示范户;⑤具有一定的文化理论知识。具有专业文化知识的可优先入会;⑥具有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工作意识。 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筹备组审查后在申请表上作出批示。协会成立后发给会员证。 4、撰写协会章程、报告 章程要按范本拟定。 5、起草第一次会员大会有关讲话稿 筹备工作报告、当选会长讲话材料。 6、确定协会成立时间 7、准备印章、牌子、会议室等 二、申请成立 向区科协书面申请成立协会。 (一)协会成立的相关条件 1、协会名称规范、科学,并无相同名称,符合有关规定; 2、有会员7人以上; 3、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协会宗旨、工作地址、工作活动范围明确。 (二)报送材料 1、《协会章程》; 2、书面申请。 区科协批准成立后即为正式成立,就可召开会员大会。 三、召开会员大会(成立大会) (一)举行会员大会 会议由筹备组主持。 1、筹备组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区科协批准协会成立的决定。 3、宣读《协会章程》。 4、表决通过《章程》。 5、筹备领导组宣读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以筹备组的名誉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并作必要的推荐说明。 6、表决选举理事(常务理事)。 7、宣布理事(常务理事)选举结果。 (二)举行一届一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1、由筹备组提名、理事会(常务理事)通过会议主持人。 2、主持人提名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初步候选人。 注:协会领导称“会长”,学会、研究协会领导称“理事长”。 3、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举行第二次会员大会 由筹备组主持。 1、以理事会的名誉向大会公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正式候选人,并作候选人情况介绍。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宣布选举结果 4、授牌、授印 (四)举行一届二次理事会(常务理事) 由会长主持。 会议任务是:确定内设机构、人员分工,聘请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工作人员等。 (五)继续举行大会 1、当选会长讲话(就职发言、提出工作计划)。 2、区、乡相关领导讲话。 四、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注册 (一)登记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区科协)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五、向区、乡科协报送材料 (一)协会成立时报送的材料(包括软盘) 1、协会名称(内设机构名称)、成立时间、办公地址 2、《协会章程》 3、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4、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Email、邮政编码 (二)平时材料 一般每年要向区、乡科协报送二次以上书面材料(包括软盘)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领导、会员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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