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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效用

发布时间: 2021-03-08 06:10:58

『壹』 关于民法所有权的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而且该财物必须是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智力成果不是所有权的客体。另外,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实质上是所有权,但却不能说有价证券是所有权的客体。

『贰』 什么是所有权转移效益

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即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时转移,风险转移同上

『叁』 论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传统物权理论概括的四项所有权权能难以涵盖所有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全部利益关系,而基于所有者始终需要保护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性与功能性的利益诉求,保护权理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所有权权能为所有者行使。当所有权客体因投入经济运行而委托给他人占有与使用后,保护权则转化为所有者行使的经济监督权。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公有企业经济运行中经济监督的软弱与乏力,基本的经济原因在于缺乏所有者行使经济监督权。所以,增强我国公有企业运行中经济监督的力度,最基本的思路是行使经济监督权的所有者到位。
关键词:所有者;所有权;保护权;经济监督权中图分类号: D 923. 2 /DF 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 8263 (2007) 07 - 0102 - 05
如果全面揭示所有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将所有权权能概括为处份、占有、使用、收益和保护五个方面,但目前的民事法典〔1〕与民法学理论〔2〕均以处置、占有、使用、收益为所有权权能的完整界定,保护权权能则没有获得认定。在传统的民事与经济生活中,由于物权关系相对简单,相比于其它所有权权能,所有权中保护权权能的价值与功能并不凸现。在现代民事生活日益复杂,特别是市场经济作为普世性生产方式确立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物权关系因委托代理的广泛盛行变得日益复杂,所有权中保护权权能的价值与功能日益重要。以所有权主体与客体之间必然的利益关系为认识视角可以得出结论,与所有权中的处份权权能一样,保护权是一项唯有所有者才会充分积极行使的所有权权能,当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到经济运行中发挥作用时,这一权能则以经济监督权的方式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经济监督软弱成为困扰我国市场经济正常、健康发展的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而且呈严重发展的态势。虽然国家增多了监督主体,延长了监督链条,出台了大量法规,但效果并不明显。究其原因,从经济上讲主导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大中型公有企业,缺乏所有者行使经济监督权是主要的。因此,努力解决我国大中型公有企业中所有者到位,以实现真正的所有者承担起经济监督的职责,仍然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刚性条件。一、保护权的权能价值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保护权对所有者的利益主张与实现显示着特有的价值。为此,从功能角度可以给保护权进行如下界定:所有权客体以其物的自然性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为存在价值,保护权则是所有者对所有权客体施以最充分最有利于其性能完好的保管与护理的一种所有权权能。所有权实现所有者的利益离不开所有权的民事运行,保护权则围绕所有者的民事利益展开。当然,所有者的民事利益复杂多样,所有权的客体也复杂多样,所有权在实现所有者的利益需要时亦会呈现复杂的状况,保护权的具体作用亦是千差万别,但基本功能与价值具有共同性。任何所有权客体都以其固有的自然属性能满足和实现所有者的利益需要为存在理由,因此所有权客体的自然属性与所有者的利益之间一定存在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对应关系,这一对应关系决定了所有权客体的属性在作用于人的利益需要时,必须具有效用性、适应性、针对性、充分性,这可称为所有权客体的功能性。从实践上讲,所有权客体的自然属性与功能,在满足与实现所有者利益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制约而难以纯粹地表现。因此,为了确保所有权客体自然属性的完好,随时消除各种因素对所有权客体性能的蚀损,以使所有者的利益通过所有权客体能够正常、充分的彰显,所有者必须充分有效地行使保护权。另一方面,任何所有权客体在满足所有者的利益需要前,都要通过人的能动改造使之具备适应性,这种改造需要投入和劳动加工,于是经过劳动改造的所有权客体具有了财产性。所有权客体的财产性在满足人的利益需要时,必然会引起所有权客体财产价值的损耗,这对所有者来说是一种利益丧失。为了所有权客体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以尽可能少的财产损耗更多实现和满足所有者的利益需要,所有者一定要对所有权客体在运行中的财产性予以保护。对所有权客体功能性和财产性的保护,显示了所有权中保护权权能的价值,所有者保护权的行使确保着所有权客体的功能彰显与财产安全。当然,保护权的权能价值要充分体现所有者必须: ( 1)积极有效运作。所有权客体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存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它与所有者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动态的利益函数关系,即所有权客体的功能强弱与财产好坏直接体现出所有者利益的大小多少。对每个所有者而言,为了所有权客体的功能彰显与财产价值始终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实现的最大化,所有者必须积极行使保护权。( 2 )需要一定投入。为了确保所有权客体功能性的发挥,所有者必须通过一定的投入以实现所有权客体充分全面的性能保护。可是,所有者保护权权能的运作本身是需要投入的,这一投入也是所有者的一种利益消耗,于是所有者就会在保护权运行的消耗与由它所带来的收益之间进行价值大小的比较。当投入大于受益时,保护权的运作就背离了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所有者保护权的行使就丧失了意义,所有者就会放弃保护,反之所有者行使保护权是有价值的,就会通过投入积极地行使。由于体现在保护权行使中的投入产出,只与所有者存在直接对应的利益关系,并且与所有者利益呈完全对应的函数关系,即受益大于产出所有者利益上升,受益少于产出所有者利益下降,导致只有所有者最需要也最关心保护权怎样运作,并且在具体的行使中随时把握:如果投入小于受益,所有者会积极操作保护权;一旦投入大于受益,所有者便会放弃保护权的行使。从以上分析可知,保护权是所有者民事利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和实现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所有权权能,而且由于它的权能价值与所有者利益的特殊关系,使保护权的民事运行对所有者而言: ( 1)不能放弃; (2)不能弱化; (3)不能中断。这一特殊关系必然决定了保护权权能所有者行使的特点和要求:由于只有所有者与所有者客体的整体功能与价值之间存在完全的利益关系,决定了保护权于所有者而言,必须亲自行使而无法委托行使;必须全力行使而不能弱化或放弃行使;必须全面行使而不能片面行使;必须始终行使而不能中断行使。否则,所有权客体的民事运行于所有者的利益将难以最大化地予以维护。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保护权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它只有所有者才有权行使,只有所有者才最需要行使,更是所有者必须行使的。如果所有者虚位,这项权能就会虚置和废弃,相应地所有权客体的功能性和财产性都有可能受到不当损耗———一旦出现不当损耗,除了所有者是没人承担的。
二、经济监督权:保护权的转化形式所有权客体需要在运行中实现所有者的利益,而利益的满足又需要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这使所有权客体在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时,有些由所有者直接控制和使用,有些则要委托给他人控制和操作。这样,所有权客体脱离所有者的实际支配以各种形式让渡给他人运作成为现实———尤其在以财富创造为主的经济活动中,因为生产要素的复杂、庞大,使任何一个所有者都不可能直接操作自己的作为生产资料的全部所有权客体,所有者并不直接支配所有权客体更是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常态。于是,一旦为了充分发挥物质资料的功能性作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所有者必然将具有经济功能的所有权客体委托给他人操作,这就使所有权的民事存在转化成了所有权的经济运行,所有权客体价值存量的民事委托转化成了价值增量的经济委托。所有权客体基于创造财富的需要而进行的经济委托,不仅所有者将所有权客体委托给他人实际支配与运作,使所有权主体与客体之间与民事委托一样出现物理上的分离,甚至出现持续、长期乃至永远的分离。正是这种分离的持续、长期乃至永远,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如下一个所有者必须面对的民事后果:所有者不能对自己委托给他人支配与运作的所有权客体予以直接的保护。经济领域委托给他人支配的所有权客体所有者不能直接保护,使所有权客体与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为受托人的介入而发生变化,这一变化的不利表现就是:受托人通过对所有权客体的实际控制而直接侵夺所有者的财产客体,或者掠夺性使用所有者的财产客体,致使所有权客体在委托给受托人支配的经济运行中,并不按照所有者的愿望和功能要求创造与实现所有者利益,最终给所有者的利益带来损失。从实践上讲,所有权客体的上述经济运行并不违背受托人的获利原则,于是委托给他人支配的所有权客体以侵犯所有者利益的方式运行具有了存在的客观性。但所有权客体的上述运行因违背了所有者的效益目标,侵犯了所有者的利益,而一定为所有者反对。对所有者而言,如何有效协调所有权客体在经济运行中的上述矛盾,即所有者将所有权客体委托他人实际操作后,其经济运行既充分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又不至于在他人的操作中侵犯自己的利益,或侵犯后能及时追回或补救,所有者所能采取的唯一有效的对策就是,所有者改变对所有权客体保护的方式,而不是放弃、让渡、弱化所有权客体的保护,更不是收回委托出去的所有权客体。这种方式就是将保护权的直接行使转变为间接行使,即由所有者制定一套严格、完备、科学的所有权客体保护的指标、体系,然后运用这一指标体系约束和规范实际控制所有权客体的受托人的全部操作行为。当然,即使如此,受托人仍有可能在具体操作中侵犯所有者的利益,为此所有者的约束和规范就必须渗透到受托人的具体行为之中,并表现出只有所有者允许的操作行为才能进行,各种侵权行为能够抑制,一旦出现侵权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惩治。显然,满足这样的条件,需要所有者的保护权始终能以一种强大的力量约束和规范受托者的操作行为,并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从经济运行的实践上讲,所有者保护权按照上述要求行使的最好方式就是监督,即由所有者以自己合法的保护身份按照自己确立的一套完备的保护规则,对委托出去的整个所有权客体的他人行使实施无时无刻的监视和督促,是为经济监督权。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济监督权是在所有权客体与主体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委托给他人使用的所有权客体实施充分、有效、全面保护的一种转化形式。由于经济监督权是保护权的转化形式,因而它是一项只能由所有者自主行使的重要的经济权利和必须积极履行的强制义务。对所有者来说,经济监督权既不能放弃又不能让渡,更不能委托。如果放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害或侵犯;如果让渡,所有者不可能对自己的经济利益给予充分的维护;如果委托,受托人就取得了通过经济监督权直接侵害所有者利益的合法权利,并且这种侵害所有者无法获得追索,因为受托人的行为所有者已经不可能监督了,所有者仍然能够监督行使监督权的受托人,那所有者委托出去的就不是真正与最后的经济监督权,只是有限的监督权。从经济上讲,所有权客体通过所有者委托给他人占有、使用,使所有权客体的功能组合与运行状况复杂起来,所有者直接保护所有权客体的可能性日益降低,甚至完全不可能。这决定了所有者对所有权客体的间接保护日益重要,而强化了所有者经济监督权的控制和行使,并且对这一经济权利的所有者运作提出了日益严苛的要求,因为这一权利的任何忽视和误用都有可能给所有者带来明显甚至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为了充分维护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所有者必须积极、充分、科学、持续地行使经济监督权。如果所有者不行使这一权利,其他经济主体是不会也没有义务行使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经济运行的整个过程中,只有经济监督权积极充分有效地行使,经济运行中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创造与实现才具有基本的制度保障,而所有者是追求整体经济效益的唯一主体,所有者因此成为经济运行中监督制度实施的主导力量。同时,无论是最大限度保护所有者的经济利益,还是有效促进和维护经济活动中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经济监督权都是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并为所有者必积极行使的经济权利,任何这一权利的放弃、弱化、误用,都不利于所有者经济利益的最大实现和生产力的高效运行。但由于这一经济权利行使的真正主体是所有者,一旦所有者缺位或所有者不积极行使这一权利,都会影响经济的效益创造和健康运行。
三、加强我国经济监督力度的产权诉求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生产方式,它的特点是广泛生产分工与全面市场交换。这一特点使市场经济运行中生产力的组合要素非常复杂,同时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也非常复杂。它反映在所有权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上,就是二者的分离日益广泛、明显,即庞大的生产资料客体完全不为所有者直接控制和操作,而是由所有者以合法的方式与程序委托给广大的非所有者具体占有和使用,即“商品的多样性和人们行为的复杂性使所有权格局变得很复杂”〔3〕,这大大增强了市场经济运行中所有者间接保护自己所有权客体的重要性。由于所有者始终追求着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实现,所有者就成了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推动生产力功能充分运作和维护生产资料财产价值完好存在决定性的经济力量。这给所有者行使保护权不仅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且具有经济上的强制性。当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有者的保护权是以经济监督权表现的。所以,为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创造和实现,为了确保整个生产力始终居于一种最佳的运行状态,为了降低生产资料的不当损耗,所有者一定要积极全面科学地行使经济监督权。而且这一经济监督权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不能放弃、让渡、委托、弱化行使,给这一权能的功能发挥提出的强制要求是: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到位。如果所有者缺位,就缺乏确定的市场主体支配和行使经济监督权,这时经济监督权就虚置了。如果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经济监督权虚置,就等于失去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推动生产力功能充分运作,维护生产资料财产价值完好存在最强大的经济支配力量。显然,一旦如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正常发展就丧失了主导力量。以上述基本原理分析我国的经济现状就能认识到,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监督软弱最基本的原因在于,缺乏真正强大的所有者行使经济监督权。改革开放后,我国最终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可市场经济要正常运行,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企业及决策者不可或缺也不可代替。为了提供市场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所有者角色,国家便经过政治和经济的层层授权把市场经济运行所需要的所有者职责,委托给了一定的个人可称为代行者行使。问题是授权者也是代行者,致使“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4〕,结果真正的所有者仍然缺位,而执行所有者职责的是并不必然追求所有者经济效益的代行者———任何一个代行者都不可能与受其支配的资产形成像所有者一样的利益关系,因为受代行者支配的生产资料其功能性的充分运行与财产性的充分维护,与代行者的利益并不存在直接对应的函数关系,结果经济活动中整体经济效益的创造与实现对代行者的经济制约或者很弱或者不存在。于是,当代行者在行使所有者的各项经济权利时,他可以放弃行使,也可以不当行使,也许放弃与不当行使违背了所有者经济效益最大创造和维护的原则,但并不一定违背代行者自己最大获利的原则。而在所有者105[ SOC IAL SC IENCES IN NANJ ING No. 7 J ul. 2007 法学研究 二○○七年第七期 南京社会科学 的各项经济权利中,作为保护权转化形式的经济监督权是一项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经济权利,这一权利有效行使的最大受益者和不当行使的最大受损者都是所有者,因此它是一项除了所有者任何受托人都不会积极全面行使的经济权利,并且这一权利的行使往往表现为对受托人不当利益的限制、抑制和惩治。所以,当代行者行使所有者经济权利时,因为经济监督权是对代行者其它经济权利不当行使的一种所有者约束和规范,在这一权利又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行使的情况下,这一权利理所当然地成了代行者放弃或不积极行使的一项经济权利。问题是一旦代行者放弃了这一经济权利的行使,这一权利的虚置在实现上就出现了。进一步的问题是,经济监督权放弃行使的最大受益者很可能是代行者,而代行者又有权放弃这一权利的行使,同时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行使这一权利,就使市场经济的运行缺乏积极、全面、始终运作经济监督权的经济主导力量,这一权利在经济活动中的软弱、空场就不可避免了。可是,一旦缺乏对整个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强有力的无时无刻的经济监督,经济效益的最大创造和维护,生产力功能的充分动作,生产资料财产性的完好保护就失去了最强有力的经济制度上的保障,由此所反映出的经济病态现象就会以各种形式和渠道表现出来。我国目前市场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效益低下、资金浪费、资产流失、腐败漫延,其中的一个经济根源便在于此。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经济生活中经济监督软弱的问题,唯一行使经济监督权的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完全到位。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年版,第198页。〔2〕纪坡民:《产权与法》,北京三联书店, 2001年版,第19页〔3〕(美)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版,第162页。〔4〕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版,第139页。〔责任编辑:李

『肆』 所有权与物权效力有什么区别

未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主要指物权不发生变动,具体到所有权而言,就是所有权不转移,你是理解对了的,但是你忽略了一个前提,就是这里的“未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而我国物权法还有“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合法建造房屋,继承,征收,形成判决等,这些物权不依登记而产生效力,而是基于事实,但是登记会对抗第三人…

『伍』 国家所有权的存在目的

个人所有权的核心是私有财产权,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即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但相对于公民主体来说,国家不是一个主体概念,只是一个客体概念(由于主体的缺位,所谓的国家财产实际上就是政府/党的财产,甚至是权贵集团们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所注重的就不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性(在这一点上,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而是效用性,因为国家实现所有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生产出更多的产品以满足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当国家对人,对物有无限的权力时,则谈不上个人的自由和其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由于国家不可能有它本身不能实现的权能,因此,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权能就不应是占有、使用和处分,而是实现财产效用的最大化。在通常情况下,允许河水取用比禁止河水取用所产生的效用要大,因此就应该允许河水取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要让位于效用,这种取水使用的行为就不能视为对国家所有权的侵犯---国家财产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全体国民的利益。但假设有一个城市出现了如下的情况,除了一条小河以外,其它的水源都已受到污染,不能饮用,整个城市都面临着缺水的威胁,那这时候这个小河的水就不允许自由取用了。对这一点,只要看看现实中以色列对戈兰高地水资源荷枪实弹的保护就更容易理解了。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第一,经营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经营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并不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
第二,经营权是派生于、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是,这种权利对于国家所有权具有派生性和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对于其财产享有的经营权是由财产所有权人——国家授权产生的。国家根据管理国有财产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质、用途将之交给一定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授予其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三,经营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国有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这些规范性的文件限定了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具体的权限范围,国有企业必须在此范围内行使经营权。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滥用经营权,应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陆』 名词解释:1:物业所有权 2:物业效用性 3:最有效使用原则 4:股价时间原则 5:市场比较法: 6:收益法

有些名词在物业管理师考试教材《物业经营管理》中可以查到。

『柒』 什么是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立。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捌』 什么是物权,它的优先效力是什么

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主要含义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这种效力的强弱既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体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

『玖』 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这三个是属于什么

都是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版包括所有权和他权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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