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用于修路
A.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依据法律的什么来规定使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该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用于修路扩展阅读
新《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这里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特指农业用地,如果农业用地未经依法办理农转审批手续而转让和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当然是不允许的,也和新法的立法宗旨相悖。如若转、受让双方都是用于农业生产,不改变用途,那就不适用本条款,而适用上述第14条之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根据这一条款规定不加分析地对集体土地转让行为进行全面否定,均因未深刻领会新法的立法宗旨及从整体上理解《土地管理法》条文所致。
该条款的下一段话即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已开宗明义的告诉我们,符合特定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移。何谓依法转移?转移者,转让也。既然允许转让,就可以不办理征用手续而允许流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征为国有,那就不是转让,而是划拨或出让。这个根本概念必须弄清。
B. 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如何让程序合法化
土地使用权转让来是二级土地市场自,这是指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或单位将土地转卖给其他人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炒地行为,这个市场卖方就是很多个了。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都是剩余年限,就是土地的最高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
C.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为什么不可以变更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D.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大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管理工作。
金州区、旅顺口区以及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应签订合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租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售、租赁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承租。
E. 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以及土地开发的法律知识
1、《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满一年不开工建设的,收取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属于用地单位自身责任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你所说的向政府购买,我理解应该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用地,不知是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但是,无论是哪类用地,目前都不具备转让条件。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第38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应符合以下条件:a、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b、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出让合同约定的有投资总额),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你目前未动工建设,显然不符合转让条件。
3、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即为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法》第73条的规定,你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50%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即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价款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你目前的动机很明显,就是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想获取150万的利润。
建议:
1、多方筹集资金,尽快动工建设;
2、如果你打算寻求合作伙伴,依你的名义进行联合开发,获得更大的利润,我劝你还是收手吧!因为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联合开发方式,也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如果你的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倒是可以引入资金,增加股东,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样就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了。
F.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则
土地转让,一般是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工程达到总工程的25%以上。没开发的在政策上来是不让转让的。
一般不允许转用途。
具体看什么城市,有的管的不严格,只要你肯交钱,什么都给你办。
G. 私人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述行为违法,不可能实现。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均不能私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