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集体资产使用权续租管理
❶ 丁蜀镇人民政府人员分工
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
关于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分工情况的通知
各党委、党(总)支部:
根据实际情况,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成员明确了工作分工。为便于开展工作,现通知如下:
马 钟: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分管纪委工作和干部工作。
黄国明:协助马钟同志负责党委全面工作。主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经济工作。分管陶瓷产业园区。分管财政、陶瓷公司。
周泉荣:分管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政协、统战、群团、人民武装、文化、老干部、关心下一代、党校、机关建设等方面工作。协助马钟同志分管干部工作。分管人才工作。分管政法综治、信访、社会稳定工作。扎口管理党政办公室(党政秘书科、人大秘书科、监察科、组织人事科、宣传科、统战科以及人武部、团委、妇联)。扎口管理工会、劳动保障事务所(人才服务站)、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党校、文化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科、综治科、调解中心、信访科)。联系人大工作、纪委工作。联系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队、丁蜀法庭等部门。
卢少宏:协助黄国明同志负责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拆迁、城市管理工作。扎口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市政科、开发科、拆迁科、环卫科、城市管理监察科、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联系规划、海事、电信、邮电、房管、交通、供水等部门。
何亚君:负责开放型经济和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分管外经外贸、招商、国有及集体资产管理、审计、统计、市属托管企业管理等工作。扎口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招商科、经贸服务中心)、农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农村经济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审计科、统计科)。联系陶瓷公司。
钱卓军:分管农业农村工作。扎口管理农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农村工作科、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水利农机站)。联系国土资源所、无锡太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
包建君:分管工业经济、科技、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扎口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工业管理科、环境保护管理科、科技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农业综合管理办公室(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供电、工商、税务、金融、消防等部门。
史成俊:负责拆迁工作。协助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分管拆迁公司。扎口管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综合科、市政科、开发科、拆迁科、城市管理监察科、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所)。
吴雪峰:负责陶瓷产业园区管理。分管三产流通、服务业、旅游、民政、社区、计划生育、老龄等工作。扎口管理经济发展办公室(服务业科)、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科、社区工作科)、社会事务管理中心(计划生育站)。联系工商管理、个协。
储锡峰:协助分管政法综治、信访、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镇重点工作督查工作。任川埠片片长。
吴 鑫:负责组织、干部、人事、老干部、知识分子工作。分工负责组织人事科、人才服务站工作。任洑东片片长。
徐英姿:负责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任张泽片片长。
周 兵:负责统战工作。分管教育、卫生、体育工作。扎口管理党政办公室(统战科)、社会事务办公室(教育科、卫生科)、体育站。任城区片片长。
丁小虎:负责人民武装工作。任大浦片片长。
盛凤锡:主持人大全面工作。任丁蜀片片长。
中共宜兴市丁蜀镇委员会
❷ 集体土地时己经我是家葬地墓了,现在我家的坟迁出来,那块地我家还有使用权吗
根据民政部出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墓的墓地(主要是农村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专土地性质和使用年属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
如果墓地用的是自家分到的“耕地”,理论上是可以在下次“分地”前一直使用的。在实际生活中“耕地”是三十年就要从新分一次,但各地都是采用到期后自动续租,所以几乎是可以永久使用的。如果是占用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那迁坟后就要退还村里或从新办理租用手续,否则村里有权强制收回。
❸ 中国四次土地改革的内容
地改革(agrarian reform)
1950年6月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冬起,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则和办法。《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领导、有秩序第开展了土改运动。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正确贯彻和执行了党的土地改革的路线和政策。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我国存在两千多年(建立于战国,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此被彻底被消灭。
1949年后,中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对待,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的是单一行政划拨制度,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无限期提供给用地者,土地使用权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间流转。
1979年中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可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从80年代起,中国开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两方面进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国家通过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使用权上,变过去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市场。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7年4月国务院提出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同年9月,深圳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的报告,确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厦门、福州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国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年期及用途出让给使用者,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长期无偿、无限期、无流动、单一行政手段的划拨制度,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1987年, 中国开始进行土地估价试点,先后颁布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试行)》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
198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与此同时开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定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修改了1982年《宪法》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2月通过《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1988年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1990年5月,国务院允许多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这标志着中国的土地市场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从而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培育的进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明确规定了规范和发展土地市场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市场配置土地的范围不断扩大,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已扩展到全国各地。特别是在经济特区和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新制度的轨道。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这个土地市场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应该包括:有效的资源配置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正常的价格体系,建立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市场行为规范有序;合理的收益分配体系,体现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利用租、税、费有效进行调节;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
企业使用土地按年交租或分期交租。实行年地租,租期可长可短,到期后可优先续租。实行年租后,租户对土地的处置权要受一定的限制。土地不得转让、转租吉抵押。对于资金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将占有的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转租,或抵押、入股,但不能超过与国家的租赁年限,并且必须按年交纳地租。
截止1994年8月,600多个城镇完成了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同时,还根据土地资产评估和管理规定,广泛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宗地地价评估工作。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500多家由政府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3500多人获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1995年7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提出培肓和发展土地市场的8项要求,主要是加强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垄断,坚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土地;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规范出让方式;逐步将用于经营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等。
1997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划出24万亩农村国有土地,公开招揽海外客商投资开发,这是全国农村国有土地首次向外资开放。该片土地一部分位于天山以北的乌苏、昌吉等县市,是全国著名的粮棉高产区,另外10万亩土地可由投资者挑选,其中熟地占1/5,其余为宜农荒地。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于1988年开始进行。同年3月,山东省在德州地区首先试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作为试点的临朐县规定,农民宅基地符合规定标准的,每平方米每年收费5分钱,超出标准和自建房的,每年每平方米收5角钱的费用,还要进行一次性罚款。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罚款4元;超出标准3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罚款8元。此后山东省的经验在河北、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相继试行。
1990年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将这项工作在全国推开。到1991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市、区,1400多个县(市)的一万多个乡镇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此外,江苏南通市还从1987年起率先试行乡镇企业用地有偿使用,至1992年4月,全国已有140多个县(市)相继试行。 回答者: EAOU | 三级 | 2007-5-5 19:27
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农民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所有制的革命运动。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约占有农村70~80%的耕地,他们以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农、雇农和中农,则只占有20~30%的耕地,他们终年辛勤劳动,却不得温饱。这是旧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根源之一。中国共产党为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完成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领导农民开展打倒土豪劣绅和反对重租、重息、重押、重税等斗争。十年内战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斗争和查田运动,实行土地革命。抗日战争时期,为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缐,以减租减息的政策代替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解放战争时期,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夺取全国胜利的基本保证。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於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简称《关於土地问题的指示》(亦称《五四指示》),把抗日战争时期削弱封建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因而获得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他们踊跃参军参战,支援前缐,巩固解放区,积极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粉碎国民党反动派的军事进攻。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於10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正式公布。其中规定:“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它财产,并徵收富农上述财产的多馀部分”;“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它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此外,对若干特殊土地财产及分配中若干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土地改革执行机关及保护工商业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土地法大纲》的公布,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向和办法。各大解放区还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了实行《土地法大纲》的补充条例。接著在各解放区迅速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群众运动的高潮。1947年12月,毛泽东发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1948年1月,任弼时发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纠正土改运动中的“左”的偏向。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讲话,提出土地改革的总路缐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这样,中国共产党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就更加完备、土地改革运动就更加健康地发展。土地改革运\动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激发了群众的革命热情,使解放战争获得了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源泉,有力地保证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
解放战争时期,全国已有一亿四千五百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在拥有三亿一千万人口的新区进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9月为止,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全国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
❹ 宜兴中环资产有限公司怎么样,需要加班吗,工资如何
单位都有员工的工资标准
不同岗位、不同的工龄、不同的职业技能
工资待遇都不一样
是否需要加班,根据自己的工作而定
工资待遇问题,可以向单位侧面了解一下
❺ 合同租期为1年明确有优先续租权,是否应确认使用权资产
你的意思,这房产就因为你租了一年,从此以后就归你了?
❻ 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并要向我要回租赁权,请问:我有租赁权吗租赁权是否等同使用权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同等条件版下,你比其他的想承租权者具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租赁权只是承租者的使用权,不能够转租他人。租赁权不等同使用权,使用权的范围更广。
3.如果你转租的话,房主可以依据房屋所有权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就是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抗转租的情况的。
❼ 最新法律法2016宜兴买卖和桥农村老房孑买卖和同法
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向本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1、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2、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三、宅基地上自有房屋是村民,无争议;但转让仍然必须合法时行。
1、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2、根据上述规定,再结合《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
(1)《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地随房走的原则,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处分,而农民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四、北京市高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1、纪要第二项指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对于此类案件处理原则,纪要三指出:
(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认识到此类案件产生的复杂性,并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
(三)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❽ 土地改革的时间是什么
土地改革有很多次 ! 个问题很模糊!
就我党的土地改革历史也有若干次
抗日时期 和回 解放战争时期 乃至新答中国建设时期 都有大大小小的土地改革政策
一般所谓土地改革都是指新中国建设时期的简称“土改”
“土改”前提:新中国成立后,占全国三亿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情况,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但改革的步伐今天仍然没有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