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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发布时间: 2021-03-07 01:15:01

著作权法32条是什么什么内容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⑵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后半句如何理解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生成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演绎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内、整理人享有容。但是,这类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必须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改编、翻译、注释等必须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擅自改变、翻译、注释他人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以改编为例,甲欲将乙撰写的小说改变成剧本,那么必须经得乙的同意,否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中的改编权。而一旦得到乙的许可,甲改编后形成的新作品——剧本,其著作权归甲所有。如果某制片人丙欲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那么要经得甲的同意,并且还需要经得原始作者乙同意。

⑶ 我国《著作权法》的12条规定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内人民共容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一共61条,不知道你说的12条规定是什么
http://ke..com/view/424861.htm 看这里有没有你要的!

⑷ 翻译他人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权

翻译他人著作,对该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将朱自清的《背影》翻译成英文可以对该英语作品享有著作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之一。

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因此若想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翻译人可以对获得授权后进行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朱自清逝世至今已有七十一年,超过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期,因此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外的权利都对公众无偿开放,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对其作品《背影》进行翻译不再需要著作权人进行授权,可以自由地对其进行翻译,并可以取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4)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扩展阅读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1.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⑸ 著作权法问题

1.是演绎抄作品
2.演绎人享有著作权,即陈某享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条明确了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再创作人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如果演绎作品的创作人是对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可以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同时可以不支付报酬,但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侵犯,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权不得侵犯。所以陈某改编需经过方某的授权。
著作法规定,如果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的时候,应征求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人的共同同意。所以播出也须方某的授权。
4.应该征求方某的授权,不能侵犯方某的在先权利。

⑹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编曲可以发生版权

编曲有版权,编曲的作品若具备曲谱及原创性,且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所发生的专衍生著作,属属于作曲人和编曲人的共同著作;反之若无原著作权人许可,所发生的衍生品,则属于侵权。编曲是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所述“改编”的形式之一。所谓“原创性”指的是非借鉴、非抄袭的原始创作。

⑺ 关于著作权的问题

1、将他人作品改编属演绎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如果你的行为是用于商业用途,当然不符合强制许可了,也就不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合理使用的规定。不理解的参照http://law.asiaec.com/gsyf/zzq/517915.html
3、那么看你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许可的规定:参见http://law.asiaec.com/gsyf/zzq/517915.html
如果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你不需要对方许可,只需要向对方交纳著作权使用费即可。
如果上面两项都不是,那你侵权了!你权衡利弊吧!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著作权不像专利商标以登记为要件,作品一但创作完成不论其是否登记即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保护期限不是单一的五十年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这个保护期限是受国际公约(即trips协议)约束的,你以为中国政府愿意向微软交50年版权费啊!

⑻ 关于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疑问

“改编原作品,势必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那为什么还规定,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回整理人享有”--答

站在人家肩膀上嘛 :)

你的作品的每次使用,很可能也侵入了原作品的权利范围。所以,即使你享有在后作品的著作权,你拥有的也是瘸腿的权利:)

⑼ 著作权法 12条

需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都需要作者同意否则侵权,作者有权追诉法律责任。
改编,当然也要经作者同意。改编后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⑽ 关于著作权法的问题

首先,这个翻译作品如果是委托作品的话,如果和科学院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内著作权归容属,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个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你外公,即受托人所有。你要先确认一下当时科学院委托的你外公翻译的时候双方是怎么约定的,还有跟这个东北工程是什么关系,以确定你外公是否拥有这份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如果他们出版的书的内容确实是翻译文,即是你外公的译文的话,那他们没有在封面或是在版权页等地方著名,就侵犯了你外公的著名权。

如果他们对“原文”(这个是指你外公的译文吗?是的话)在未获得你外公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修改,则侵犯了你外公的修改权;如果这样的修改改变了你外公译文的意思,造成意思上的扭曲,则侵犯了你外公保护作品完整权。

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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