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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东奥

发布时间: 2021-03-08 11:29:12

❶ 请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怎么计算是按售出面积与总可售面积的比例吗我在东奥税法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其次,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中还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期已售部分与清算后期销售部分,尽管单位建筑面积成本是相同的,但由于先后销售房屋的房价不一,一般来说,后期销售的房高于前期销售的房屋,而土地增值税又不是适用比例税率,而是根据增值率确定适用不同税率,即超率累进税率,其税率为30%至60%不等。
土地增值税本身应当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只不过考虑到等到全部销售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跨期时间长,并且很容易让纳税人钻税收空子,所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作出规定,对达到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但未全部销售之前的土地增值额的计算是根据已销售开发产品与相应的扣除项目确定的,并按已销售开发产品确定的适用税率。
虽然已销售开发产品的增值额只能代表部分,清算单位实际实现的增值额及应适用的税率要等到全部销售后才能准确计算。但是,文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销售的开发产品,只能按清算时确定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不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❷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问题:收回租赁期满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厂房,会计

企业将闲置的公用房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出租的账务处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回况,投资性房地产答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累计折旧(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提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原值)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已提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已提减值准备)第二种情况,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分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原公用房账面价值小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时借:投资性房地产-一一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累计折旧(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提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原值)其他综合收益(差额)第二种可能,原公用房账面价值大于转换日的公允价值时借:投资性房地产-一一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累计折旧(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差额)贷:固定资产(原值)

❸ 一道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扣除问题的题目,急,谢谢了

问题一:印花税分多种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取得购买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印花税,应该资本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2、销售商品房缴纳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不再单独扣;非房地产企业,要单独扣。】
3、其他合同凭证缴纳的印花税,应该费用化,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作为开发费用扣除。【是按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的,实示是已经扣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具体到你的题目,他是根据财税[1995]48号这个文件来的,第一题,是非房地产企业,所以印花税计算在相关税金里扣除;第二题,是房地产企业,所以印花税没有计算在相关税金里扣除;
问题二:做为考题,我的理解,如果没提附加税,就不用考虑,但实务中是要考虑的。

❹ cpa税法 土地增值税问题

当然能扣除了,复土地转让价制动辄几亿,最少也上百万的,不扣除谁去做?交土增就能把企业交垮。

但是“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该项地价款的金额。”
也就是没有合法合理土地转金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只有这种情况了,而且一般不会发生,这么大金额的收据不可能搞丢的。

❺ 东奥会计继续教育考试 上海 在哪里下载试题

我也是东奥线上培训,下周考试,请问题目是模拟题吗?还是案例?

❻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几种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标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B.土地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C.土地挂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❼ 2011年注会考试东奥辅导教材《税法》中的一道题

计算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时,只有该不动产是以前购置或以抵债交换的形式取得版的才允许扣除购置或受让时权的原价。而题目中的不动产是由房地产公司建造后销售的,不存在扣除的问题,直接以销售收入15000*5%即得营业税额,与税法规定一致。

❽ 东奥注册会计师里面一道关于合并报表的问题

资本公积多出的10000是购买日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也就是资料2的36-26=10
少数股东权益不用计算
借方合计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剩下的就是少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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