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A. 如何理解“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专不属于抵押财产。
为了属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B.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有何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版源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C. [转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是的。
对有新增加建筑物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由于新增加的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的范围,所以对有拍卖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扩展阅读:
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规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请
抵押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抵押申请。
二、地价评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抵押条件,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土地评估报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下达同意抵押的批复,明确拍卖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办法。
三、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人持抵押批复、地价评估报告等资料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四、登记发证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委托抵押人持抵押合同、抵押批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注销抵押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人持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15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E. 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财产的过程。包括处分抵押物和就抵押物的价值清偿债务。
F. 甲公司向乙公司贷款600万元,用自己的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
未进行抵押抄登记的抵押无效借款有效袭,丙公司取得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只要手续合法就是有效的。
乙公司只能起诉甲公司借款违约要求还款,但不能对该建设用地优先受偿了,只能查封、冻结甲公司的其他财产,如果有证据能证明甲和丙之间的过户行为有恶意串通行为,可以主张过户行为无效。
G. 求告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来可以抵押的。源
地使用权、的抵押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抵押,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H. 以建设用地抵还借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1、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是合法有回效的。
2、建设答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后,抵押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I.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抵押权是自登记时设立吗
1.对的
2.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