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知识产权保护
Ⅰ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
1、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回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答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2、WTO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更注重对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知识产权理事会
Ⅱ 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Ⅲ WTO体系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WIPO体系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WIPO是联合国的一个分支,它没有执法的功能,没有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内执法的功能。WTO是单独的容一个贸易组织,成员国违反了任何义务,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WTO申诉,WTO会做出处理。
Ⅳ 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点
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点及我国的对策--《江苏商论》2008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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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潜能、优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秩序的重要工具,不过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着某些缺陷。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利益,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着力营造"保护严密,执法有力、服务便利"的知识产权运行环境,同时大力推进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合理化;企业应当培养灵活运用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能力,同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
【作者单位】: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经管系 湖北武汉430205
【关键词】:知识产权;WTO规则;特点;对策
【分类号】:F743;F204
【DOI】:CNKI:SUN:SAHG.0.2008-01-027
【正文快照】:
一、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特点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潜能、优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秩序的重要工具。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我国政府与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此,我们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SAHG200801027.htm?un=emuch
Ⅳ WTO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害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Ⅵ wto是如何对国际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
从前,特别在大来陆法国家源,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此“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Ⅶ 试分析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WTO中的知识产权部分都在TRIPS协议中
Ⅷ 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包括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内
1、版权及相关容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8)wto与知识产权保护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权利: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
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权利不应损害任何现有的优先权,也不应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授予权利的权利。
2、《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
3、《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不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货物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Ⅸ WTO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一、、国际贸易与公共健康
全球健康危机迫在眉睫。每年有数百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疾病本来是可以预防和医治的。发展中国家的死亡率尤其高,很多人死亡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无法获得有效的、购买得起的药品。
全球公共健康危机与知识产权保护成了当今国际上的热点问题。这个问题在国内的讨论还比较少,在国外讨论比较激烈,但是这个问题的研究对中国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因为随着交通发达等因素,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逃离公共健康危机。
西方国家似乎无法想象这种危机,许多研究将之与在西方国家存在的罕见病相提并论。如有人通过研究欧盟法令141/2000第三条关于罕见病药物的规定建议把在欧洲针对罕见病药物的可转让市场独占权(Transferable marketing exclusive)推广到全世界从而提供传染病治疗药物的研发激励。[2] 健康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西方学者由于其立场的局限性往往不能全面地看待健康问题,“对于全球化引发的健康问题的普遍关注现在已经成为对自由贸易的一个障碍” [3],并且认为“经济和社会因素比医疗服务在公众健康方面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 [4]。而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则是以自由贸易为后盾的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了公共健康。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贸易和健康之间存在着潜在的配合关系、健康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一定的双赢关系以及WTO体系内确认WTO成员方有促进健康的权力的最新发展。WTO的最初建立者确实很少关注健康政策,但是最近几年来,形势的发展特别是AIDS传染病等公共健康危机已经将健康推到贸易问题的中心位置。贸易全球化和健康问题正在日益受到关注,健康在国际贸易法体系中的地位正在被构建。
WTO处理健康政策的几个方面主要包括:GATT的20(b)条(允许健康规则限制贸易);《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以及TRIPS协议(允许健康规则限制专利药物的生产和销售)。[5]在整个WTO体系中,WTO与健康的冲突最明显地体现在与挽救生命药物相关的贸易领域。
健康权在联合国体系中却已经被承认为一种人权,但是在WTO体系中,健康的地位还没有得以明确。健康权作为人权在许多国际法文件中被确认,有人因此认为健康权是一种国际习惯法 [6],也有学者认为WTO体系已经在成员之间发生关于条约义务的争端时将保护健康作为事实上的解释性原则。 [7] 后者观点认为成员方之间文化和资源的差异导致健康政策的差异性,WTO无法形成一个全球性的健康政策,无法给成员方强加一个普遍的理性健康政策,于是WTO的决策者更倾向于成员方多样化的政策选择,而把保护健康作为一种高度服从成员方国内健康政策的解释性原则,而不是确定一种跨国责任。当然,这样的原则并没有在WTO相关的条约、宣言或司法解释出现,甚至健康在WTO的主要协定的序言中没有被当作目的。 [8]
TRIPS协议除明确规定平行进口和权利穷竭问题不得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外 [9],其他诸如强制许可等弹性规定均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是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至今还没有就TRIPS协议这些弹性规定发表意见,然而在TRIPS 协议以及GATT和SPS协议中,WTO在出现解释性问题时已经把健康作为一个原则来处理。它虽然在WTO协议和其他相关的多边协议之中没有出现,但是根据GATT和SPS协议和多哈部长宣言,上诉机构可以作出有利于国家健康规定的决定。[10]GATT的第20(b)条允许成员方在“出现保护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必要”的时候采取原本被GATT所禁止的措施[11]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和程序的谅解书》(DSU),争端解决专家组要对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做“客观评估(objective assessment)”,这一规定可被视为允许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据此支持以健康为由来限制贸易的诉求。在健康领域之外,上诉机构就经常采用“客观评估”来支持成员方在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贸易救济和限制措施。
实践表明,健康的法律地位正在日益提高。多哈部长会议关于进口到贫穷国家的药品的强制许可的延期谈判可以再度澄清和确认健康地位的提升。正在进行的关于服务领域自由贸易的谈判为在WTO体系内定位健康提供了又一次的机会[12] 。当然,这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不断努力的结果。在公共健康与国际贸易领域,好的政策往往是引导着而不是后随于法律的发展。
本文同意在WTO中国际贸易政策服从国家健康政策应该作为一种原则,但是进一步地WTO也应该承认健康权,并且WTO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采取措施使之更加明确。理由很简单,正如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建立各方接受的标准,健康权也可以在全球可以认可的标准基础上在WTO中得以承认。
Ⅹ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
您好,知识产权问题在WTO中占有十分重要的重要地位,与“货物贸易”、“版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权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中国在加入WTO 的申请文件中明确作出承诺,要全面履行《WTO协议定》及其附件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义务,并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五部分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中国加入WTO将会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深远的影响,这是显而易见的。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与TRIPs相比,加入WTO之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差距。根据TRIPs的要求和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中国已在加入WTO之前完成了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这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的修改,颁布、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加入WTO之后颁布、实施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且还在继续制订或修改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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