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⑴ 我国法律设定了哪些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来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源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⑵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⑶ 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有所有权的一般属性,是土地法的基本问题。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其与劳动力、资本构成生产三要素。
(二)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
2、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
3、地地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土地所有权权属的稳定性。土地有权主体的限定性和土地所有权交易的禁止性决定了我国土所有权权属的高度稳定性。
5、土地地热异常有权内容的可分离性。土地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可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效力范围
(一)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的实际控制。
2、使用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从而实现其利益的权利。
3、收益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之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4、处分权能。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的权利状态乾地改变如土地的出让、抵押等。
三、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是指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
(一)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方式
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国家,有权为实现社会利益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土地其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有不得干涉。
2、集体土所有权的行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基本要求
1、“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1、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禁止滥用土地。
⑷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⑸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以外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他和权利行使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⑹ 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定义: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其他用地50年。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明确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要式法律行为
⑺ 简答题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它具有哪些特征。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广泛性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除国家、农民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要利用土地,都需依法获得权利,主要就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我国除国家、农民集体以外的主体只能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2.土地使用权的派生性
土地使用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土地所有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让渡其对土地的用益而设立的。
3.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定性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
4.土地使用权权能的限定性
各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使用目的设立,使用权人只能依法按设立的目的使用土地,而不得任意使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于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农村村民建适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地役权只能用于合同限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