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所有权是
A. 房屋所有权与抵押权问题
你好!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物权法上对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有房产证记载的才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的除外。A虽然把房屋卖给了B,但这买卖行为只在AB两人之间成立,因为尚未登记过户,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C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房屋的抵押权人,法律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承认并保护C的,因此这个抵押权是合法有效地,C若行使抵押权,B可以清偿C,使抵押权消灭后向A追偿即可。
B.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取被抵押房屋的所有权
贷款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贷款给你现金的!
房产抵押贷款申请材料:
(1)房产专证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属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C.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所有权和低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对)。
解析:
1、所专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属在于同一物之上。
2、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等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供参考。
D. 民法上,在抵押权问题上,先顺序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如果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可以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人
您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该条款事实上借鉴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权。(2)司法解释第77条的意义仅在于允许抵押物所有人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人,防止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用偶然因素获取不当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权更加重要的积极意义就是在抵押权证券化的前提下,允许所有人抵押权作为投资标的,直接满足不动产投资市场对法律特征的需求。可以预言,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因其独特而强大的融资功能将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1)所有人抵押权制度也有可能被所有人滥用。例如,作为抵押物所有人的债务人有可能与诸多抵押权人中的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并向该恶意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结果债务人取得了抵押权,而恶意债权人获得了债务清偿,可谓两全其美。但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其他位于后顺序抵押权人深受其害:一方面,债务人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对恶意债权人清偿债务,直接削弱了对其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后顺序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的抵押权也只能临渊羡鱼,无可奈何。(2)因此,立法者应当本着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在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丰富市场交易标的的同时,注重对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益和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吗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有他项权(抵押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执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可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或变卖。
F. 关于房子抵押后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房屋仍属于原产权人,我估计抵押没有登记,即使登记也是享有抵押权,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就是优先受偿权。
G. 如何理解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
题主所称的“抵押权与所有权归于一人”实际上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回: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答权----->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抵消债务----->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因此,题主所称的“混同”不可能出现。 对于问题二,“乙跟甲说:欠我的钱别还了,汽车我留下。”该情形属于流押,不合法。 “甲跟乙说:欠你的钱我不还了,汽车你留下。”才是抵押权人行权的合法情形。 对于问题三,1、汽车抵押权的获得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均须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2、抵押权实现的次序担保法第54条有明确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H. 抵押期间房产抵押 所有权 转移可以么
不可以转移。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8)抵押所有权是扩展阅读
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I. 特殊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J. 应查明().A.抵押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企
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长期借款抵押资产时,应查明()。
A.抵押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企业
B.抵押资产的价值状况与抵押契约是否一致
C.抵押资产的账面原值是否属实
D.抵押资产的情况是否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披露
选择:ABD