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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版权

发布时间: 2021-03-06 20:31:25

㈠ wto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定义包括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的标准内

1、版权及相关容权利

2、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分布图)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1)wto版权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权利: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

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上述权利不应损害任何现有的优先权,也不应影响各成员以使用为基础授予权利的权利。

2、《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服务。在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部门为公众所了解的程序,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该有关成员获得的知名度。

3、《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不相似的货物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货物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货物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㈡ WTO协议具体内容

从国际法上说,WTO本身包含着三位一体的因素。从其功能上说,有三个:一个国际组织,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一种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

我们通常所说的“入世”,明确含有加入这套包括以及由其而引申出的货物贸易(GATT1994)、服务贸易(GATS)和知识产权贸易(TRIPS),以及解决争端机制等几大块国际条约群及其的多边条约群的世界贸易法典的含义。这些构成现在的规范世界多边贸易的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

WTO这一整套法律规则对中国“入世”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同时WTO的多边贸易体制,从其构来看,包含了外交(政治)、贸易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WTO是用国际条约规范世界贸易的,其条款都是用规定各成员方法律义务的方式来表述的。

按照第38条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表述,WTO条约群正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不管是在GATT运行阶段,还是针对现在的WTO规则,这一点都应毫无质疑。尤其在WTO颇具特色的解决争端机制里,除传统的协商、调解、斡旋等外交方法外,其核心机制是国际法中常说的“司法解决”。

并专门设立上诉机关来复审专家组判案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对WTO各“涵盖多边协议”(条约)的法律解释。这就大大强化了WTO条款的法律约束力。WTO的法律规则将直接规范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深刻影响国内经济、社会、文化的许多方面。

关键的问题在于WTO协定如何在成员国实施,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讲,亦即WTO协定对于其成员的效力如何?这是WTO协定所规制的促进各国市场开放,实现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促进全球资源的充分利用的基本价值实现的根本路径。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也充分表明,WTO协议的实施问题,已成为WTO体系中最核心、最复杂、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中国“入世”过程中,如何实施WTO协定以及能否确保履行WTO所规制的义务,也成为谈判的焦点。

(2)wto版权扩展阅读

1999年11月15日,中美达成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赢”协议。中国加入WTO已经指日可待。当前,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加入WTO的要求,中国经济法制建设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的政治体制、企业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

中国必须加快国内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重新调整国家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尽快使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与规则和以WTO规则为代表的市场经济体制与规则相适应、相衔接。 一WTO协定对中国国内法的效力

对于中国加入WTO以后,认定WTO协定对中国国内法的效力若何,将直接关系到WTO协定在中国的实施。由于中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机制尚远远不完善,地方与部门的保护强烈,规模经济薄弱,真正公平竞争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相对而言,在经济转型期中国法律体系也很不健全。加入WTO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的通知和修改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务院法制办也列出了有关立、改法律的清单,并制订了时间进度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贸法、尚检法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整。

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下的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调整范围的规定有何不同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是一个自筹资金的联合国机构,直到2014年4月为止,有187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型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牌号,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2、TRIPS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
TRIPS只规定了有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没有规定有人身权属性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㈣ 加入wt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并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由于国际经济、文化交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了空前的冲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也日益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都含有大量的涉外因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从国际交往来看既有内国人又有外国人。外国人在内国以及内国人在外国享有知识产权的现象已十分普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商业商标、服务商标和制造商标)。工业产权是个广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商业本身而且还包括农业、采掘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主要包括作者对文学、艺术、音乐、摄影、电影、电视、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专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是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也有国际条约。从法律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具有以三个特点:1、专有性,专有性亦称独占性或垄断性。2、时间性,它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保护期,过了有效保护期,这种专有权就终止了,这种智力成果就变成了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3、地域性,它是指依某一国法律而取得的某一专有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无效,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除非有条约规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具有流动性。它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国内外流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是没有国界的。特别是19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及通讯事业的发展,促进了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交流,各种报纸、杂志、国际学术会议、学者访问、国际博览会、电视、广播、图书资料、卫星技术、计算机的国际互联网等的出现,使得在一个国家取得的某一知识产权很容易就会传播到外国。这种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与地域性是矛盾的,特别是对西方工业发达国家来说,严格地域性对其很不利。因为,一方面他们想把自己拥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专利产品、商标商品、文艺作品输送到国外,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又惟恐这些智力成果到所在地国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以至被无偿使用,从而在国际市场上增加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所以,他们希望在本国取得的这些权利,同样也能够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这样,就出现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十分重要的。除了各国通过国内法对涉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外,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还签订和制定了许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目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把它依法给予本国国民在工业产权方面的保护,也同样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2、优先权原则。成员国的国民就一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首先在某个成员国提出申请,自该项申请提出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内容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在优先权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内容提出申请,专有权仍授予缔约国的申请人。3、强制许可原则。每一个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例如,专利权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但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4、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解决了专利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对《巴黎公约》中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四)、《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条约》简称《伯尔尼条约》基本原则: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4、独立保护原则。(五)、《世界版权公约》,主要原则有: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2、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最惠国待遇原则3、权利用尽原则

㈤ 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机制

在“乌拉圭回合”开始以前,并未涉足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经济全球化及日益加强的国际贸易联系,发达国家及我国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内方面。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数百年,但至20世纪80年代,仍有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国家里,也存在着相当多问题。有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在本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施加许多限制,要求履行一些复杂的手续,使得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很难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各国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国际方面。从《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就这一体系的状况而言,虽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多边国际条约的影响范围太小。除几个主要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缔约国较多以外,其他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数目太少,如《商标注册条约》只有几个缔约国,很难发挥作用。
(2)许多国际条约本身缺陷严重。依目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起作用最大的三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而言,它们本身就有很大欠缺。第一,各公约均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保证其实施。虽然主要公约大部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负责管理,但该组织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保证体系来确保各公约在所有缔约国都能得到遵守。其二,各公约均未规定某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时应给予的惩罚,致使一国违反自己的义务时其他缔约国束手无策,缺少有力的报复或惩罚措施。第三,许多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的范围太宽,致使公约的规定名存实亡。第四,许多公约规定过于笼统,为缔约国逃避自己的义务留下很大的余地。
(3)各公约缺少相互协调机制,不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4)现存的国际保护体系不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现存体系主要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提供保护,对于一些新技术革命的成果,如生命工程、微电子技术等等,尚未纳入这一体系当中。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力已经对国际贸易构成严重的障碍。
首先,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尤其是由发达国家输往发展中国家的货物的技术含量较高,经常含有许多专利技术;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很高,对这些高新技术产品的法律保护不力,影响了高新技术产品向这些国家的出口。
其次,技术贸易和版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影响了技术贸易和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
最后,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在这些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构成障碍。
(二)知识产权谈判的原则和目标
部长宣言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部分指出,
“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订新的规则和纪律。
谈判应旨在拟订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到总协定已进行的工作。
这些谈判不得有碍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可能采取的其他补充行动。”

对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协议序言第4段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应受民法保护
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各领域目前尚很少使用“私权”一词。与“私权”含义相等的应当是“民事权利”。因此,我国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普遍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性质的表述,更加明确了这样一个结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既然是民事权利,自然应受民法的规范与保护。这与我国的民事立法实践也是相吻合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受民法通则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也是民法的一种分支。现在学术界有不少人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到民法体系中,从权利的性质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但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来看就很值得商榷了。对于知识产权法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
知识产权法,不论版权法、商标法还是专利法,其基本规范不外乎两大类:关于权利人所享有权利及其保护的规范与关于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和程序的规范。
关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保护的规范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实体规范”的范畴,从其部门归类的角度来看,由于这些规范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的内容、行使、保护等问题,而知识产权又属于民事权利,所以这些规范在性质上应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内容、行使及保护的规范是相同的。因此,就这部分“实体规范”而言,它们应属于民法的一部分。
关于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及程序的规范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程序规范”的范畴。这部分规范主要涉及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的手续和程序以及履行手续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取得知识产权所需要履行的有关手续和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这部分规范应被纳入行政法的范围。
所有知识产权法都至少由这两种基本规范构成。不过,通过对比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我们就会发现,除了那些实行自动保护制度的国家的版权法外,在知识产权法中占主导地位并不是那些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及其保护的实体规范,而是关于权利人如何取得权利的程序规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笼统地将知识产权法划入民法是错误的。实际上,知识产权法从其主要规范的性质上来看倒更应该被纳入行政法。然而,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规范,到底应当纳入民法、行政法,或者独成一系,在实践中似乎并无太大意义既然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保护也应与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样。就知识产权而言,其保护主要是通过制止其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实现的。从我们在本书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所包含的权利内容中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禁止或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有关行为。
。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当划入经济法,但凡知识产权其必备的要件就是能够体现出客观的市场价值。即所谓知识产权可用具体的货币衡量,否则不会有人去申请专利从而获利。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政府监管不力和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以及国家所谓的试点工程导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天壤之别。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更加恶劣的是我国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应而放纵民间企业大量复制和侵犯他国知识产权。比较知名的有山寨苹果手机,998元。山寨愤怒小鸟主题公园;甚至是山寨的纽约城。一片山寨风气甚嚣尘上。而我国对于对于这类山寨侵权居然持认同意见。这明显是一种倒退,也难怪wto或美国总找我国麻烦。这一民族的认知错误无法改变,中国就永远只能是望其他国家项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综上所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有其合理及必要性。
(牺牲了我不少积分,希望采纳答案哦)

㈥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那些范围

wto
1.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为WTO)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贸组织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现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 (法国人),2005年9月任职。

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该组织由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的迈克尔.肯尼思.穆尔。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他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知识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WTO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处理各国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争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国际贸易秩序。然而在美国向欧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这一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WTO 不断完善其规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国家和经济体,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寻找种种借口,不遵守贸易条款。虽然一些权威的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实验等方法,证明贸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贸易方仍会通过其他因素,控制贸易。

世贸组织的来历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才正式决定成立世贸组织。

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会议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并于2001年11月加入该组织。

世贸组织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2007年1月,越南成为世贸组织第150个正式成员。

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进贸易自由化。

基本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不能内外有别,也不能外外有别。

●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公布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使政策具有可预见性,其他成员能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不允许采取不正当贸易手段(入倾销和补贴等)进行竞争。

●法制统一原则——地方规章要与中央政府的承诺相一致。

我国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直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

●义务: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将关税逐步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世贸组织的有关审议。

我国的教育承诺

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教育是12个服务贸易大类中的一个。教育服务贸易和其他类服务一样,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4种服务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当时的128个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个成员缔结了教育服务贸易协定,但他们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不尽相同。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在项目上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即以上领域不对外开放。除上述特殊领域和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作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作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因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

我国对教育承诺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21311。

●两个不包括——不包括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

●一个不承诺——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等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指教育提供者和学生均不流动,分别在各自国家,教育和培训通过国际互联网或远距离课程实现。

●三个允许——(1)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但不承诺国民待遇;(2)允许境外消费;(3)允许自然人流动,有条件地承诺国民待遇。

●一个定价——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个没有——教育没有过渡期。

加入WTO的好处

1,将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
2,促进我国教育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好地学习外国经验
3,有利于吸引海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4,在教育领域引入新的竞争机制,推动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国教育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顺应教育发展的世界潮流;
5,对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推动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

2.世界旅游组织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

世界旅游组织是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其前身是国际官方旅游联盟,1975年改为现名,总部设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

1925年5月4日-9日在荷兰海牙召开了国际官方旅游协会大会。1934年在海牙正式成立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1946年10月1日-4日在伦敦召开了首届国家旅游组织国际大会。1947年10月在巴黎举行的第二届国家旅游组织国际大会上决定正式成立官方旅游组织国际联盟,其总部设在伦敦,1951年迁至日内瓦,现设在西班牙马德里。1969年联合国大会批准将其改为政府间组织。

该组织宗旨是促进和发展旅游事业,使之有利于经济发展、国际间相互了解、和平与繁荣以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信仰、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并强调在贯彻这一宗旨时,要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旅游事业方面的利益。

出版刊物有《世界旅游组织消息》; 《旅游发展报告(政策与趋势)》; 《旅游统计年鉴》; 《旅游统计手册》;《旅游及旅游动态》。

1975年5月,世界旅游组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83年10月5日,该组织第五次会议全体大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成为它的第106个正式会员。1987年9月,在第七次全体大会上,中国首次当选为该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并同时当选为统计委员会委员和亚太地区委员会副主席。1991年,再次当选为该组织执委会委员。目前,世界旅游组织在中国有两家附属成员。

3.华沙条约组织 Warsaw Treaty Organization

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8国于1955年5月14日签订华沙条约,以对付北大西洋公约组织。6月4日条约生效时华沙条约织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莫斯科。条约还规定设立武装部队联合司令部,总司令和参谋长一直由苏联人担任。华沙条约组织是苏联控制东欧各国和与美国争霸世界的工具。1968年8月苏联就以华沙条约组织的名义,出兵占领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于同年9月宣布退出华沙条约组织。90年代初,随着苏联的解体,华沙条约组织亦告瓦解

4.世界厕所组织 World Toilet Organization

说起“WTO”,很多人不陌生。可很少有人知道,世界上不只一个“WTO”。除了众所周知的世界贸易组织外,还有一个带着马桶盖的“WTO”:World Toilet Organization——世界厕所组织 ,它也简称WTO。

世界厕所组织是一个非政府性的组织,成立于2001年,由新加坡洗手间协会、日本厕所协会、韩国清洁厕所协会、中国台湾厕所协会联合创立的,总部设在新加坡。世界厕所组织致力于全球性的厕所文化,倡导厕所清洁、舒适、健康,目前已有17个成员(截至2004年11月)。

根据世界厕所组织提供的数字,每个人每天大约上厕所6至8次,一年就是约2500次,算下来人的一生大约有二年时间耗费在厕所里。如厕实在是每个人生命中的一件大事,成立一个国际组织来研讨60亿人的如厕问题,就绝非是小题大做之举了。

各式各样的国外厕所

世界厕所组织希望通过他们的努力可以改善那些占世界40%却从未使用过冲水厕所的人的卫生状况。2001年,世界厕所组织在新加坡举行了第一届厕所峰会,一直难登大雅之堂的厕所问题终于第一次受到全世界的关注。

会议讨论了有关厕所的广泛议题,包括厕所设计、卫生、舒适,以及解决排泄物污染和发展中国家厕所缺乏等问题。厕所问题终于首次可以像贸易问题一样登上高级别议事厅了。会议决定,每年的11月19日为世界厕所日。

2002年的厕所峰会在拥有世界上最好厕所但同时也是维修和建筑厕所所需费用最高的韩国举行;2003年的会议地点在中国台北。

2002年1月,北京争取到了2004年第四届世界厕所峰会的举办权,一年一度的世界厕所峰会于11月1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发表《世界厕所峰会宣言》

㈦ 申报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版权么

申报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版权。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 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 制止不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 版权与邻接权。
(2) 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 专利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 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㈧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与WTO的关系

1、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回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答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2、WTO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世贸组织更注重对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设有知识产权理事会

㈨ 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都有哪些

(1)《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缔约国组成伯尔尼联盟。到2003年7月,已有151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2)《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内瓦缔结,1955年9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于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3)《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该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3年7月生效。我国于1993年4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成员代表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TRIPS协议是综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方面,将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几个国际公约纳人其中,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成员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最低水平。

㈩ WTO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害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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